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规程(湖北省司法厅2007年5月10日发布)执法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2、《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申请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2、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金;3、有明确的与申办单位业务范围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有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的证明文件。申请材料(详细情况附后)(一)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1、申报材料目录;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4、住所证明和人民币五十万以上的资金证明;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7、检测试验室的相关资料;8、拟在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员的相关资料;9、相关的内部管理的制度材料;10、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2、章程。(二)申请变更登记1、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证明;4、司法鉴定机构的机构代码证(正、副本);5、相应变更事项参照设立登记的有关材料;—2—6、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申请延续登记《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申请注销登记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2、司法鉴定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3、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4、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均一式两套。程序1、申请人向住所地的市(州)司法局提交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中央在鄂单位和省属单位申请人直接向省司法厅提交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全部内容。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州)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同意设立登记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4、省司法厅完成审核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省司法厅在十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司法鉴定许可证》。6、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程序,参照设立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程序的规定办理。期限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预核名称的,由住所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名称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不符合名称要求的,应通知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并告知理由。2、省司法厅或市(州)司法局对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材料审核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送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4、省司法厅自受理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申请之日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最多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需要组织专家对拟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3—6、申请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参照设立登记审核期限的规定执行。办理登记是否收费不收费承办处室及联系方式湖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27-87238555(传真),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5楼,邮政编码:430071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规程(湖北省司法厅2007年5月10日发布)执法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2、《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申请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3、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4、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材料(一)申请执业登记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4—2、居民身份证;3、下列书面证明之一:(1)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2)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3)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及业务成果的证明材料。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有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4、未受刑事处罚、品行良好的证明;5、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出具的岗前培训证明材料;6、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片;7、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书面意见。(二)申请变更登记1、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机构(限本省)的,提交以下材料:(1)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2)该司法鉴定人与拟调入机构聘用合同书;(3)拟调出机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文件;(4)与拟调出机构财务、业务手续结清证明;(5)拟调入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6)该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2、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类别,提交以下材料:(1)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类别登记表;(2)司法鉴定人拟变更执业类别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3)该司法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4)该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3、申请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由省司法厅收回并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出具其在本省执业情况的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其调出执业的意见;申请人在拟调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三)申请延续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申请执业登记所需申请材料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使用期届满后,由省司法厅予以注销。(四)申请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2、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被撤消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5—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1、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申请;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3、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均一式两套。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市(州)司法局提交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中央在鄂单位和省属单位申请人直接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全部内容。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签署同意执业登记的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司法厅。4、省司法厅完成审核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省司法厅应在十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6、司法鉴定人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程序,参照执业登记审核程序的规定办理。期限1、省司法厅或市(州)司法局对申请人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审核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2、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送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3、省司法厅自受理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申请二十日内应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最多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申请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参照执业登记审核的期限规定执行。办理登记是否收费不收费承办处室及联系方式湖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27-87238555(传真),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5楼,邮政编码:430071—6—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材料说明1、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目录详列申请材料的名称,其顺序为:①行政许可申请书;②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③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④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⑤章程;⑥住所证明和人民币五十万以上的资金证明;⑦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验证)的相关资料;⑨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⑩相关的内部管理的制度材料。(②⑤为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时才应提交的材料。)市州初审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拟在申请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员的相关资料单独放置,不得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齐全后到管理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该申请表所列栏目均应填写并不得涂改。封面:申请人(除《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中的申请人是指个人外,其余均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的内容为发起单位名称,并在填写的地方加盖发起单位印章;填表时间为所在主管部门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的时间。第一页:所填内容均为申请人的相关内容,必须与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一致。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与其由隶属关系法人组织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应与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一致。申请人行业资质必须与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