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的履行一、履行的前提和原则1、履行的前提:合同有效2、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定1、协议补充(61条)2、按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时(62条)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行业、通常、特定标准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定价、指导价、履行地市场价履行地点货币,权利方;其他标的,义务方期限双方可随时主张履行,但权利方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有利合同目的方法费用负担不明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思考: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1000吨水泥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1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甲方发货一次后,水泥价格上涨,甲方就停止发货。经乙方催告,甲方表示将在最后一个季度内分3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且工地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在1年中均匀地交货,即应当按季度分四次交货。甲方引用《合同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甲方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履行,即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分4次交货。问:应如何确定合同条款?乙方的观点是要按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补缺,根据已有的条款(1年内分4次交货)确认合同就当按季度分4次交货。甲方的观点是适用62条的规定自己有权随时交货。本案,依据已有的条款,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是能够推定出当事人的意图的,没有适用第62条的余地,所以应当支持乙方的主张。另外本案适用62条第4款有违诚信原则,这是检验规则适用是否正确的一个标准。三、有关第三人的履行规则向第三人履行向丙交货甲卖方乙买方由第三人履行由丙付款丙若甲违约,谁告甲?丙违约,甲告谁?涉他合同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约束四、债务人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但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接受,多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思考:甲钢材批发商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1000吨钢材的买卖合同,约定由甲直接向乙供应800吨,剩下的200吨由丙钢材厂供应。原来甲对丙有一笔200万债权,丙一直未能履行,故甲丙约定:如丙供应了乙200吨钢材,原先的200万债务一笔勾销。后钢材上涨,丙迟迟未向乙提供200吨钢材,于是乙将甲、丙列为被告,起诉二者不履行债务,追究违约责任。请分析该案的法律关系及乙的做法有无依据。甲800吨乙200吨丙五、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先后的,应同时履行。《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的抗辩权)先履行方不履行合同的,后履行方可拒绝履行.《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的抗辩权)1)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现实危险。(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先履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对方不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3)滥用不安抗辩权,应承担违约责任。思考:2005年1月,甲方将建楼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乙方于2006年8月交工,“三通一平”应于2005年6月完成。但甲方的工作,至2005年9月才完成,乙方才得以进入工地。至2006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甲找乙画一幅肖像,约定付款后开始制作画像。签订合同后,乙患重病,不能开展工作。问:甲是否可以中止付款?六、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甲债权人2万乙债务人次债务人被告(乙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5)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4万原告第三人若甲借给乙2万元,丙欠乙4万,都已到期。当乙不向甲还钱,又不向丙起诉或仲裁,使甲对乙债权不能实现,甲有权以的名义向丙起诉,要求丙支付元。实际是债权转让,但代位权是法定。丙对乙的抗辩权可以向甲行使,法院可以追加乙为第三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多项选择题1.依据有关规定,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B.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D.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E.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七、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4条)债权人对债务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须债权人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消灭时效1年5年不变时效(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申请撤销权的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后并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问: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收购财产,债权人能撤销吗?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案例岳某经营着一家油漆专卖店,99年1月5日向严某借5万元,借款半年,期限届满,岳某无力偿还。后严某2000.2.2得知,温某98.3.2欠岳某货款2万元,一直未清偿,岳某也未向温某提出偿还请求,同时得知99.10.9岳某将店内价值3万元的油漆悄悄赠与好友张某。为此,严某诉至法院。请问:1.严某可提出什么主张?2.若严某行使代位权,应在何时、何地、向谁起诉?3、若严某行使撤销权,应在何时、何地、向谁起诉?严某5万岳某2万3万温某张某一、单项选择题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A.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B.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C.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D.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二、多项选择题2004司考52.1、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诉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第五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变更对合同内容改变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变更后的内容必须明确、合法,否则为未变更。3.形式上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情势变更,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问:当事人因对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二、债权债务转让1.转让:内容不变,仅主体改变,但要履行一定的程序。2.不能转让的合同(合同性质如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约定、法定不得转让。)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5.合同一方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