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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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2.登临权:指靠近和登上被合法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3.平行开发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应遵守的制度。4.方便旗:指在船舶登记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6、内海: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7、毗连区:指沿海国在毗邻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8、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10、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11、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12、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13、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有哪些?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划出一条条直线,构成折线的基线。适用条件:(1)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2)在因有三角州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3)在依据(1)可以采用直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限制条件:(1)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2)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3)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2.说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的三种原则。P136(1)自然延伸原则;(2)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3)公平原则。3.简述群岛水域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索包括的水域。(2)法律地位:①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第三国的现有协议,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②群岛国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传统的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③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某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④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航行权。4.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有哪几种:(1)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2)调解;(3)仲裁;(4)司法诉讼解决;(5)用尽当地补救方法;(6)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任何其他方法解决争端。5.说明公海管辖权的主要内容。(1)公海管辖权的种类: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2)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查明权、登临权和紧追权;(3)军舰和政府船舶管辖权的豁免。6、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含义(1)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2)《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与其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行事”。7、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领海界限是如何划定的?(1)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2)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3)若发生领海重叠的情形,则通过充分协商以协议来解决。8、简述划定群岛基线的限制性条件(1)群岛基线的划定应按照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2)群岛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3)群岛的主要岛屿应包括在群岛基线以内。(4)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5)除在低潮高地上建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资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的宽度外,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始点。(6)群岛基线不应以隔离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联系的方法划定。(7)群岛基线应在大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并连同地理坐标表一起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处。10、简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的具体内容(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飞越自由;(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海洋科学研究自由。11、简述海峡的通过制度(1)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2)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制度。(3)自由通行制度是指船舶和飞机在海峡内的非领海部分享有航行和飞跃的自由。12、如何判定海湾,如何划定海湾的领海基线(1)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2)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内水。9、简述紧追权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关系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商船进行追赶的权利。各国在行使紧追权时应遵循下述规则:(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2)被紧追的外国船舶必须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3)紧追必须在外国船舶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后才能开始;(4)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5)紧追在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停止;(6)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7)紧追权的行使应当谨慎,“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该获赔偿”,追逐国应承担赔偿责任。13、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原则:和平解决海洋国家争端的原则方法:(1)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2)调解;(3)仲裁;(4)司法诉讼解决;(5)用尽当地补救方法;(6)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任何其他方法解决争端。14、大陆架的划界及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的原则(1)《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2)①自然延伸原则;②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③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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