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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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代理法律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一)代理的概念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指订立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节代理法律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和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3.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不得代为履行,如代为演出、代为作画、代为授课等。第一节代理法律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三)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且代理事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5.代理介入涉外因素就构成国际代理关系。第一节代理法律制度概述二、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一节代理法律制度概述二、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一节代理法律制度概述二、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被代理人作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往往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等,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其实质是一种实现法定代理的方式,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为其指定监护人。第一节代理法律制度概述二、代理的种类(二)本代理与复代理这是从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的角度进行分类。本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亲自进行代理行为的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复代理有如下特征:(1)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代理人而不是被代理人授予的;(2)复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进行活动的;(3)复代理人所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一节代理法律制度概述二、代理的种类(二)本代理与复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紧急情况”。第一节代理法律制度概述二、代理的种类(二)本代理与复代理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第二节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权的产生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被代理人作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第二节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二、代理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二节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二、代理关系的终止(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二节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二、代理关系的终止(三)死亡代理权制度(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使代理关系归于消灭,因为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继续存在。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第二节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二、代理关系的终止(四)代理权终止的法律后果1.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则属于无权代理。2.当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权时,如果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因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仍有约束力。3.由于被代理人明知无代理权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第三节无权代理一、狭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1.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第三节无权代理一、狭义无权代理(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符合定性?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第三节无权代理二、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注意: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第三节无权代理二、表见代理(二)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代理人的介绍信、印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通知或公告,这些都是由于被代理人疏于对授权文件的管理而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还有就是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4.须相对人善意其无过失。5.代理人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第三节无权代理二、表见代理(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被代理人按照上述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遭受的损失。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公司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的时候,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第三节无权代理三、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比较(一)表面授权特征不同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否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都能确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第三节无权代理三、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比较(二)法律后果不同表见代理的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节滥用代理权一、滥用代理权的概念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第四节滥用代理权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类型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4.违法代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第五节代理法律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1.服从的义务——针对委托代理人。2.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不得谋取佣金或酬金外的私利,不得实施任何滥用代理权的行为。3.随时报告重要事项的义务——严禁歪曲事实和误导被代理人。4.保密义务——保守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无论代理事项是否结束。第五节代理法律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二)被代理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报酬的义务。2.偿还非正常业务费用的义务——注意:代理人因履行职责产生的正常业务费用不得要求被代理人支付。3.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的业务——货样、交易条件、最低成交价格、成交量4.允许代理人核查账册——代理人有权了解被代理人的财务状况,以便核对本人的佣金是否合理第五节代理法律关系二、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直接代理——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对第三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间接代理——在商业实践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此时与第三人位于同一国家的代理人往往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权利与义务,既需要对被代理人负责,也需要对第三人负责。第六节国际贸易中的特殊代理一、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1.保付代理人2.保兑银行3.保险经纪人4.运输代理人第六节国际贸易中的特殊代理二、独家代理与独家经销(一)独家代理的概念和内容1.独家代理的概念独家代理是指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地区内,代理人对指定商品享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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