刑事庭审程序及相关实务操作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徐虹2011年11月27日要目一、与刑事庭审程序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二、第一审普通程序公诉案件的庭审程序及实务操作三、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在刑事庭审中的角色定位及理想表现与刑事庭审程序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一)反映诉讼本质的“三角结构”理论(二)直接、言词原则(三)交叉询问规则反映诉讼本质的“三角结构”理论刑事诉讼是控方、辩方及审判方的“三方组合”。诉讼是在社会纠纷不可避免的情形下产生,人们为了解决纠纷往往希望由一仲裁人作出决断,于是法官中立的观念和需要产生。法官的出现,使诉讼形成了原告、被告和法官三方组合,即控、辩、审的三角结构。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制约结构的法律基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保障。审判居于三角结构的上位,控、辩位于下方,只有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才能使控辩双方的辩论成为真正的辩论。平等,保证了双方能提出有价值的诉讼材料和意见,为法官创造一个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环境。控辩平等使法官真正中立,为正确判决提供了保障。庭审程序围绕控辩对等地位及平等诉讼权利的实现设置了一系列诉讼规则——控辩双方平等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平等的举证权利、同等的问证及辩论机会等等。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到庭出席,而且在精神上、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得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言词审理原则又称“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的审判活动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也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方式从事各种诉讼行为,未以这种方式从事的诉讼行为均应视为没有发生,或不存在,而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庭审程序中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控辩双方询问、质证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可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规定等。交叉询问规则交叉询问是法庭证据调查的规则之一。含义是检察官和辩护人按照立证的一方先进行主询问,随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的顺序,轮流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是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的法庭调查的方式;欧洲大陆式的职权主义法庭调查则实行职权询问,即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进行询问;日本战后新刑诉法确立了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我国1996年修订后刑诉法规定的庭审调查方式借鉴了日本的做法。交叉询问方式比起法官为主询问的方式更便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但也有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广泛询问机会,致控辩双方或一方有可能借机对案件的枝节问题或案件无关问题进行纠缠式询问的弊端。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的方式,既能发挥交叉询问方式通过控辩双方反复、对立的询问,揭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不实、矛盾或疑问之处,查明案件真相的优点,也能克服其不足,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庭审调查方式。“三角结构”理论揭示了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庭审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使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趋向合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的根本保证,而交叉询问规则是达到这种目的的具体途径。了解以上基本理论,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庭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并能深入地体会到现行规定的不足,和进一步修改刑诉法相关规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一审普通程序公诉案件的庭审及实务操作《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至169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庭前审查程序(第150条)☆(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第151条)☆(三)庭审的基本程序及有关规定(第154—155条、第160条、第162—163条):(四)案件的审限(第168条)(五)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第161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开庭十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权利或在必要时为其指定辩护人;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拟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和不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5.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送达传票或出庭通知书;6.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3日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合议庭的组成刑诉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法庭的设置旁听席审判席公诉人辩护人被告席法警席书记员证人席证人席开庭前书记员应当进行的工作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批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的基本程序及有关规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至185条。庭审的基本程序:1.宣布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裁判宣布开庭阶段司法解释第125条—129条1.宣布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到庭,指示法警打开被告人的戒具;2.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前科、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及日期);3.宣布案件的来源、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的,当庭宣布不公开的理由;4.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5.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权、自行辩护权、最后陈述权)6.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的理由。合议庭对回避申请的处理审查回避申请是否符合刑诉法第28条、29条所列情形。第28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四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29条规定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上述有关人员回避的情形: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应提供证明材料)合议庭对回避申请的处理如合议庭认为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按照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处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的回避,检察委员会决定。)如合议庭认为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申请回避人当庭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在继续法庭审理。如合议庭认为回避申请不属于刑诉法28条、29条所列情形,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分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3.控辩各方分别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讯问、发问;4.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发问。5.控辩各方分别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对于指控多事实、多罪名案件的法庭调查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调查、一罪一调查的方式,灵活多次地适用以上2—4或2—5的程序。控辩交叉讯问、发问的具体方式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2.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向被告人进行补偿性发问;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向被告人发问;4.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5.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审判长在指挥控辩双方交叉讯问、发问时应注意:对讯问、发问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应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驳回。举证质证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举证、质证顺序——先刑后民,先控方后辩方,可以一事一举证,也可根据情况综合举证。举证方式:1.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2.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3.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举证前应说明证据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由另一方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就对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互相质问、辩论。证据出示后,应将原件提交法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程序和规则核对证人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由控辩双方先后对证人进行发问,先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发问,再经审判长准许,由对方发问,最后可由审判人员根据需要发问。询问证人(包括询问鉴定人、向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发问)应遵循以下规则:1.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3.不得威胁证人(被询问人);4.不得损害证人(被询问人)的人格尊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言,再由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陈述内容藐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如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准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评议裁判阶段司法解释规定,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实践中,审判长会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作两种不同的表述:一是宣布合议庭将进行评议,休庭××分钟。二是宣布合议庭将进行评议,择日宣判,然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合议庭将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和公诉机关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在刑事庭审中的角色定位及应有表现1996年修正后刑诉法对我国传统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最显著的就是对控、辩、审三者在法庭中的角色重新定位,突出了法官的中立,强化了控、辩双方的控诉与辩护职能。审判长——客观公正、思维清晰、居中听审的指挥者公诉人——形象刚正、逻辑严密、反应机智的指控官辩护人——认真敬业、敢于对抗、辩才高超的论辩手庭审中的法官1996年刑诉法修正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得到强化。庭审活动中,出色的法官(审判长)需要做到:清楚案情,了解控辩双方证据的基本情况,熟悉案件所适用或相关的法律及法学理论(与庭前先入为主相区别);仪态端庄,态度中立,语言平和,形象公正;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