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汉白明月酒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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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汉白明月酒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致使约定内容失去履行基础的,应当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抗字第28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高新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蔺海龙,该公司职员。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汉白明月酒厂,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申桥。法定代表人:李广义,厂长。委托代理人:鲁学玉,该厂副厂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因与河南汉白明2月酒厂(以下简称明月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监商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06]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6)民二抗字第28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庆公司委托代理人蔺海龙,明月酒厂委托代理人鲁学玉、李福生到庭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洪强、助理检察员白英艳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龙庆公司与明月酒厂自1998年6月起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接收资产协议书等一系列协议,约定组建股份制企业大庆市龙庆集团仲景医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汉白明月酒,将生产基地建在龙庆公司,由明月酒厂提供生产技术及药曲、散酒、原料、材料等半成品及产品,龙庆公司提供生产原料、设备、厂房及生产所需劳动力组织生产。双方于1998年7月10日就开发合作事宜召开研讨会形成的会议纪要记载:双方开发低度营养(保健)型营养基地,设计规模为年产8万吨。明月酒厂《关于加入大庆市龙庆集团股份企业的报告》中载明:汉白明月酒是河南中医学院赵清理先生挖掘东汉时期医圣张仲景的配方,经过十年的精心研制而成,交给柘城县第二人民院组成河南商丘汉白明月酒实业开发总公司负责生产的科研项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我公司与大庆市龙庆集团洽谈合作意向成功,经过双方考察,基本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开发汉白明月酒。1999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3双方的合作方式由原来的合资人股方式改变为实物购买方式,明月酒厂为龙庆公司的原料酒生产基地,货物往来为买卖关系结算,明月酒厂按龙庆公司的计划保证提供优质足量的汉白明月原料酒,龙庆公司每年计划收购700吨原料酒。龙庆公司前期投入的余下资金为114.7万元,在签约后明月酒厂以有的145吨原料酒抵顶,价格按原合同确定价格计算,龙庆公司在12月份开始逐步回收启运,余款抵完后,仍按1.76万元/吨拉货结账;龙庆公司为扩大再生产,以预付款形式向明月酒厂支付30万元,作为购买锅炉等设备改造及原料收购资金,明月酒厂以原料酒给付龙庆公司;双方前期合作17个月中的遗留问题,即贷款利息及工资费用为168.2万元,可在龙庆公司二次计划生产原料酒启运逐步摊销付给明月酒厂,必须在2000年内分批分期摊销完与明月酒厂结清。协议签订后,双方都为履行协议做了准备。但明月酒厂因龙庆公司未提供计划书而一直未交付原料酒。1999年3月至7月间,双方组建的大庆市龙庆集团仲景医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景医药公司)委托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以下简称哈医大)对其产品“仲景养生液”(即明月酒厂生产的原料酒)进行了一、二阶段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2001年8月31日,哈医大出具了“关于大庆市龙庆集团仲景医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汉白明月酒’(委托试验时名为‘仲景养生液’)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实验的说明”。该说明载明:“在进行传统致畸试验的结果中我们发现,高剂量组动物的死胎数和吸收胎数明显高于其他各组。本着对委托单位负责的态度,也从保障人民健康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单位对4产品配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调整,以保障产品的安全性。”龙庆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发出“致河南汉白明月酒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函”,写明:“自九八年与你公司合作以来,你公司据以合作的前提即汉白明月酒不但提供不出合法的‘健字号’、‘绿色食品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而且酒的质量还达不到办理‘健字号’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能合法销售,给我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不算宣传广告、人工等费用,仅外包装一项损失就已达到330000元人民币。鉴于此,我公司曾多次电话、传真要求你公司尽快解决上述事宜,但你公司却一拖再拖至今,我公司已无法再等待下去,今特发函通知你公司,限你公司在一个月内返还给我公司前期投入的款项114.7万元,并赔偿给我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不返还,我公司将保留用法律手段依法诉讼的权利。”后龙庆公司以明月酒厂提供的原料酒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其无法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另,明月酒厂在与龙庆公司合作前,对于自己生产的汉白明月酒具有中药保健功能做了大量宣传,明月酒厂于1997年6月至7月期间刊载在深圳特区报、香港新晚报、香港文汇报、香港大公报的广告中写明:汉白明月酒国内首创超低度22度原汁原味,不加酒精勾兑,天然发酵,中药相随,具有养肝、养胃、养脑、补肾等功能的保健珍品。获得首届中国医药保健科技精品博览会金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绿色食品证书》。1997年9月5日有关专家出具的汉白明5月酒论证意见写明:该酒采用汉代名医张仲景秘方,含有保健医疗作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开经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认为,龙庆公司与明月酒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明月酒厂出卖的标的物汉白明月原料酒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龙庆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明月酒厂在举证期间没有到场,在庭审中所举证据不予采纳。判决:解除龙庆公司与明月酒厂签订的买卖协议。