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谐社会视野中的纠纷化解机制主讲人:冯锦彩2和谐社会视野中的纠纷化解机制一、构建和谐社会对我省纠纷化解机制提出的挑战二、建立健全我省和谐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3一、构建和谐社会对我省纠纷化解机制提出的挑战(一)我省当前社会纠纷的主要特点和形成原因(二)我省现有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缺陷4(一)我省当前社会纠纷的主要特点和形成原因主要特点1、纠纷数量急剧增加2006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的各类案件比前五年(2001年)上升22%,诉讼标的总金额增长2.4倍。2、纠纷主体庞杂不仅包括有各行各业各种身份的公民,也包括有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涉外企业,甚至还包括有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国际组织。5(一)我省当前社会纠纷的主要特点和形成原因主要特点3、纠纷类型多种多样不仅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大量存在,一些过去不曾见或不常见的房地产纠纷、信托信贷纠纷、保险纠纷、期货纠纷、股票纠纷、彩票纠纷、网络纠纷等也不断涌现。4、纠纷性质复合化往往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6(一)我省当前社会纠纷的主要特点和形成原因主要特点5、纠纷的焦点集中在社会利益矛盾方面(1)国有企业在改制、转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2)“三农”问题上处理不当所引发的矛盾;(3)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引发的矛盾;(4)由于干部作风问题等引发的干群之间的矛盾;(5)由于劳动者收入差别扩大引发的矛盾;7关于劳动者收入差别的几组统计数据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别——1978年是2.47:1,1984年变为1.7:1,差别缩小了,因为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提高了。随后,收入分配差别逐渐拉大,到2005年,达到3.22:1。有专家学者认为,考虑到福利、生产成本的支出、实物的估价等因素,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别已达到5倍~6倍。行业收入分配差别——2006年第三季度行业间平均劳动报酬最高与最低之比达到4.25倍,而2000年同期此数据为2.62倍,2003年为3.98倍。从历史同期看,行业间劳动报酬差距正呈扩大之势。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别——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5.1∶1扩大到2006年的5.3∶1,其中差距最明显的是江苏省,其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已高达10.7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以上。8(一)我省当前社会纠纷的主要特点和形成原因主要特点6、纠纷反映出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信访渠道——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群体性事件大幅攀升——从1993年到2003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7、纠纷解决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直接针对各级政府的诉求引起的矛盾转化成为关注的焦点有限的政府难以应对无限的公众利益诉求9(一)我省当前社会纠纷的主要特点和形成原因形成原因1、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格局调整2、制度建设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制度滞后典型——户籍制度制度超前典型——村民自治制度3、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与人们的期望有相当的距离4、法制建设不完善5、社会组织未能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10(二)我省现有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缺陷1、现有纠纷化解资源配置不合理(1)诉讼资源供不应求,人民法院不堪重负;近年来,我省各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平均保持在20%左右的增长速度,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院几乎每年年底都要组织干警集体加班办案,以缓解审判工作的压力。2006年,太原市中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约15000件,同比上升25%。(2)非诉讼纠纷化解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目前全国现有90多万个人民调解组织,近800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民间纠纷600余万件。近年来调解纠纷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已由20世纪八十年代初的17∶1,降至2006年的1.7∶1。仲裁——自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仅受理案件17000多件。其中受理案件最多的1999年,大约平均每7个仲裁员全年只受理一件案件。11(二)我省现有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缺陷2、现有纠纷化解方式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不足(1)诉讼在纠纷化解方面的缺陷第一,诉讼对纠纷化解的承载量有限;第二,诉讼成本高昂(经济、时间、心理成本);第三,诉讼迟延;第四,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12(二)我省现有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缺陷(2)人民调解机制的局限性第一,调解机构不健全,调解经费普遍紧张;第二,调解协议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第三,调解组织及人员的非专业化问题突出;13(二)我省现有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缺陷(3)仲裁制度的缺陷第一,社会对仲裁的认同度明显不高,仲裁活动的社会环境较差;第二,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权利缺失;司法监督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三,仲裁机构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性较强,民间性特征体现不够。14(二)我省现有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缺陷(4)信访制度的缺陷第一,机构分散,功能错位;救济?监督?解决争议?听取民声、反映民意?维持社会稳定?第二,责重权轻,效率低下;第三,职责不清,渠道不畅;“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第四,程序缺失,秩序混乱。15(二)我省现有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缺陷(5)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力度不够;第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全国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2001年为5541万元,人均不到5分钱。2003年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毛多钱,但已经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2004年为2.17亿元,增幅达43%。而香港每年的法律援助拨款是8亿港元,英国2001年为17亿英镑。