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价格规制模型及体系研究赵晓莉,梁艳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系,大连(116023)E-mail:zxljob@hotmail.com摘要:药品价格规制既是政府控制药品费用的一种方法,也是支持医药行业发展的经济工具,但是对药品供求双方互相矛盾的目标使得药品价格规制很难有效实施。中国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药品价格规制政策,但是这些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学的价格规制模型作为药品定价的指导,也缺乏完善的药品价格规制体系。本文运用规制经济学、药物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中国药品价格规制的实施效果及其规制失灵的原因,尝试建立了中国的药品价格规制模型,并根据这个模型提出完善中国药品价格规制体系的对策。关键词:药品价格,规制模型,规制体系中图分类号:F421.引言近年来,中国药品费用持续上涨、药价虚高、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卫生保健水平。药品的虚高定价和价格秩序混乱是中国医药行业特有的不良现象,不利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也导致了社会效率的下降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更加重了患者和国家的负担,以至于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药品价格问题,中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药品价格规制政策,其具体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还有待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目前没有科学的理论模型来指导药品定价,也缺乏完善系统的规制体系是主要的缺陷。这必然导致药品价格的规制中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受人为因素干扰很大,从而会有很多漏洞,会严重影响到药品价格的规制效果。目前,国外关于药品价格规制的文献主要实证性文章,重点放在对各国药品价格体系的描述,以及衡量国际药品价格差异,并解释这种差异与规制政策的关系。如Willson(2001)等人描述了澳大利亚、荷兰、新西兰和英国规定消费者购买价格,这个价格与政府和企业的协议价格之间有一定差额,它由政府支付,表现为每单位药品的津贴[1]。Danzon和Chao(2000a)发现在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对药品价格实行严格规制的国家比美国和英国等较宽松的价格规制国家相比,有更低的药品价格[2]。Berndt(2000)提出了对他们的数据解释的校正[3]。接着,Danzon和Chao(2000b)研究了仿制药之间的价格竞争程度是否受所在的规制环境所影响。他们发现在美国、加拿大等宽松的价格规制国家药品价格竞争更明显,在规制严格的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竞争程度较低[4]。GiovanniGiuliani(1998)等人探讨了德国的参考价格体系对药品价格和药品费用的影响。证明了参考价格能够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但是对药品费用的控制还需要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5]。关于药品价格规制的理论性文献比较少。国外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各国具体药品价格体系建立经济模型,考察其影响效果,并提出政策建议。John和Zeckhauser(1991)对澳大利亚的药品价格规制提出了模型,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并给予补贴来使垄断性的制药企业得到他们的垄断利润[6]。AslamH.Anis和QuanWen(1998)通过建立经济模型研究了加拿大的参考价格体系对制药企业产品价格和质量决策的影响。加拿大的参考价格体系包括三个规则:相同成分药品之间、相同疗效药品之间以及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都有其参考价格。三种规则会对制药企业的产品价格和质量决策产生不同的影响[7]。DonaldJ.Write(2004)运用博弈论理论,将澳大利亚的药品价格规制体系建立成一个规制者与制药-1-企业之间的多阶段博弈模型,研究了政府规制下企业对是否进入规制的决策,企业产品的质量和价格选择,以及政府对被规制企业的选择等问题[8]。二是研究药品价格规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研发和定价决策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RonaldJ.Vogel(2002)研究了药品价格控制对药品专利的影响。他设立了一个虚拟企业的经济模型,将需求、成本、产量及定价决策等因素考虑在内,探讨直接价格控制和没有价格控制两种情况下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昀后总结出药品价格控制削弱了药品专利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并导致企业未来研发资金的缺乏,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9]。RonaldJ.Vogel(2004)通过研究药品价格规制对药品的销售、研发和药品费用支出的关系,发现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价格上限或下限两种价格规制模式都导致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欧盟对每种药品制定统一价格的政策会在一些国家形成价格上限,另一些国家形成价格下限。无谓损失的多少取决于欧盟制定的统一价格水平和各国药品需求价格弹性大小。从而得出结论,完全竞争市场中的药品价格使社会福利昀大化,而且在竞争环境中,拉姆塞定价方式能够产生药品研发的资金,从而在长期提高经济效率[10]。三是探讨药品价格规制方法模型。ThomasA和Abbott(1995)Ⅲ探讨了价格上限规制模型在药品价格规制中的适用性,通过对虚拟制药企业的昀优价格决策模拟,得出价格上限导致药品价格在短期上涨,在长期下降的结论。证明从长远来看,对药品价格实行价格上限规制会为消费者带来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没有对价格上限模型进行修改[11]。MichaelDrummond(1997)指出政府在制定药品价格和偿付制度时应该充分利用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因为它能体现出新药的附加值。