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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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各个割据政权长期分裂、对峙、战乱的时期,也是各个民族之间相互斗争、相互学习、最终走向民族大融合的时期。为了在动乱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各个政权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纷纷进行改革,其法律制度也多有创新,为隋唐时期法制的成熟完备创造了条件。而自西汉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深入发展,为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三国时期形势图西晋时期形势图西晋时期形势图一、立法指导思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人律。(一)曹魏的立法思想1、“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2、赏功罚罪,刑无等级3、提倡仁义,尊孔尚礼(二)蜀国的立法思想1、厉行法制,恩威并济诸葛亮是一个坚持以法治国的地主阶级政治家。他说:“威武加则刑罚施,刑罚施则众奸塞。不加威武,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众恶不理,其国亡”。——《诸葛亮集·喜怒》他还说:“上无刑罚,下无礼义,虽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自免者,桀纣之类也”。——《诸葛亮集·威令》诸葛亮以法治国的方针在统治者内部有不同的看法:法正谏曰:“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惠抚;且客主之义,宜相降下,原缓刑弛禁,以慰其望。”亮答曰;“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刘璋暗弱,自焉已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於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诸葛亮集·答法正书》2、以法治军,赏罚分明诸葛亮说:“若赏罚不明,法令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虽有百万之师,无益于用”。——《诸葛亮集·整师》他还说:“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以败;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以胜”。——《诸葛亮集·兵要》诸葛亮一贯主张:“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赏罚不曲,则人死服”。——《诸葛亮集·赏罚》如诸葛亮依法处死马谡:蒋琬后诣汉中,谓亮曰:“天下未定而戮智计之士,岂不惜乎”!亮流涕曰:孙武之所以能制胜天下者,用法明也。是以杨干乱法,魏降戮其仆。四海分裂,兵交复始。若复废法,何用讨贼邪?——《三国志·属书·马谡传》3、严于律己,廉洁自守诸葛亮认为:“只有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论乱”。诸葛亮上疏自责“臣以弱才,叨窃非据,亲秉旄钺以厉三军,不能训章明法,临事而惧,至有街亭违命之阙,箕谷不戒之失,咎皆在臣授任无方。臣明不知人,恤事多暗,《春秋》责帅,臣职是当。请自贬三等,以督阙咎。”——《三国志·属书·马谡传》(三)两晋的立法思想1、“纳礼入律”首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2、文约例直,听省禁简(法条简明扼要)当时,政治上推崇的仍是无为而治,而法律上必然要求宽简省约。杜预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禁简”。——《晋书·杜预传》只有法条简要明了,才能使百姓知所避就,而且易于避就,才能减少刑狱,天下太平。二、主要立法活动(一)三国时期的立法三国时期,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也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蜀国制定了《蜀科》,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此外,还制订有《法检》、《科令》、《军令》等法规,但未传下来。《三国志》载“立法施度,整理戎旅”,“科教严明,赏罚必信,无恶不惩,无善不显;至于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也”。可见诸葛亮以法治蜀成就显然。东吴也是以沿用汉律为主。有两次修订法律:具体内容,史书没有记载。特点:刑法严峻,刑罚残酷。(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晋律》又称为《泰始律》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三)南北朝时期:1、汉律文化对北朝法律的影响北魏孝文帝在位期间,对部落旧制实行大规模的变革,推行全面的汉化政策。修订的法律有如下特色:第一,集前之大成。以汉律为基础,同时吸收魏、晋律,并将前代法律综合比较,取精用宏,吸取汉律的文化的精髓。第二,注重礼的内容,将汉人法律中事关礼法的内容收入律中,使礼、律融合。第三,注重发扬汉律文化中“德主刑辅”的传统,重视教化的作用,在制定法律时改重为轻,改繁为简。2、《北齐律》(书P80---81)《北齐律》以《北魏律》基础修订而成。(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三、法律形式(书P82)四、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这一时期律学成就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第二,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第三,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第四,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第二节法律内容的变化一、刑罚制度的变化(看书P82)二、官僚特权的法律化(一)“八议”入律(二)“官当”制度(三)九品官人法(书P85)(四)品官占田制品官占田法规定:一品官可占有五十顷土地,以下每级递减五顷,最低的九品官仍可占有十顷。同时,还可以荫庇九族至三世亲属,占有三名至一名衣食客和五十户至一户佃客。这些依法占有的土地是免税的,所荫庇的亲属及拥有的佃客等人口是免向国家服役的。官僚贵族还可以超出这个幅度占有土地和人口,只不过须向国家纳税和服役而已。四、罪刑标准的进一步儒家化(一)“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书P85)《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这是“三纲”中“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对量刑原则的直接影响。(二)“存留养亲”原则的实施北魏律首次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针对只有独子的老人规定的“存留养亲”制度。(三)“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集中规定了从严惩处的“重罪十条”;“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案例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炀驳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斩,妻子流,计其所犯,实重于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鸩毒之心,谓不可参邻人伍。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畀(bi),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诏从之。______《魏书·刑罚志》第三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书P91)(一)大理寺与律博士的出现(二)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的形成(三)地方司法机关的变化二、诉讼审判制度思考题1、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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