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和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帕金森病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8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章基金申请第四章基金评审第五章资助与实施第六章监督与管理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和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帕金森病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和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帕金森病专项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默沙东PD基金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提高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中国PD病诊疗水平,进一步促进相关领域的学术进程,制定本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条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与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设立了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用于资助PD领域的研究。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首期独立投入科研金额约150万元人民币左右,可根据实际投标情况追加资助。2008年执行地点:北京,上海,杭州,广州。第三条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四条确定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一条为保证益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的学术性和公正性,2008年4月15日成立了专家顾问委员会(北京,上海,杭州,广州),为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课题的立项、中期和结题的评估提供专业权威的意见。第二条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辅助申请人申请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项目资助;(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五)根据保密原则,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相关文件的管理;(六)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协调相关事宜,指导项目的实施。第三章基金申请第一条基金资助范围包括:PD的临床问题及临床药物治疗研究。为推动更多神经科医生积极参与,基金以中小型规模为主。适当考虑1-2个多中心课题。第二条课题申报的要求1.申报课题必须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学术依据、技术路线、实验/试验流程、资金预算、时间表以及技术、设备、经验、人力资源可行性描述等。2.申报课题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并着重于临床应用的实用性和可行性。科学性:课题内容是科学技术研究,同时其表达形式需具备科学性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即研究设计严谨、材料真实、方法准确可靠、实验记录和统计分析正确无误等。创新性: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方面产生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或见解和知识;或将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实用性:与临床联系密切,具有可重复性。课题具有一定的应用和推广价值,在临床实践中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可行性:课题的研究设计和方法可行,预期目标是可达到的;相关研究技术和研究条件已比较成熟;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简便易行,数据易于获取;课题研究必须在1年内完成。3.申报课题内容(申请时间: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5月25日)下列课题明确不予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超出本基金资助力度同一医院同一科室重复申请的课题已申请的课题尚未结束,又再次申请的新课题所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与伦理的原则有矛盾或相违背的;与国家法律、法规有矛盾或相违背的;具有反科学倾向的课题在知识产权、专利等方面有争议或有潜在的纠纷的可能;已经获得其他基金的全额资助的申报课题内容包括:1.帕金森病患者临床问题研究2.单独或联合应用控释剂型治疗帕金森病临床药物治疗研究4.申请课题需要在统计学方面有充分的考虑,应在研究设计之初即征求统计学专业人员的意见,尤其是研究样本量的估算必须有确切的统计学依据。第三条基金的申请、批准和付款工作流程1.课题标书递交:有意申请基金者直接向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小组(联系人:周树安联系方式: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100710)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项目管理部电子邮箱:zhoushuan@cma.org.cn参见PD科研基金申请简介)索取标书模版,并将填写好的标书以E-mail附件或邮寄形式发送给默沙东PD科研基金管理小组。主题请设为:×××医院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申请标书。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小组收到后,应予以E-mail或邮寄形式确认标书已收到。2.初评回复: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小组将对申请课题进行初评,并在收到申请标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E-mail或邮寄形式告知初评结果,申请者应根据初评建议对标书进行修改,并再次以E-mail或邮寄形式递交。3.课题立项评审: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根据标书投递情况,以邮寄或E-mail形式进行个别课题评审)邀请PD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通过初评课题标书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书面评审(详见基金申请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为了简化课题评审,除多中心研究课题外,其他中小型课题评审将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当地由各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默沙东医学部同事可以参与评审会议并提供对方案评估的建议。主席根据研究课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提供最终评审意见,以此意见为基础,确定是否提供资助以及资助的金额。4.立项回复: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小组将在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最终立项评审的结果,并明确是否全额资助、部分资助或不提供资助。5.签署立项协议书:一旦确定立项,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小组将于20个工作日内(若课题单位需要修改协议书内容,则签署时间将可能顺延),与课题单位签署PD立项协议书(一式四份)。该协议书需经双方单位盖章,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小组代表和课题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课题单位、课题负责人、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小组、默沙东各留1份存档。立项协议书中应明确中期评审的考核指标。6.拨放首期研究经费:一旦签署PD立项协议书,且课题单位提供正确的汇入银行账号后,默沙东PD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小组将于20个工作日内(若课题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名或账号有误,汇入款项的时间将可能顺延),将首期研究经费汇入课题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资金到位后,课题单位即正式启动课题。7.中期评审:(中期评审时间:2008年9月)根据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中期评审的考核指标,默沙东PD科研基金管理小组将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以评审会方式对已立项课题进行中期评审,并保留书面评审结果。中期评审评定为A、B、C级。A级:PD立项协议书执行状况完全按协议书中操作,且完成情况较好,给予资助中期经费。B级:经当地专家委员会评审,PD立项协议书执行状况不佳,按当地专家委员会建议改善后可继续执行原设计方案的,给予资助中期经费。C级:PD立项协议书执行状况没有按协议书执行或者结果不佳,经当地专家委员会建议仍不能改善的,不予继续资助。8.结题评审:(结题评审时间:2008年12月)根据协议书约定的课题完成时间,默沙东PD科研基金管理小组将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以评审会形式对已立项课题进行结题评审并保留最终评审结果。9.拨放第Ⅱ期和第Ⅲ期研究经费:若课题单位通过基金专家委员会的中期评审/结题评审,默沙东PD科研基金管理小组将于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第Ⅱ期/第Ⅲ期研究经费汇入课题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第四章基金评审第一条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二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三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第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五章资助与实施第一条根据课题立项评审的积分多中心课题(限于单独或联合应用控释剂型治疗帕金森病临床药物治疗研究)可获得总额50万元的最高默沙东PD科研基金;其余均获<8万元的默沙东PD科研基金。具体分配方案如下:项目类型拟资助金额项目数量及分配方案多中心课题50万1-2个中小型课题100万15个左右,平均每城市3-4个左右。大致按如下比例分配:上海/杭州:45万北京:30万广州:25万第二条研究经费的拨款份额:按占课题基金总额的百分比计算立项的课题Ⅰ期∶Ⅱ期∶Ⅲ期=4∶4∶2第三条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第五条首期研究经费的拨放一旦签署基金立项协议书,且课题单位提供正确的汇入银行账号后,默沙东PD科研基金管理小组将于20个工作日内(若课题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名或账号有误,汇入款项的时间将可能顺延),将首期研究经费汇入课题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资金到位后,课题单位即正式启动课题。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每2个月进展报告。第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每2个月进展报告和每2个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第九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专家顾问委员会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第十条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第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第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年度工作会议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