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少量取水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水资源论证表。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坚持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可以联合编制论证报告,联合各方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照资质较低等级确定。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2-告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二)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其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三)在省际边界河流取水的;(四)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可由甲级或者乙级资质单位编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论证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设区的市边界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取地下水的;(二)从大型水库、大型灌区取水的;(三)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3-其他论证报告的审查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1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50立方米以上的,可不编制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直接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申请论证报告审查,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审查申请;(二)论证报告一式20份;(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四)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单位提出的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4-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查申请。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报告不予审查通过:(一)建设项目取水口所在地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能满足申请取水量的;(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三)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而未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取水许可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三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和专业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选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应当由熟悉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掌握建设-5-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了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状况及建设项目用水工艺的专家担任。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5人,论证表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不应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第十四条论证报告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会前五个工作日将论证报告送达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查会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第十五条论证报告审查采取回避制度。论证报告编制成员以及与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第十六条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七条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批准的。第十八条参加审查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6-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论证报告等有关资料退回业主单位或编制单位。第十九条禁止越权审查论证报告,越权审查论证报告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除名。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由审查机关收回。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1:-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论证表建设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编制单位(盖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影印件)9一、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期及投产时间建设地点占地面积(亩)投资规模(万元)职工人数(人)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方式年取水量(万m3)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退水口位置退水方式退水总量(万m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10二、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主要填写内容:水资源状况,开发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等)11三、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主要填写内容:取水合理性分析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配置和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用水合理性分析包括用水工艺及水平衡分析,评价用水指标的合理性等)12四、取水水源论证(主要填写内容:分析评价取水水源资源量、可供水量及水质,论证建设项目取水的可靠性、可行性及取水口设置的合理性等)13五、取水和退水影响分析(主要填写内容:取水影响分析包括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和对其他用户的影响;退水影响分析包括退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水功能区和第三者的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分析)14六、其他事项(主要填写内容:水资源保护措施、受影响方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15七、结论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年月日注:1、此表需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填写,可增加附页。2、需审查的,应同时附有专家组审查意见和签名。16附件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审查机关:日期:年月日17填表说明一、报告书评审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导则》未能覆盖的内容,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报告书评审指标划分为六项,总分为100分。报告书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三、评分少于60分或任一单项得分不合格(即单项得分与该项满分的比例小于60%),为不合格;报告书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优秀;其余情况为合格。四、在实际论证工作中按规定可以省略部分内容的,则仅计算实际项目得分,并折算成百分制得分,确定报告书评审等级。五、组根据专家的专业领域指定专家负责评审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专家只需对负责评审的内容评分。六、专家组评分和审查意见,可结合各专家的评分情况及评审意见,经专家组综合评议确定。1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专家组)评分表评审内容评分指标具体内容一、基本情况(5分)1、编制依据;2、建设项目概况3、工作等级;4、拟取水情况二、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10分)5、分析范围;6、分析内容三、取用水合理性分析(15分)7、取水合理性分析;8、用水合理性分析;9、节水措施四、取水水源论证(25分)10、论证范围与分类等级;11、论证内容与分析计算方法;12、可供水量(可开采量)计算;13、取水口位置(地下水井布设)分析;14、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五、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25分)15、论证范围与分类等级;16、取水影响;17、退水影响;18、补偿方案或措施;19、入河排污口(退水口)分析;20、水资源保护措施与结论六、综合评价(20分)21、基础资料;22、论证内容;23、报告书结论;24、报告书论证翔实程度;25、附件、图表及参数选用;26、技术创新报告书等级总评分填表人:年月日备注:如此表为专家组评分表则“填表人”由专家组长签字;如此表为专家评分表则“报告书等级”、“总评分”两项可空缺不填。1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姓名专业单位职务/职称文化程度评审专家证书编号电话电子邮件负责评审内容专家签字:年月日备注:“负责评审内容”填写评分表中指标项序号。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长签字:年月日21主题词:水资源论证通知山东省水利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