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履行必须要跟踪监督2004年10月08日00:0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崔建才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商不但要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且,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也不得放弃其中标或成交的项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当事人却无视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把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视为完成采购事项的一道手续来应付有关部门,在实际供货或在验收采购项目时,却将采购合同搁置在一旁,相互通谋作弊,随意改变、调剂采购项目等,变相地逃避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和管理,对此,各有关方面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要实施必要的跟踪监督,以防采购合同履行中的各种舞弊行为。1、有些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串通一气,私自调剂采购未经批准的支出项目,以逃避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项目是根据地方财政的财力状况,以及支出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进行公开安排的,并得到了地方人大的审核批准,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在一般的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是难以达到“按需安排”的程度,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支出计划无法被列入到政府采购预算中去,结果,有些预算单位就采取“偷梁换柱”等办法,假借采购甲项目为名,私下变通手段与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通谋作弊,调剂采购未经批准的乙项目,从而达到其部门支出的目的等等,这样,他们就变相地逃避了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使政府采购合同成了一纸空文。2、有些中标商设法买通采购人,试图改变供应项目的参数、配置等,以回避自己苛刻的承诺措施,逃避违约责任的追究等。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往往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作出一些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的“应急”性的承诺措施,或故意压低报价,或有意提高其供应项目的质量和档次等,以谋取中标资格,而一旦他们“中标”后,就千方百计地“买通”采购人,特别是参与招标的技术人员等,以放松其验收标准,降低供货的要求,从而达到既回避自己各种难以兑现的承诺,又达到盈利赚钱的目的等等,使采购合同的条款流于形式而丧失其法律效果。3、有些中标或成交商私下分包、或出包其供应项目的行为,弱化了采购合同的严肃性,逃避了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应当在取得采购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依法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利用其资质、技术等优势一举中标后,自己却并不想直接完成或履行其合同,而是暗地里再将其成交或中标的项目“倒卖”给一些低资质,甚至于一些无资质的供应商,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等等,自己则从中“剥皮”谋利,以此手段来欺骗或坑害采购人。4、少数采购人不重视对其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验收工作,使采购合同丧失了订立的意义和价值。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图省事,一切都依赖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特别是放弃其验收职权,回避其验收责任,对供应商供应的采购项目,只是“照单”签收,根本就没有组织人员去进行技术鉴定、指标验证,或放松了对所采购货物的验收标准等等,使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流于形式,从而使供应商的舞弊行为有了可乘之机。5、有些采购人与供应商相互通谋作弊,私下订立补充合同,造成超预算支出的事实,变相地达到其突破预算约束的目的。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采购合同的履行中,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不超过10%的补充合同,对此,有些采购人为了达到其扩大支出规模或采购“计划”外支出项目的目的,就无视原采购合同的严肃性,利用其采购其他支出项目的机会,与中标供应商私下签订各种补充合同,以实现其超预算采购的目的。针对上述种种通谋作弊、无视采购合同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要对供应商履行合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等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甚至于实施必要的事后检查,以防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虎头蛇尾问题,进一步遏制和杜绝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在合法程序下滋生与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