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經93年6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0717號函准予備查(第5條第1款及第5款再修正)經94年8月1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5774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5條第1款及第5款)經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經95年3月2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36271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2條第3款)第一條本校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合計三年。二、修畢各該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修畢二十四學分、博士班至少修畢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三、碩士班研究生已完成論文初稿。博士班研究生須先通過資格考核,並發表SCI或SSCI論文至少二篇(含)以上,其中一篇需為第一作者。但中國醫學研究所醫經醫史類博士論文則需符合「中醫學院醫經醫史類博士生畢業資格相關規定」。碩士班研究生必要時亦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四、前款資格考核辦法由各研究所自訂,惟不得違反本實施細則之規定。資格考核辦法需經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第三條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1.歷年成績表一份。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3.指導教授推薦函。三、經所屬研究所所長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教務處彙整與核備。第四條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一、成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二、辦理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第五條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校長依據各所建議名單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第3小目、第4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三、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曾任教授者。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第3小目至第5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四、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三款同)得為校外委員。第六條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所方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所屬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五、考試委員對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1.研究之方法。2.資料之來源。3.文字與結構。4.心得、創見或發明。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第七條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唯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第八條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第九條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研究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卅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第十條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巳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巳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已發之證書。第十一條本細則經教務會議暨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