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与监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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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与监狱文化报告人:XXXXX专业XX大学한국일본중국러시아영국프랑스독일이집트사우디아라비아인도호주브라질캐나다미국맥시코监狱的定义•在美国法律中与执行刑罚有关的词语有三个:一是prison,二是jail,三是penitentiary。•prison是指对已经确定犯有重罪并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所谓“已决犯”执行刑罚的设施,因此往往被译为监狱。但被关押在prison中的犯罪人员,还有虽在第一审被判犯有重罪并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但正在上诉或被抗诉的人,也包括一些等待或正在接受审判的被告人(未决犯)。•jail被译为“短期监狱兼看守所”或“看守所监短期监狱”,既是对已经被确定犯有轻罪并被判处1年以下拘禁刑的已决犯的执行场所,又是对已经被逮捕但还没有接受宣判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关押的场所,有时还能留宿证人。•penitentiary可译作“惩治监”,是监狱的一种或旧称。•在美国,一方面都把已经被宣告有罪并判处刑罚的已决犯和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等待接受审判的刑事被告人等未决犯加以区别。另一方面有时或在某些情况下又把两者等同对待,既坚持两者的相异性,又考虑两者的相同性。美国有关刑事诉讼和执行刑罚的成文法或判例也持相同的态度。日本的“监狱”•在日本,早在1908年(明治41年)就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监狱法,但该监狱法中的“监狱”是指将与刑事司法有关的人员予以关押或执行刑罚的所有刑事设施,既包括对已经被宣告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已决犯执行刑罚的设施,也包括关押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等待接受审判的刑事被告人等未决犯的设施。其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有关刑事设施的管理运营方面的规定;二是有关如何对待刑事设施中的被关押人员方面的规定。•2005年5月18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一个称作“刑事设施及受刑人处遇等法律”的法律,该法律将监狱法一分为二,即:废除监狱法中有关刑事设施的管理运营的规定和有关如何对待已决犯方面的规定,以新法取而代之;保留监狱法中关代用监狱的规定和有关如何对待未决犯及死刑已决犯等的规定,同时将监狱法更名为“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处遇法”。•上述变化反映了日本将对死刑确定犯以外的已决犯的待遇或处遇和对未决犯的待遇或管理予以区别的意图,但这种变化仍停留在中途,有关刑事设施的管理运营上仍然合二为一。中国的“监狱”•与美国和日本不同,我国法律中所说的“监狱”含义较为清楚,正如1994年通过的现行监狱法所规定的那样,监狱是对被宣告有罪并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即所谓的已决犯)执行刑罚的设施或场所。刑事设施除监狱之外还有看守所,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即所谓的未决)关押于看守所内。作为劳动改造机关,监狱只是其中之一,还包括:看守所、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我国刑法规定,对在判决确定前已经被羁押的受刑人执行监禁刑罚时,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从刑期中扣除判决前的羁押日期。这种制度也表明监狱行刑与看守所羁押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除了有监狱制度外,还存在劳动教养制度,监狱之外还有劳动教养场所。尽管监狱行刑和劳动教养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基于司法决定而进行,而后者基于行政决定而实施,但两者在目的及方法等方面极为相似,共同构成我国对待犯罪活动及违法活动的基本制度。国家形成时期的监狱行刑1奴隶社会的监狱行刑2封建社会的监狱行刑3旧中国的现代监狱行刑4新中国的监狱行刑5监狱行刑文明化的历程中国古代监狱的起源•监狱在我国古代称为囚系,所谓囚系,就是对有罪而未决或决而未执行的罪犯,拘禁起来系之于狱,并且往往还要带上狱具,有防止犯人逃跑的意思。“囚”是羁系人犯场所的原始形态。•甲骨文有“囚”字,作《说文》释为:“囚,系也。从人在中。”卜辞之像斗室或方形地窖或像囚阑之形而纳人其中。