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保护税法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张鹏2018.1.22PPT模板下载:行业PPT模板:节日PPT模板:素材下载:背景图片:图表下载:优秀PPT下载:教程:教程:教程:资料下载:课件下载:范文下载:试卷下载:教案下载:排污收费制度历史回顾1环境保护税法简单介绍2我省税费变化对比3目录排污收费制度简介•概念: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目的: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排污收费的管理依据主要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对象•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排污者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军队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等。实际上包括了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单位,统称排污者。•但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不包括向环境排污的居民户和家庭。对居民和家庭消费引起污染行为的排污收费,国家将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一般是采用使用费的形式收费,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形式。排污费征收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费征收种类•排污收费种类:4大类4种118项因子按污染介质分--4大类:水、气、声、危废按收费方法分--4种: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污染因子分--118项:水污染因子69项(65项污染物,4个特征值)、气污染物45项、危险废物类型1项、噪声类型3项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于2016年1月1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3.6元/当量;•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太湖流域总磷总氮:4.2元/当量;•其他废气污染因子:1.2元/当量;•其他污水污染因子:1.4元/当量。部分城市排污费征收标准部分城市排污收费标准一览表排污费的使用•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历史回顾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完善阶段排污收费制度全面创新阶段总量收费全面实行阶段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1994提出总体思路1995开始改革研究1997对研究评审验收1998总量收费试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出台历程颁布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基本框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总计6章26条,由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费的使用、罚则、附则组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法规体系。明确了排污收费的法律地位,是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定了1项制度、规范了2项程序、明确了11项原则、建立了稽查机制,形成了完整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体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一项制度一项制度:总量收费的制度。准确的说,应该是以总量为主、浓度为辅,总量浓度相结合的收费体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两项程序2、两项程序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程序①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两项程序2、两项程序: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程序:②排污费使用程序: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指南项目申请项目审查项目评审项目预算下达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两项程序2、两项程序: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程序◆申报填表◆环保部门(县级以上)核定◆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排污者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做出复核决定◆送达《排污复核决定通知书(试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凡是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意识。但是对自然人除外。规定了免征排污费的特殊情形:污水排入污水厂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建成或改造固废处置场所符合标准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2)强制征收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3)属地征收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关于排污费属地征收的划分,国家环保总局部200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简单的说就是:申报—核定—征收—缴纳—处罚。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排污者应首先向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与排污有关的各种资料;然后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九、十条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排污者业必须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足额及时的缴纳排污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还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依《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6)政务公开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同时排污费的减、免、缓也必须实行公告制。公告的形式: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将应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将应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的排污费补缴追征上缴上级财政的国库收费专户。本原则规定的征收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补缴的对象是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者,追征资金将上缴至上级财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9)“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10)专款专用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第十八、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十一项原则3、十一项原则:(11)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它法律责任的原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缴纳了排污费并不等于买到了合法的排污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基本法”单一收费总量收费单因子多因子静态收费动态收费排污收费制度走向成熟五大转变超标收费排污收费低标准高成本专业名词污染当量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