通过分析药品经济学评价在不同的价格体系发挥的不同作用,Drummond认为除了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之外的国家应该充分利用药品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指导药品定价,尤其是新药和没有替代品的药品的定价,以及用于指导制定偿付制度。昀后指出单靠药物经济学评价不能制定出确切的价格,它只能提供一段合理的价格区间,规制者在制定新药价格时需要决定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福利比例[12]。国内关于药品价格规制问题的文献多为对药品市场实践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研究中国药品价格规制下药品价格和药品费用的变化,以及对医院或医药行业等被规制者的影响的实证描述[13-15];二是介绍国外药品价格规制体系及经验,结合本国国情,提出政策建议[16-19]。相关的理论性文献多为应用管理学或法学理论研究中国的药品价格规制问题,集中在描述中国药品价格规制政策,分析其不足,提出政策建议[20-22],缺少具体操作建议。卫生经济学学者高绪文、孙利华等人,研究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在药品定价和控制药品费用中的应用[23-25],对完善中国的药品价格规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在实际应用中要解决的技术难点很多,而且只是一种辅助方法,只能制定药品的价格范围,还需要其他规制方法配合实施。综合以上分析,可见运用规制经济学理论,并适当结合药物经济学理论对中国的药品价格规制问题进行研究,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与此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还很少,希望在借鉴相关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本文运用规制经济学、药物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中国药品价格规制的实施效果及其规制失灵的原因,尝试建立了中国的药品价格规制模型,并根据这个模型提出完善中国药品价格规制体系的对策。2.中国药品价格政策及其实施效果-2-中国药品价格政策体系中国现有的药品价格规制体系包括药品政府定价范围、药品定价方法和药品价格监管三个方面:首先,政府定价药品分成发改委和地方两级政府定价,具体定价范围如下:发改委定价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均由发改委定价。地方政府定价范围包括:《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其他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其次,药品定价形式、内容与方法的具体规定为:列入政府定价范围中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药品的定价要遵循差比价规则。药品的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成分相同的药品只能根据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根据规定的相应差率制定价格。药品定价方法主要有三类:普通定价方法,单独定价和强行削价。(1)普通定价方法是成本顺加差价方法,即成本加上规定利润之和作为药品的昀高出厂价和昀高零售价。以化学药为例,其出厂价和零售价的计算公式如下: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率)其中,在销售利润率方面,根据鼓励新药研发和体现药品质量差异的原则,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之间规制了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与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他剂型不超过30%。五类新药之间,创新程度越高的药品规定的销售利润率越高。新药比普药的销售利润率高2%-35%。在流通差率方面,根据出厂价高低规定不同的流通差率,药品价格越高,流通差率越低,反之则越高,用以平衡药品流通环节的利润。(2)还有一类药品需要申请单独定价。因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可以申请单独定价。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包括证明该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的有关资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家发改委,后者组织专家对药品的单独定价进行论证,必要时召-3-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3)强行削价。国家发改委及各地物价部门先后多次对于政府定价药品中由于生产技术成熟和规模经济而导致成本大幅度降低的药品以及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中价格明显虚高的药品进行强行削价。1997年以来,全国范围已连续实行了17次药品强制削价,其中多数是抗生素类药品,平均降幅高达20%左右。昀后,在药品价格的监管方面,药品价格的管理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药品价格监管工作,包括药品昀高零售价格的制定和公告,药品价格审批,药品价格监测等。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和价格数据收集、传输和汇总工作。省级价格信息机构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地区药品价格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药品价格监测的内容为药品经营单位实际购进、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2.2中国药品价格政策实施效果中国药品价格政策的实施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远未达到预期规制目标:(1)药品价格得到一定控制,但不同种类药品受到的影响不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得到一定控制,自由定价药品降价不明显甚至略有上升。低附加值的新药与普药之间的销售利润率差距过大。一些创新程度不高的新药虽然在疗效上没有明显的提高,却与疗效类似的普通药品的价格相差很大。药品价格差距很大。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和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不同产地有不同的价格,且差距较大;药品实际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