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2巴黎公约•产生和发展•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1623年英国垄断法•国际贸易、技术转让的发展需要在外国获得工业产权保护•为便于申请人获得保护,需要对各国工业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协调3巴黎公约•直接起因:•1873年,奥匈帝国举办维也纳发明国际展览会,由于担心得不到充分保护,外国人不愿将其发明在展览会上展出;•导致两个结果:其一,奥颁布特别法,对所有外国人参展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给予临时保护;其二,同时召开维也纳专利改革大会,通过决议,提出专利制度的一些原则,并敦促各国政府“尽快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4巴黎公约•签约过程•1878年在巴黎召开工业产权国际大会,决定召开外交大会,统一工业产权立法基础。•1883年巴黎外交会议,通过并签署《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十一个原始签字国为:–比利时、巴西、萨尔瓦多、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5巴黎公约•成员国•1884年7月7日生效,初始成员国14个(增加英国、突尼斯和厄瓜多尔)•二次大战后成员国数量显著增加•截至2008年2月成员国为172个•条约文本生效后多次修改,大部分成员国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中国1985年3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斯德哥尔摩文本6巴黎公约•主要内容–工业产权的范围–国民待遇原则(1883年)–优先权制度(1883年)–专利的独立性(1900年)–发明人的署名权–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专利性–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强制许可–临时过境–在商品上标明专利–缴纳专利维持费的宽限期7巴黎公约•主要内容•工业产权的范围和种类(第1条)•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反不正当竞争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88319671996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版权与邻接权版权与邻接权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商标权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权制止不正当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权9巴黎公约•主要内容:•国民待遇原则(第2条、第3条)–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有的同样待遇–对于非成员国国民的人,只要他在某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与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10巴黎公约•主要内容:•优先权(第4条)–在某个成员国首次提交申请后,又在其他国家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享有优先权–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前后申请主题相同11巴黎公约–首次申请是正规的国家申请--依照有关国家的法律足以确定申请日的申请–首次申请的撤回、放弃或被驳回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效力–优先权期间内发生的公布或公开使用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12巴黎公约•主要内容:•专利独立原则(第4条之二)–一国对某项发明授予专利,其他国家没有义务也授予专利–一项专利在某个成员国被授权、驳回、撤销、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13巴黎公约•主要内容:•展览会临时保护(第11条)–在官方举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依照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享有临时保护–临时保护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14巴黎公约•主要内容:•发明人署名权(第4条之三)•维持费(年费)交纳的宽限期(六个月,滞纳金)以及专利因未缴费而终止的恢复(第5条之二)15巴黎公约•主要内容:•强制许可(第5条)–防止专利权滥用–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申请日起4年或专利授权后3年未实施(后到期者为准),才可颁发强制许可–非独占、不可转让、向专利权人付使用费16巴黎公约•主要内容:•外国交通工具临时过境(第5条之三)–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使用有关专利发明–交通工具临时通过某国领水、领空、领土–不构成专利侵权17专利合作条约(PCT)•签约背景和过程–专利权的地域性、依法授予或者注册–逐一国家提交申请,对希望获得多个国家保护的申请人来说有时间、财力和人力上的负担–各国专利局重复工作(受理、形式审查、分类、检索、公布)18专利合作条约(PCT)•签约背景和过程•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的重要历史进程,设想提交一份申请在所有成员国有效–1966年,根据美国建议,巴黎公约联盟执委会提议:在巴黎公约框架内建立一个专门协定,寻求减少申请人和专利局负担的解决方案–1967、1968和1969年先后提出三份草案,在美国、前西德、法国、英国、前苏联和日本举行多次磋商会议和专家论证会19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5-6月,WIPO在华盛顿举行外交会议•1970年6月19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专利合作条约(PCT)•1978年1月24日,PCT正式生效•1978年6月1日,PCT正式开始运行–18个成员国:美国、英国、前西德、法国、瑞士、卢森堡、瑞典、喀麦隆、中非、乍得、刚果、加蓬、马达加斯加、马拉维、塞内加尔、多哥、巴西和前苏联•截至2008年12月31日–PCT成员国数量达到139个2122专利合作条约(PCT)•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中国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文为国际公布语言–我国申请人可以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国际申请–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3专利合作条约(PCT)•PCT是巴黎公约之下的一个专门协议,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加入该条约。•PCT是自巴黎公约以来在专利领域的国际合作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在专利申请、检索、审查和传播信息方面推进了国际协调,但并不能依据PCT授予“国际专利”。