明月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庆经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在开庭前一个月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月酒厂在通知书确定的证据交换时间内没有到场,在庭审中所举证据,对方当事人以其未在举证时限内提出而拒绝质证。一审法院在采信龙庆公司的证据而确认原料酒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对明月酒厂提供的河南商丘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即使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该报告只能证明汉白明月原料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而不能证实其原料酒能通过健字号检验审批程作协议书、协议书、接收资产协议书等一系列协议,约定组建股份制企业大庆市龙庆集团仲景医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汉白明月酒,将生产基地建在龙庆公司,由明月酒厂提供生产技术及药曲、散酒、原料、材料等半成品及产品,龙庆公司提供生产原料、设备、厂房及生产所需劳动力组织生产。双方于1998年7月10日就开发合6作事宜召开研讨会形成的会议纪要记载:双方开发低度营养(保健)型营养基地,设计规模为年产8万吨。明月酒厂《关于加入大庆市龙庆集团股份企业的报告》中载明:汉白明月酒是河南中医学院赵清理先生挖掘东汉时期医圣张仲景的配方,经过十年的精心研制而成,交给柘城县第二人民医院组成河南商丘汉白明月酒实业开发总公司负责生产的科研项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我公司与大庆市龙庆集团洽谈合作意向成功,经过双方考察,基本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开发汉白明月酒。1999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合作方式由原来的合资入股方式改变为实物购买方式,明月酒厂为龙庆公司的原料酒生产基地,货物往来为买卖关系结算,明月酒厂按龙庆公司的计划保证提供优质足量的汉白明月原料酒,龙庆公司每年计划收购700吨原料酒。龙庆公司前期投入的余下资金为114.7万元,在签约后明月酒厂以现存的145吨原料酒抵顶,价格按原合同确定价格计算,龙庆公司在12月份开始逐步回收启运,余款抵完后,仍按1.76万元/吨拉货结账;龙庆公司为扩大再生产,以预付款形式向明月酒厂支付30万元,作为购买锅炉等设备改造及原料收购资金,明月酒厂以原料酒给付龙庆公司;双方前期合作17个月中的遗留问题,即贷款利息及工资费用为168.2万元,可在龙庆公司二次计划生产原料酒启运逐步摊销付给明月酒厂,必须在2000年内分批分期摊销完与明月酒厂结清。协议签订后,双方都为履行协议做了准备。但明月酒厂因龙庆公司未提供计划书而一直未交付原料酒。1999年3月至7月间,双方组建的大庆市龙庆集团仲景医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7公司(以下简称仲景医药公司)委托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以下简称哈医大)对其产品“仲景养生液”(即明月酒厂生产的原料酒)进行了一、二阶段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2001年8月31日,哈医大出具了“关于大庆市龙庆集团仲景医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汉白明月酒’(委托试验时名为‘仲景养生液’)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实验的说明”。该说明载明:“在进行传统致畸试验的结果中我们发现,高剂量组动物的死胎数和吸收胎数明显高于其他各组。本着对委托单位负责的态度,也从保障人民健康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单位对产品配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调整,以保障产品的安全性。”龙庆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发出“致河南汉白明月酒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函”,写明:“自九八年与你公司合作以来,你公司据以合作的前提即汉白明月酒不但提供不出合法的‘健字号’、‘绿色食品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而且酒的质量还达不到办理‘健字号’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能合法销售,给我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不算宣传广告、人工等费用,仅外包装一项损失就已达到330000元人民币。鉴于此,我公司曾多次电话、传真要求你公司尽快解决上述事宜,但你公司却一拖再拖至今,我公司已无法再等待下去,今特发函通知你公司,限你公司在一个月内返还给我公司前期投入的款项114.7万元,并赔偿给我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不返还,我公司将保留用法律手段依法诉讼的权利。”后龙庆公司以明月酒厂提供的原料酒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其无法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8方签订的《协议书》。另,明月酒厂在与龙庆公司合作前,对于自己生产的汉白明月酒具有中药保健功能做了大量宣传,明月酒厂于1997年6月至7月期间刊载在深圳特区报、香港新晚报、香港文汇报、香港大公报的广告中写明:汉白明月酒国内首创超低度22度原汁原味,不加酒精勾兑,天然发酵,中药相随,具有养肝、养胃、养脑、补肾等功能的保健珍品。获得首届中国医药保健科技精品博览会金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绿色食品证书》。1997年9月5日有关专家出具的汉白明月酒论证意见写明:该酒采用汉代名医张仲景秘方,含有保健医疗作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开经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认为,龙庆公司与明月酒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明月酒厂出卖的标的物汉白明月原料酒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龙庆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明月酒厂在举证期间没有到场,在庭审中所举证据不予采纳。判决:解除龙庆公司与明月酒厂签订的买卖协议。明月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庆经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在开庭前一个月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月酒厂在通知书确定的证据交换时间内没有到场,在庭审中所举证据,对方当事人以其未在举证时限内提出而拒绝质证。一审法院在采信龙庆公司的证据而确认原料酒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对明月酒厂9提供的河南商丘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即使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该报告只能证明汉白明月原料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而不能证实其原料酒能通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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