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芦坪乡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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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芦坪乡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稳定这一社会第一责任的前提条件。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保证我乡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的通知》,联系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芦坪”的决策部署,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坚持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工作理念,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不断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行为监督、教育管理、身心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二、工作原则(一)改革创新原则。社区矫正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对传统的行刑制度的改革创新,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法治原则、法治理论的前提下,对符合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符合国情和立法精神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按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的原则,建立一整套严密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队伍管理、业务开展和设施装备等方面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法律的逐步完善。(二)坚持人性化管理原则。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专门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帮助使社区矫正对象能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在矫正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性原则,使矫正对象很快进入到“悔罪多、服判多、积极改造多”的良性循环中去,在成功改造罪犯的同时保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矫正对象能快速健康地融入到正常社会生活之中,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三)社会参与原则。矫正对象不必脱离原生活环境,在居住地即社会上服刑,接受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依托社会对其进行帮教。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比,在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要通过积极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并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对矫正对象开展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水平。三、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芦坪乡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我乡的下列五类犯罪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四、组织领导(一)成立“芦坪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芦坪乡社区矫正工作,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曾永军(乡党委书记)副组长:杨理建(乡人大主席)成员:谭才友(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危林(派出所)陈银(司法所)蒲喜军(财政所)向吉用(计生)彭开礼(计生专干)瞿万文(民政)肖金燕(劳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司法所)内,办公室主任由陈银同志兼任。(二)社区矫正工作要在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乡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取得成效。五、工作职责(一)专业矫正力量由司法所的专职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中队干警和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组成。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要依托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村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二)乡派出所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对在看守所内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开展社区矫正。(三)乡党群办要组织志愿人员与矫正对象结成帮教对子,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四)乡宣传文体办公室要积极配合乡司法所做好在校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五)乡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要协助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身体、病情予以检查、监督,出具医疗意见,进行心理矫治。(六)乡民政办和劳保站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七)乡财政所要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期间的经费开支,并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乡财政预算。(八)乡司法所要做好沟通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移送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九)乡综治信访维稳办组织村组基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村居治保工作人员对本村组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十)各村支两委必须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各村一级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引开展工作,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六、工作制度(一)学习培训制度。1.司法所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代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二)监督制度。1.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2.司法所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3.司法所经乡政府批准,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4.司法所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三)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颁发聘书。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4.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四)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答和处理。推诿、懈怠的给予警告,屡次发生上述现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2.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全区工作进度;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问题及重大事宜不及时反映和上报,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调离工作岗位。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其它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外出请销假制度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六)考核制度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每月月底司法所将当月的考核结果,告知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派出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查,报区政法委司法局、公安局审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还要制定法律文书传递、矫正对象交接、安全防范、外出请销假等方面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我乡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七、保障经费乡司法所统筹协调全乡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乡财政年度预算。八、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个村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央、省市的要求,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依法规范、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芦坪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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