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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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人民安康幸福、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一项重大任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法规,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在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方面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行先试。坚持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集中精力和资源抓好重点领域的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验区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免费向居民提供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实现中医药强省建设目标,人人享有均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孕产妇死亡率低于12/10万,婴儿死亡率低于6‰,期望寿命达到78岁。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四)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完善职业病防治机制。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项目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明确各类公共卫生机构的职能、目标和任务。完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规范标准和工作流程。强化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建立与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关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省和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增加服务内容。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导和评估。开发和推广公共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改变服务模式,开展主动、连续和综合性的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妇幼安康工程。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普及中医药文化。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推进农村改水改厕。(五)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区域卫生资源统筹和共享。编制和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标准。按服务量配备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和医疗设备。推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医疗卫生服务同质化。有条件的医院可通过托管、重组、联网运作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推进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推行病历“一本通”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改革公立医院管理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实现形式。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和其它公共服务经费。逐步解决医疗欠费问题。在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试点。推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劳动成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对乡镇卫生院按财政核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和建设。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珠江三角洲地区市财政给予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省、市财政给予支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继续实行省财政事业费补助政策。探索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比例核定乡镇卫生院非卫生技术人员。推行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继续实施村卫生站补助政策。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财政核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和建设。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业务用房租赁)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负责。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支持。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卫生服务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核定公共卫生补助。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推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开设社区家庭病床。通过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六)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城乡医疗救助为保障底线,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重点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将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建立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建立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运行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逐步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加强医疗保障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完善支付制度和结算办法。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防范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政府医疗救助投入,重点加大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力度。鼓励工会等团体开展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探索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发展非营利性健康保险。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查阅被保险人医疗资料的管理办法。(七)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完善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和统一配送办法,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将基本药物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扩大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耗材的集中采购范围。建立省基本药物储备制度。鼓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规模化生产、配送基本药物。支持用量少的特殊、急救药品和低价高效药品的生产。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检测技术支撑和监督体系。加强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规范基本药物使用。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使用比例。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销售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执行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八)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大中城市综合性中医院为龙头,以县级中医院为骨干,以乡村、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点为基础,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县级中医院的标准化建设和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中药房的规范化建设。加快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道地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大力推进中药产业化。扶持民族医药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作用。完善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深入开展培养名医、创建名科、建设名院和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重大、疑难疾病防治方面的优势,推动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加强岭南中医药理论研究,打造岭南中医药品牌。加强粤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建立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和康复网络,2020年覆盖全省。(九)深化医药价格改革。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建立以扣除财政补贴的平均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机构级别、服务质量的分级定价机制。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改革计价方式。建立医用器械、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监控机制。健全医药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和监测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创新药品价格管理机制。逐步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对政府定价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流通差率和供货价控制,实行药品差别定价。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控机制。逐步降低和取消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率,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价格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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