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须确定和可能2.合同的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依法定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1)附条件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合同(必然会届至)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问:1、张某办厂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借条明示“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后张某将办厂资金另作他用,却以工厂未开工不还款,刘某该怎么办?2、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关系?过程目标、结果积极结果(合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是指合同是否存在;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但合同生效后,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可以履行的;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合同效力产生了异议,则合同效力的评判应由有权机构进行认定,合同当事人自己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评判二、合同的无效1、无效确认依据《合同法》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如: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滥用代理权签订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司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确认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问:出售高压锅的商场事先与顾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简述影响合同效力及内容的强制性规定张荣安《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何谓“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效力及遵循内容的规定,不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中相关规定。以前,各专业学者认为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已经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强制性规定中剔除。据此,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1、强制性规定仅指法律、行政法规中具有某种情节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条款。规章与地方法规的规定内容不在此列。2、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规定。原各家理论上的“管理性强制规定”已不在认定合同无效之列。3、合同中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当然依法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无效,而是根据具体情形做出相应处理。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表现形式在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中,合同具有某种情节即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条款是常见的,当合同具备了该情节后人民法院当然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法律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二)司法解释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三)行政法规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1:《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担保的处理“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三、管理性强制规定的表现形式管理性禁止性规定禁止的往往是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问题,它与合同行为无关,相应的合同行为本身依然为法律所允许。还有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不能履行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等等,这在直面上看也是违法的。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关处理。(一)法律规定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例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如果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中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被处罚。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并不认定合同无效,而是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执行。(二)行政法规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果合同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违法者被处罚。四、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划分的意义只有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认定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从订立的一开始就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往往是对违法的一方给予某种处罚或者责令做出某种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宣告合同无效。体现出了鼓励交易和尊重当事人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宝贵精神三、合同撤销或变更1、确认依据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撤销或变更必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撤销3、撤销权的消灭1)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案:甲向首饰店购买“天然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为人工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问该合同能否撤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67.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68.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69.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70.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认定应当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自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诉讼时效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不予支持。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2、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3、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四、效力待定的合同确认依据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但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有效,不必追认。注意: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无效。但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在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有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有效。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51条)思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50条)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问题: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