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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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记录QDNGJJSJL2-02黔东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008年第5版第1次修改自2010年04月01日实施记录编号: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使用单位设备代码设备类型设备型式检验日期黔东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技术记录QDNGJJSJL2-02黔东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008年第5版第1次修改自2010年04月01日实施说明1、本检验记录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7001—2009)制定。2、本检验记录适用于曳引有机房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3、检验用仪器、量具其性能和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计量部门定期检定的有效期内。4、本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5、本检验记录必须有检验人、校核人签字及检验日期。6、无检测数据要求的项目,记录检验的情况和说明7、原始记录中使用统一的简单标记,表明检验结论。规定如下:项目合格的打“√”,无此项的划“∕”。8、检验结果栏中有数据要求的必须填写实测结果数据。关于严重事故隐患的界定—摘自国质检法[2003]206号文件“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技术记录QDNGJJSJL2-02黔东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008年第5版第1次修改自2010年04月01日实施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原始记录记录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制造日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施工类别安装地点使用登记编号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额定载重量(kg)额定速度(m/s)层站数层站控制方式使用单位设备编号检验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检验结论备注检验日期年月日下次检验日期年月日检验人员编制:年月日校核:年月日技术记录QDNGJJSJL2-02黔东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008年第5版第1次修改自2010年04月01日实施记录编号: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检验结果检验结论1A1技术资料1.1制造资料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相应参数;(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上述七项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2A1.2安装资料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报检时查验,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在现场检验时查验)(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在试验时查验)(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在安装竣工后查验)上述六项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技术记录QDNGJJSJL2-02黔东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008年第5版第1次修改自2010年04月01日实施记录编号: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检验结果检验结论3B1.技术资料1.4使用资料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备注: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4C2机房及相关设备2.1通道与通道门(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5C2.2机房专用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6C2.3安全空间(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7C2.4地面开口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8C2.5照明与电源插座(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2)机房或控制柜(屏)处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技术记录QDNGJJSJL2-02黔东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008年第5版第1次修改自2010年04月01日实施记录编号: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检验结果检验结论9C2机房及相关设备2.6断错相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10B2.7主开关(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11B2.8驱动主机(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12C2.9制动装置(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13B2.10紧急操作(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技术记录QDNGJJSJL2-02黔东南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008年第5版第1次修改自2010年04月01日实施记录编号: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检验结果检验结论14B2机房及相关设备2.11限速器(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15C2.12接地(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16C2.13电气绝缘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标称电压/V测试电压(直流)/V绝缘电阻/MΩ安全电压≤500>5002505001000≥0.25≥0.50≥1.0017B2.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18C3井道及相关设备3.1井道封闭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19C3.2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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