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ー、劳动动用工管理工程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芳动合同。所招用农民工如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工程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体息体假;(六)劳动报酬;(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八)社会保险;(九)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工程工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劳动用工“一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三账为工资、考勒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管理工作。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王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订立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当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1.工程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2.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别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4.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入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应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5.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拔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6.工程施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同題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子以处罚。属于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衣民工工资,期不支付的,责今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拖欠工资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信用金,并依法子以处罚。工程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工资、考勤、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同类企业同类岗位工种工资标准责令工程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依法子以严肃处理。工程施工单位未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造成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工程市场信用档案,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所掌握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依法子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