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官网:原告黄某德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长民初字第344号原告黄某德,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塘步镇xx村xxx组xx号。委托代理人周某韬,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东湖路1号。负责人韦瑞汉,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嘉荧,该公司的员工。原告黄某德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5月30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书记员黎春妮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韬,被告平安保险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嘉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德诉称,2011年9月21日0时20分,覃某淼驾驶属于原告所有的桂DA2326小轿车由藤县县城沿藤州大道往藤县潭东方向行驶,至藤县潭太路东胜路口路段时,因避让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出路边,造成梁某萍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淼承担全部责任。经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主持调解,并作出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由覃某淼负责承担梁某萍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28567.22元和桂DA2326小轿车修复费等14244元。虽然决定书上写明梁某萍的医疗费是由覃某淼负责,但梁某萍的上述医疗费实际上由原告支付的。原告的车辆桂DA2326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28567.22元和车辆修复费14244元,两项合计42811.22元,被告已经支付了车辆修复费14244元给原告,但医疗费28567.22元没有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8567.2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平安保险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公司购买了强制险及商业险,但因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是属于商业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在强制险的赔偿范围内,原告购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最高赔偿额度为10000元,被告只能在原告在被告公司所购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额度10000元内赔偿给原告。法艺花园官网: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黄某德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在2013年6月10日前将上述赔偿款10000元支付给原告黄某德。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黄某德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朱欣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黎春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