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丽1第十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主要贸易条件陈雅丽2教学的目的和要求•了解与掌握合同条款中商品的品质、数量与价格的正确订立。•本章重点:•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运输包装的标志以及商品的价格条款。•本章难点:•商品品质的机动幅度、品质公差及溢短装条款。陈雅丽3第一节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的概念商品的品质即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表现为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学以及特征等;后者则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商品品质条款不仅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交易条件,而且也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磋商的首要条件。陈雅丽4品质的重要性1、关系到售价的高低2、关系到商品的销路、市场开拓和声誉3、反映出口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4、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陈雅丽5•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1.看货成交•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且买方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多用于首饰、珠宝、字画等商品。陈雅丽6•2.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样品是指能反映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的获得,既可以从现成的商品中抽取,也可以根据买方的要求由卖方加工而成。•凭样品买卖适用于一些很难用科学方法来表示其品质的商品。目前在我国出口商品中仍采用凭样成交的,主要是一部分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和土特产品等。陈雅丽7(1)凭卖方样品买卖: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注意:①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足以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不应过高或过低。②为防止买方日后对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故意挑剔,卖方在提供标准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日后交货或处理纠纷的品质依据,这些留存的样品成为复样。③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④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防止被动。陈雅丽8•(2)凭买方样品买卖: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注意:–①为了防止知识产权纠纷,应在合同中规定“由于买方来样而发生侵犯第三者权益时,由买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②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定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卖方所交整批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同。陈雅丽9案例•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书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陈雅丽10案例分析:•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陈雅丽11•(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1.以规格、等级或标准表示•2.以商标、牌号、产地或说明书表示陈雅丽12如电池,从1号到5号,长短粗细及电容量都不相等。某种特定的规格适应特定的用途,一般不能混用。(1)凭规格买卖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贸中使用最为广泛。1.以规格、等级或标准表示陈雅丽13(2)凭等级买卖如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兔肉分为: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的差异,分品质优劣不相同的若干等级。陈雅丽14(3)凭标准买卖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ISO国际标准等(1)企业标准----指一个企业范围内所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指由团体或学会所制定的标准。如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标准,美国保险商试验室(UL)安全标准。国家标准----指由国家制定的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ANSI),日本国家标准(JIS)。区域标准-----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性机构制定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等陈雅丽15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针对制造业、服务业所制定的品质管理及品质保证标准,是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所做出的最低要求。ISO9000系列标准ISO9000系列包括ISO9000、ISO9001、ISO9002、ISO9003、ISO9004、ISO14000等标准通常所说的ISO9000认证既是根据ISO9001、ISO9002、ISO9003三个外部质量保证标准进行的:ISO9001是开发设计、生产、安装、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ISO9002是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体系;ISO9003是最终产品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是环境管理系列的标准。陈雅丽16所谓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即指中等货。所谓G.M.Q,是指上好的、可销售的品质即可。含义不清,很少采用。例如:“中国桐油,大路货,游离脂肪酸最高4%”。(4)以FAQ表示商品的品质农副产品采用:(1)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2)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陈雅丽17(1)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国际上知名品牌较多采用。2.以商标、牌号、产地或说明书表示陈雅丽18•(2)凭产地名称买卖•景德镇陶瓷、长白山人参等。•(3)凭说明书买卖•在国贸中,有些电器、仪表、机器等采用。陈雅丽19•用凭说明书买卖时应注意,除了要在合同中列入说明书的内容外,还应订立品质保证条款或技术服务条款。例如,可以规定“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品质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指标和性能,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因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项费用”,或通过类似的条款来保护买方的利益不受伤害。陈雅丽20三、品质条款(一)意义(二)订立品质条款注意的问题•1.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2.应注意品质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3.在同时采用两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时,应慎重考虑;•4.应注意品质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陈雅丽21案例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始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陈雅丽22案例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7条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所载相符。”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上述的规定相悖,买方完全可以借口与原合同规定不符相机要挟。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时,尽管卖方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借以拒收或索赔。所以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本例应在发票上照打“三级红枣”,但实际发运二级红枣。陈雅丽23(三)品质公差、品质机动幅度及品质增减价条款•1.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如手表每天出现误差若干秒,应算行走正常。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也不能视作违约。凡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和品质机动幅度的区别在于,品质公差作为允许的品质波动的范围,商品的价格不随之变动。•主要适用于工业用品。陈雅丽24•2.品质机动幅度:合同规定允许的品质波动范围。超过品质机动幅度范围的品质属于违反合同。•至于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随着商品品质的波动,商品的价格可以变动,也可以不变。•(1)规定范围。如棉布,幅宽35/36英寸。•(2)规定极限。如东北大豆,碎粒35%(最高)、水分15%(最高)、含油量60%(最低)。•(3)规定上下差。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陈雅丽25•3.品质增减价条款:商品价值随约定品质浮动•根据我国的实践,品质增减条款有以下几种:•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进行价格调整,如,水分每+/-1%,价格-/+1%等•2)只规定交货幅度的下限,对于低于合同规定,而不超出一定范围的,即予折扣。对高于合同规定的,不予增价。•3)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按低劣程度,采取不同的降价方法或比例。陈雅丽26案例2•一份订购精密配件的合同规定:“买方应在制造过程中,按照进度预支货款。”买方十分关心配件质量,如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合同签订后不久,根据可靠消息,卖方供应的配件质量不稳定。于是买方立即通知卖方:“根据可靠消息,你方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履行一切义务。”卖方立即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担保银行偿还你方所作的一切支付。”买方仍坚持中止履行合同,可否?陈雅丽27案例分析•买方可中止履行合同。•因为卖方预期违约,买方履行通知义务后,卖方提供了保证,但其保证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充分”的程度(买方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而卖方未针对质量作保证。)陈雅丽28案例3•2006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问:我国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陈雅丽29案例分析•我国公司如果仅以此货物卖到法国,而且双方未预期转售,则不承担责任;倘若知道,则要承担责任。•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此项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不承担责任。陈雅丽30案例4•中方S公司于2006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陈雅丽31案例分析•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S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