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青发[2011]34号关于贯彻落实《桂林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团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以及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桂林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深入实施广西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提升服务青年创业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政策落实《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桂林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全民创业和“富民强桂”新跨越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将有效解决青年创业的资金瓶颈,深入推进桂林青年就业创业行动。各级团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申贷青年2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完成,协助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等各项工作,合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青年创业扶持力度。二、深入学习政策,全面宣传发动各级团组织要通过文件、培训班等形式,及时组织广大团干部深入学习《通知》和《细则》精神,认真研究政策,准确把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额度、期限、程序、贴息等要点,用实用好用活政策。创业青年符合全额贴息政策的主要有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内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失业登记人员,对不属于前三种类型的创业青年,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协助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失业登记人员身份申请贴息。各级团组织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传单、横幅等各种途径,上街入村,全方位、广覆盖宣传桂林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和贴息政策,让广大青年及时了解政策,引导和扶持更多青年自主创业。三、明确任务分工,发挥组织优势各级团组织要在原有推进桂林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分工,提升工作效率。村团支部要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查阅身份证、婚姻证明、经营证照、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了解贷款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有无赌博、赖账等恶习,择优向乡镇(街道)团委推荐。乡镇(街道)团委要实地察看项目经营地,听取项目陈述,了解当前项目运行情况、市场开发计划、技术掌握情况、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来源等,并通过该行业主管部门、网络查询等途径,了解该行业发展前景,是否为落后或将淘汰的项目或技术,择优向团县(区)委推荐。团县(区)委汇总审核所有材料是否齐全,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提交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和金融机构3及时审核,为青年发放贷款。四、桂林青年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流程图(一)团组织发动、审核推荐青年贷款:1.团组织向青年宣传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及各级扶持青年创业优惠政策;2.村团支部指导青年完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向上级团组织推荐;3.乡镇、县(区)团委对青年创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推荐意见,提交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核:人社部门审核青年是否符合贷款对象范围,创业项目是否符合微利项目范围,并在《广西青年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三)县(区)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县(区)财政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或指定担保机构运作,担保机构对青年创业贷款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承诺担保意见。并在《广西青年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由团县(区)委送金融机构审批。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由财政拨付。(四)银行审核放贷: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贷款决定,向青年发放贷款。每个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五)财政审核拨付贴息资金4附件1:桂林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附件2:桂林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附件3:桂林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推荐客户名册附件4:企业及合伙企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表共青团桂林市委员会2011年6月21日5附件1:桂林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桂林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推动桂林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1〕54号),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桂林市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借款人采用房产、土地、林权等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创业就业的贷款。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的贷款管理模式。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具有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6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1.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持有桂林市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桂林市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5.大学生“村官”。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6.华侨农林场人员。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7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第四条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一般最高个人贷款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为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第五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七条个人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8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3.贷款项目计划书;4.贷款抵质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可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四)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9贷款的,应向申请人阐明理由。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明理由。第八条企业及合伙经营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其中,妇女合伙经营申请贷款可先向所在地妇联提出申请,再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5.贷款项目计划书;6.验资报告。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7.抵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10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三)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及经办银行核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