24PCT体系概览25专利合作条约(PCT)•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简化申请手续•准确投入资金•赢得决策时间•完善申请文件•减轻国家局负担•有益技术传播26专利合作条约(PCT)•主要内容•国际阶段:受理、检索、初步审查•受理局:接受申请•指定国:请求书中标明的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选定国: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标明的希望利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国家•国家阶段:实质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27专利合作条约(PCT)•PCT体系的机构名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PCT国际局(IB)–PCT受理局(RO)–PCT国际检索单位(ISA)–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PCT指定局(DO)–PCT选定局(EO)28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局•-对专利合作条约的实施承担有中心管理•-负责保存全部依据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正本•-负责国际申请的公布出版•-负责在申请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指定局(或选定局)之间传递国际申请和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各种文件•-可受理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29专利合作条约(PCT)•受理局–任何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可以提交PCT申请;–大多数情况下,各成员国的专利局是其国民或居民提交PCT申请的受理局;–依据一些地区性专利公约设立的专利局也可以受理其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申请,如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局等;–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居民的申请。30专利合作条约(PCT)•受理局的职责–对国际申请进行格式核对并记录国际申请日;–将国际申请的“登记本”送交国际局;–将“检索本”送交国际检索单位;–自己保存“受理本”;–收取国际申请的费用,包括传送费、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并将检索费转给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费转给国际局。31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单位–成为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细则36):至少有100名具有足以胜任检索工作的技术资格的专职人员;拥有最低限度文献(细则34);必须被指定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到2009年1月,将有奥地利、澳大利亚、中国、欧洲专利局、西班牙、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典、美国、加拿大、芬兰、北欧专利协作组织、印度、巴西(15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同上)•国际单位由条约联盟大会指定32专利合作条约(PCT)•典型流程0121618222830国家申请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国际公布(可选)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可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进入国家阶段33专利合作条约(PCT)•PCT的主要程序–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以一种语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就等于在申请人指定的所有国家(指定国)提交了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由受理局进行形式审查,并由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和提供国际检索报告;–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后该国际申请由国际局统一公布;34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则申请人要提出“要求书”并选定使用该初步审查报告的国家(选定国);–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的30个月届满之前向指定国提交译文和交纳国家费用(进入国家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履行进入某个国家阶段的手续,则其后果等于在该国家撤回了申请。35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的语言–提交国际申请所用的语言取决于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的要求;–提交国际申请应当使用受理局所接受的任何一种语言,而受理局所接受的语言可以是国际检索单位所接受的语言,或者是国际公布的语言(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36专利合作条约(PCT)•特定申请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37专利合作条约(PCT)•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书面公开•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开、使用、展示等事实,并且记载在随后的书面公开中•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应当包括:(细则34条)•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士、英、美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其它公布的非专利文献38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应完成检索报告,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国际检索报告的传送–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39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及时公布,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布–语言:中、英、法、德、俄、日、西文、阿拉伯文、韩、葡萄牙文(2009.1.1起)–内容:含有著录事项的首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按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国际检索报告,发明名称等–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40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公布的效力–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条约29),但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以提交译文为准••以收到PCT国际公布副本为准,或••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PCT国际公布自公布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细则34.1(b)(ii))41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初步审查:•由申请人启动,提交要求书,指明选定国(选定局)–提交要求书的合适时间: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交要求书的最迟时间: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或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以后到期限为准;到期之后提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42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完成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报告的内容:关于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的推断,以及对修改、公开、单一性等问题的意见43专利合作条约(PCT)•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