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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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一、163号令要点解读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三、过渡期的做法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一、163号令解读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内容:共7章50条。1总则(7条)2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8条)3技术评审管理(6条)4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5监督管理(8条)6罚则(7条)7附则(3条)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163号令内容(1)1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和原则。2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3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措施。163号令内容(2)4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明确从业基本规范,独立性规定,持续符合能力要求,出具规定,人员管理规定,禁止性规定,报告标注规定,样品规定,档案管理规定,分包规定,保密规定。5监督管理:明确监管机制,诚信档案及分类监管要求,能力验证要求,信息公开规定,信息上报、自我声明制度,问询告诫制度,注销规定,举报制度6罚则:分情节轻重,阐述了几种违规的处罚措施。7附则:阐述收费规定,解释权,实施日期。改革亮点:强调依法合规强调公平竞争强调减轻机构负担强调从业规范强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使资质认定制度,回归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评价许可的制度设计初衷。改革亮点1:体现依法合规强调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的准入条件: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改革亮点2:公平竞争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允许外资检验检测机构成立。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突出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改革亮点3:减轻机构负担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时限不超过90日@。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复查评审差异,根据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资质认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或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资质认定程序(第10条规定)改革亮点4:加强从业规范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能力。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机构自我声明、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完善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信息。建立告诫制度: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设定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撑,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新形势产生新要求原有制度存在不足一些好的做法需要固定改革发展的需要改革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检查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制度名称及定义的差异163号令与86号令的区别立法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立法依据:•《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86号令163号令VS立法依据的差异163号令131号令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计量认证检查机构?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形式的差异86号令163号令163号令131号令•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综合协调。•省级质监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依职责负责辖区内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质检总局主管•认监委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省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资质认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监督管理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管理机制的差异鼓励认可取得认可的,资质认定简化86号令163号令关于认可!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机构合并评审;暂时仍使用原“二合一”工作表格。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合并评审86号令163号令关于审查认可!关于CAL的命运?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4、设备、设施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适应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4、设备、设施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科学、诚信6、符合特定要求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条件的差异※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且不包括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内容。其他组织包括: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分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属于资质认定对象。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但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1、未规定技术评审时限2、未规定整改时限3、未规定出具证书时限1、4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评审2、整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3、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证书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程序中时限要求的差异资质认定评审5个工作日总体时限:3个月20个工作日评审45工作日,整改30工作日10个工作日受理行政审批技术评审发证资质认定评审时限的压缩是刚性规定实验室认可:初评6.5月;复评5.5月以汉字数字(一、二、三…)为序,设立通栏填写检验检测大类;以阿拉伯数字(1、2、3…)为序,填写类别(产品/参数/项目);以次级阿拉伯数字(1.1、1.2、1.3…)为序,填写产品/参数/项目的名称;关于资质认定能力填报:1、3年2、证书到期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1、6年2、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3、复评可采取“书面”或“现场”评审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及复评的差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证书有效期内不再进行监督评审。证书在我国境内有效;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对变更无规定2、对扩项有规定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2、扩项、重大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需评审。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变更”1、原则性规定,认监委制定、发布实施;2、原则性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正确使用。1、原则性规定,认监委制定、发布实施;2、详细规定了证书的内容3、详细规定了标志的样式4、“行为规范”一章中详细规定了证书、标志的使用要求86号令163号令VS对证书和标志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编号由11位变为12位,发证年份代码+发证机关代码+专业领域类别代码+行业主管部门代码+发证流水号。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可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资质认定部门不将其视为超资质认定范围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在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一些长期未明确的问题1、外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分支机构资质认定在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一章163号令新增的规定1、对评审的组织实施规定较笼统模糊2、评审人员要符合要求,经考核合格3、评审专家组独立开展评审,并对结论负责1、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2、评审员培训、考核、使用、监督制度3、评审责任追究制度4、评审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的禁止性规定5、评审员的派遣-2人以上;技术专家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技术评审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可以终止评审的几种情况:1)检验检测机构无合法的法律地位;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严重不足;3)检验检测机构场所与检验检测要求严重不满足;4)检验检测机构缺乏必备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5)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严重失控;6)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行为规范,共12条1、独立性要求;2、公正性要求;3、利益冲突回避要求;4、人员管理制度要求5、设备、设施、环境要求6、量值溯源和测量不确定度要求7、样品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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