•古代的牢狱也称狴犴《说文》:狴,牢也,“所以拘罪人也”;犴,胡地野狗也。(《荀子·宥坐篇》释:善守,故狱谓之犴也)•中国从氏族社会到奴隶社会有一个过渡时期,可以追溯到黄帝时代,经尧、舜、禹,直到夏代,而唐虞时代正是由氏族社会变为奴隶制社会的后期,在唐虞之世,传说有了刑制,而狱制的设立见之于史书者,其最早的记载是西汉史游所著的《急就章》中:“皋陶造律法律存”之说。《广韵》彭氏注:“皋陶作狱,其制为圜,象斗,墙曰圜墙,扉曰圜扉,名曰圜土。”《释名·释宫室》:“狱又谓之圜土,筑其表墙,其形圆也。”——这是我国监狱史上的最早记录,圜土即一种圆形的土牢•薛梅卿先生认为起源于夏朝,宁汉林先生认为起源于西周。•据蔡枢衡先生考证,我国在三皇时代是无刑罚的(实际上是无死刑和肉刑)。到了五帝时代,出现了国家的雏形,刑罚开始出现。当时刑罚是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由五种死刑和两种肉刑组成。这一时期的刑罚体系决定了当时的监狱是拘押正在等待及实际执行死刑和肉刑罪犯的场所。•古代文献《易·坎》有关于“系用徽墨,寘于丛棘”的记载。这是指将罪犯用徽墨之绳系住,放在岩穴或井槛之中,再用从棘盖上,这是唐尧以前拘禁罪犯的方法。到了唐尧时代,由于绳索容易解脱,时常出现依法被拘禁的犯人脱逃,于是改为原则上刺墨,例外割鼻去膑。•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决定,作为行刑场所的监狱,只能把罪犯的生命及肉体作为惩罚对象;加之拘禁罪犯的方法又极其粗野、残酷,这些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监狱行刑,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最野蛮的时代。₪(二)奴隶社会的监狱行刑•我国的夏、商、周三代为奴隶制社会,这一时期的刑罚是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墨、劓、刖、宫(肉刑)和大辟(死刑)。•这一时期的监狱,主要是“作为待讯、待质、待决的场所”而存在。关于监狱的称谓,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称囹圄。根据《今本竹书纪年》关于“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的记载,“圜土”可以认为是“三王”时代关于监狱的通称。•对于西周时期的监狱行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具有劳役刑萌芽的“嘉石之制”和“圜土之制”。据宁汉林先生考证,到了西周时,由于“按季节确定冬秋之际执行刑罚,因而需要固定的场所羁押罪人,待时执行。”又由于还有关于荒年“缓刑罚”的规定,即“在荒年时,对于罪人延缓执行刑罚……而对延缓执行刑罚的罪人,也需要羁押在固定的场所,等待刑罚的执行。”所以,进入西周以后,我国才有类似现代的拘留所或者看守所的监狱。•此阶段监狱行刑趋向缓和,但对于罪犯关押方面,仍然比较混乱,如民刑不分,轻重无别等,但相对于国家形成时期的监狱前进了一步。₪(三)封建社会的监狱行刑•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适应耕战政策的需要,废除了刖刑和宫刑,代之以劳役刑。秦朝的劳役刑分为复作、城旦、鬼薪、白粲、吏臣妾等。西汉文帝时,改革刑制,废除肉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杖刑作为刑种始于东汉,北齐时流刑正式出现,北周改耐为徒,将以强制劳动为内容的自由刑正式定义为徒刑,隋朝去掉鞭刑,将笞刑定为五刑之一。至隋唐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代替了奴隶制以肉刑为中西的刑罚体系。•从春秋战国至隋唐,是我国刑罚由奴隶制的五刑向封建制的五刑缓慢演进的时期。由此可知,在我国封建社会初期,随着刑罚体系的变化,监狱将罪犯劳役作为主要的惩罚对象之一,而将墨、劓两种肉刑作为附带的惩罚对象,加之对服刑罪犯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备,从而使我国的监狱行刑文明程度更进一步。•这时的监狱已由奴隶制时期主要是关押未决犯的场所,演变为主要是执行徒刑和流刑的已决犯的场所。监狱的设置日渐完备,设施也大大提高,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对于系囚、悯囚、录囚以及徒刑和流刑的居作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囚犯的待遇在法律上也得到保障,对于衣食和医病,也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四)旧中国的现代监狱行刑•鸦片战争后,清王朝面对内忧外患的形势开始进行“新政”,同时,资本主义世界的监狱行刑改革之风也吹到了中国,中国开始监狱立法,对监狱行刑进行改革,自20世纪初开始,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在中国诞生。旧中国现代监狱的行刑改良,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清朝末年、民国初年和国民党统治时期。•1.