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规:法规、规定;章:章程;制度:各级各种制度。没有规矩,难以成方圆。“自由就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概念规章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制订的一种具有特定约束力和权威性的应用文书。规章制度也称规章文书.规章制度的种类条例由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对某一方面工作的准则、活动或对某些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权限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性强的规定。办法是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一方面的活动作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书。规则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公众利益,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原则性规定。规定对某一事项制定的法规性文书,比规则更具体。规章制度的种类细则是为贯彻执行条例中某条款或某几条条款制定的详细规则。守则是要求特定的群体共同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文书。公约是群众在自觉的基础上共同商定的对某一事项作出的具体要求。章程指党政机关、团体制定的纲领性文书。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直法规文书二、作用:1、国家强盛、社会安定的保证。2、执行方针、政策的保证。3、加强管理,做好工作的保证。常用结构和写法一、标题由制订内容和文种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由单位名称、制订内容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由单位和文种两部分组成。《某某公司阅览室规则》二、正文章条式。所谓章条式,通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总则:主要概括说明制定此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对象,基本原则及主管部门等内容。分则:自总则以下至附则的中间若干章均为分则。分则是全文的主体部分,根据不同的内容交代不同的事项。附则:全文的末章。补充说明的部分。条文式。前言条文式:分为前言和主体两部分。前言简明扼要概述制订该文的目的、依据、性质、意义。主体分为若干条交代具体事项。条文到底式:全文都采用条款来表达,不分段作说明。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体式具有规范性。最常见的有章、条、款三层组成。内容具有严密性。内容要有预见性、科学性,通盘考虑,否则无法执行。语言具有准确性。语言表述要严谨、明确,不让人产生歧义。章程章程是用来规定某个机构或组织的宗旨、组成人员、性质、任务、权利和活动规则等内容的文书。分为:(1)政党、社团章程(组织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东莞理工学院书法协会章程》(2)经济组织章程(企业章程)《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3)工作章程各类规范办事的章程《水利监察工作章程》特点:1、必须经过组织成员通过才能报批2、必报请法定机关批准生效。3、一经生效,便是该组织根本大法,具有很强的约束力。4、章程内容相对稳定,如需修改必经过组织成员通过。5、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不用章程。三、章程的结构和写法章程的结构和写法(一)标题一种由“团体组织名称”加“章程”构成一种由“团体组织名称”加“事项”再加“章程”构成注意标题下可注明会议通过的时间及会议名称。(题注)题注的位置在标题下居中,用圆括号括起章程的结构和写法(二)正文第一章即“总则”。末章为“附则”,中间各章为“分则”。(1)组织章程的总则部分一般要求阐明:组织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指导思想和组织本身的建设等。(2)企业章程的总则部分涉及的内容一般有:企业名称、宗旨、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服务对象、机构等。总则是章程的纲领,对全文起统率作用。总则注意:作为第一章时,后面应注明“总则”或“总纲”,内容可多些,而作为第一条时则不必写出“总则”二字,内容主要说明性质宗旨,将其余内容列为第二,第三等分则:即基本规则部分,分则部分即总则和附则之间的各章。(1)组织章程的分则部分(2)企业章程的分则部分分则是章程的主体部分,要全面考虑,合理分章,各章内容相互独立,先后位置安排有序,一条一款,清楚分明。组织人员:加入条件,加入程序,义务和权利,纪律规定等。组织机构:领导机构、常务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规模、产生方式和程序、任期、职责、相互关系等。组织经费:来源,管理方式。组织活动:内容、时间和方式。其他事宜:根据不同组织、团体的需要而确定。通常需写明:组织关系、资本构成、人事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范畴、运作规程、利润分配等。附则附则为补充说明的部分。组织章程和企业章程,附则一般都要写:解释权、修订权、实施要求、生效日期、本章程与其他法规、规章的关系,以及其他未尽事项等。章程:江苏瑞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江苏瑞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为:南京市孝陵卫200号。第三条以电子信息产业为公司产业发展方向;以“科技创造文明、经济振兴民族”为己任;坚持“服务、友谊、合作、发展”为本公司的宗旨。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硬件、通信、网络和系统集成,电子与信息技术的开发、产品生产和销售,非标测试设备制造,汽车电器生产和销售,非常防伪系统服务及标贴印刷,信息服务与咨询。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方针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系统集成、信息服务、信息产品生产和销售为经营方向,以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和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为途径;以调动发挥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及团队精神为中心,来实现企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六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如与其它单位合作,优先考虑股东单位并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名称与住所如下:(略)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股东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消除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中任职。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第七条应回避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除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纠正外,有关部门还应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第八条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暂不实行回避。……办法: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开业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表;(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