全国法律援助咨询从1999年71万多人次,2000年83万多人次,增加到2001年113万多人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也逐年增加。据测算,全国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案件约74万件,而每年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量只有需求总数的1/4。16(二)我省现有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缺陷第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远远不足;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5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职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的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第四,法律援助管理机制欠规范;第五,法律援助立法体系不完善;第六,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17二、建立健全我省和谐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一)注重源头治理,从立法层面消除不稳定因素;(二)完善群众意见表达机制,使群众的意见能够及时、真实的反映上来;(三)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把不稳定因素抑制在萌芽状态;(四)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五)发展和完善现有纠纷化解方式,建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六)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普通百姓享受到实质上的法律平等。18(一)注重源头治理,从立法层面消除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出于狭隘的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保护的目的,没有对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安排而导致利益失衡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19(一)注重源头治理,从立法层面消除不稳定因素“神仙打仗、百姓遭殃”几年前,东北某地交警与农机部门爆发了农用车管理之争。当时,交警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现悬挂农机部门核发的农用运输车号牌上路者,一律查扣,有的按无证驾车予以处罚。通知下发后,交警在各地对正常行驶挂有农机号牌的农用车,进行强制性拆牌、扣证、处罚。在摘牌的同时,交警部门还强行为数千名驾驶员重新落户、办证,每人收1千多元。为了占据上风,两家各自拿出有关部委的相关法规条例。看到两部门都理由充足,一些运输业户给弄糊涂了:“到底谁说了算?到底要执行哪个法规条例?农民买台车容易吗?上面‘顶牛’,农民凭啥跟着倒霉?”20(一)注重源头治理,从立法层面消除不稳定因素管理者的权力强化和扩大化并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程序,而管理对象的权利却受到弱化并缺乏必要的救济程序。没有充分考虑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更没有充分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颁布实行后,很难获得利害关系人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更易导致人民群众对此类立法的排斥心理,诱发相关领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21(一)注重源头治理,从立法层面消除不稳定因素1、确立以人民利益为本,以全局利益为重的立法观念;2、合理分配和协调各种权力和利益,防止权责失衡;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力与责任平衡3、遵循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创造群众参与立法的机会;(1)可以委托专家起草、跨部门联合起草。在必要时,设立特定法案起草项目组,成立中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研究和起草工作。(2)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要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论证研究工作。(3)对于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法规草案,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4、严格部门或地方立法的审批程序。22(二)完善群众意见表达机制,使群众的意愿能够及时、真实的反映上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一个现代国家和社会来讲,充分尊重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诉求,畅通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和削减社会不满情绪的“泄洪装置”。23(二)完善群众意见表达机制,使群众的意愿能够及时、真实的反映上来1、丰富制度资源,构建公众利益诉求表达的制度保障;党委和政府应当为各个利益阶层群体提供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使多元社会的各种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公正、规范、有效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整合和选择,从而制定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落实公众表达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完善立法和决策听证制度,落实决策参与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知情权,完善监督制度,落实监督权,2、发育社会组织,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实施有效沟通克服和弥补个体利益诉求的不足,促进其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24(二)完善群众意见表达机制,使群众的意愿能够及时、真实的反映上来3、坚持依法行政,形成用合法理性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的良好导向;4、多元利益诉求的表达离不开广泛的公众参与;中国的社会利益诉求机制应该服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人民代表大会——代议作用专家委员会——咨询作用社会组织——代言作用5、发挥大众媒体利益诉求表达的作用,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通过媒体作出的利益诉求表达,不必通过社会组织或群体的中介而可直接抵达决策层,避免了信息的失真,使群众利益要求能接近决策核心,实现自主利益的有效表达,而且很容易为党和政府所注意和重视。25(三)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把不稳定因素抑制在萌芽状态“四及时”及时畅通民意渠道,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把握群众的生活和思想状态;及时反映处理在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调查和调解发生在社区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26(三)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把不稳定因素抑制在萌芽状态1、不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2、健全法制教育机制;3、建立信息预防机制;“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矛盾纠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