清朝末年的监狱行刑改良•1902年沈家本等修订法律,正式颁布了《清现行刑律》,删除了酷刑,此后又草拟了《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种包括:死刑、徒刑、拘留、罚金,确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体系。同时,拟就了与新刑律配套的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大清监狱律草案》。1905年张之洞在武昌创办了“湖北省城模范监狱”。1906年清朝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法部下设典狱司,专管全国的监狱,废弃了历代实行的行政、裁判与行刑合一的狱政体制。•2.民国初年的监狱行刑改良•《临时约法》将清末的法部改为司法部,典狱司改为监狱司,统管全国监狱行刑工作。民国北京政府于1913年颁布了《监狱规则》,该规则的立法精神虽符合时代潮流,但同制宪贿选一样,其目的是标榜“民主共和”,所谓的狱制改革与实践严重脱节,只能停留在立法规则上。(四)旧中国的现代监狱行刑•3.国民党时期的监狱行刑改良•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颁布了监狱基本法规《监狱规则》,之后又陆续公布了《监狱处务规则》、《监狱教诲师、教师、医士、药剂士处务规则》等,1946年《监狱行刑法》正式颁布,后来又公布了《行刑累进条例》。这些立法在当时比较先进,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①规定了犯罪分类制;②规定了教诲教育制度;③规定了累进处遇制度;④规定了罪犯作业制度;⑤规定了给养、医疗卫生、接见通信等罪犯处遇制度;⑥采取了规范性的监狱管理体制;⑦规定了比较严密的监狱官招考、任用制度。•然而实践与立法完全是两回事,例如法律规定“作业应斟酌卫生、教化、经济与受刑人刑期、健康、知识、技能及出狱后生计定之”,但是,作业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犯人每天被强迫从早劳动到晚,不准休息;忍冷挨饿,衣不完体者比比皆是;有病得不到治疗,因医疗卫生条件差而造成犯人死亡的监狱几乎是普遍现象。这实际上宣告了国民党时期监狱行刑改良的失败。•(1934年《监狱工作管理法》指出:监狱工作,系工厂设于监狱之中,为训练人犯学习工艺而设。养成其技能,锻炼其身心,便于其将来生活上增进谋生之能力,而为从事职业之准备,俾至出狱之后,复归于良民生活,而不至于再行犯罪)₪(五)新中国的监狱行刑•1979年旧刑法与1997年新刑法均确立了刑罚的种类,5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说明我国的监狱与当今世界各国一样,也是执行剥夺自由刑的场所。•新中国的监狱行刑制度来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各革命根据地,苏区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创设了劳动感化制度,为教育和改造罪犯积累了经验,解放后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行刑制度。新中国监狱行刑工作的发展变化可以分为两大阶段:一是创设发展阶段;二是改革创新阶段。•1.新中国监狱行刑工作的初创发展阶段(建国~1980)•1951年毛泽东提出“三个为了”方针:“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对劳动改造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武装看押、对罪犯的控制、教育改造及奖惩均作了具体规定。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通过,它将劳动改造制度、教育改造制度、罪犯奖惩制度等确立下来,规定了监狱设置、刑罚执行等内容,确立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想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监狱工作方针。后来因为文化大革命,监狱行刑受到严重破坏。(五)新中国的监狱行刑•2.我国监狱行刑工作的改革创新阶段(1981~现在)•我国监狱自1981年以后,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①为促进监狱的政治教育、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的开展,提出办特殊学校;②在罪犯中开展改造、生产百分考核制,实行以分计奖,依法减刑、假释,使罪犯在希望中改造;③推行分押、分管、分教制度;④推行文明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⑤重视监狱法制建设。为促进行刑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等规范。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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