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念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由事实状态、持续时间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二)时效的种类标准: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1)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占有人即可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的时效(2)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期间后,即发生丧失该权利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2)特殊时效:适用于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2、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标准:时效适用对象不同(1)普通时效:对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都可适用的时效;二、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注:因诉讼时效消灭的是实体请求权(即胜诉权),而非诉权。(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2年)分类标准: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1、普通诉讼时效由法律就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136)(1)短期诉讼时效(<两年)(2)长期诉讼时效(2,20)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20)《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案例】1974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打成重伤。经长时间的访查,与1993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这时,张某应在什么时候之前向李某提出要求赔偿的请求()A.1994年1月1日B.1994年6月30日C.1995年6月30日D.1995年1月1日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况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待终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①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②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③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④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意见》172)其他障碍包括: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3)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4)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2)权利人主张权利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权利保护要求的(3)义务人认诺注:包括向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主张权利。六、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因为正当原因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137)【案例】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经检验确系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应提起何种主张,法院才予支持()A.主张合同无效B.主张撤销买卖合同C.主张违约责任D.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或违约责任三、期限(一)期限的概念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1、期日: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2、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2、指定期限(二)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3、约定期限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法院或有关部门机关确定期限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第一、期日的确定期日为一静态时间,可据此而定。须注意的是:1、以某日为给付或意思表示的期日时,则该日全日皆视为不可分的期日,但行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当期日为休息或休假日时,依休息或休假日次日替代。3、当以月初、月中、月底定期日时,台湾票据法规定:“票上仅载月初、月中、月底者,谓月之1日,15日,末日。”第二、期间的计算和确定(1)自然计算法:指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的方法。1、计算方法(2)历法计算法:指依历法(依公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进行计算的方法。b.按照日、星期、月、年起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2、期间的起算点与终止点(1)期间的起算点a.按照小时起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b.按星期、月、年之第一日起算期间的,则以该期间之末日即周六、月终、年底,为期间最后一日。(2)期间的终止点a.按日定期间的,则算足该期间之日即为最后一日。c.不按星期、月、年之第一日起算期间的,则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起算日相当之日的前一日,为期间最后一日。无相当日者,以其月之末日,为期间之末日。【案例】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对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1999年11月4日起算B.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期间1999年12月4日起算C.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D.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