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Sea,1978)。1978年3月汉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2008年,共有成员方33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汉堡规则制定背景海牙规则----1924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和海运的发展,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已在所难免。两种思路:一、维斯比规则----1968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它对海牙规则的一些有益修改,对维护在海牙规则基础上的船货双方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汉堡规则----1978思路来自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提出彻底修改海牙规则的要求。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根据汉堡规则的生效条件规定:“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1992年11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汉堡规则共七章三十四条,在制定中,除保留了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主要内容规则的适用范围与维斯比规则相比适用范围更为明确。该规则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同受该规则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同海牙规则一样,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主要内容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而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推定: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主要内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相比,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主要内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汉堡规则》的赔偿不但高于《海牙规则》,也高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比海牙规则高4倍,比维斯比规则提高25%。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汉堡规则大幅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是对海牙维斯比规则过分维护承运人利益的一种纠正,是合理分担风险的需要。从长远看,也有利于促进航运发展,是有其公正合理之处的。主要内容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汉堡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迟延交付。”对此,承运人应对因迟延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第三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第二款规定的交货时间满后连续六十天内仍未能交付,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主要内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汉堡规则中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主要内容托运人的责任汉堡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托运人对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船舶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这意味着托运人的责任也是过失责任。但需指出的是托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承运人的责任中举证由承运人负责,而托运人的责任中,托运人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所以也同样需要承运人负举证责任。汉堡规则这一规定,被我国海商法所接受。主要内容对货物的定义《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主要内容保函的法律地位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主要内容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要求索赔通知必须由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前或收到货物当时提交。如果货物损失不明显,则这种通知限于收货后三日内提交。汉堡规则延长了上述通知时间,规定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十五天内送交通知。同时还规定,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在收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对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了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的时间,而汉堡规则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并规定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向他人提起追偿之诉的时间为90日,自提起诉讼一方已处理其索赔案件或己接到向其本人送交的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主要内容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极为不利。汉堡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其一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除此之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汉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人决定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此外,双方也可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仲裁员或仲裁庭应按该规则的规定来处理争议。概括总结汉堡规则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C.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总额D.责任期间:货物在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F.关于保函的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之间有效G.货物适用范围: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H.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I.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归纳总结汉堡规则作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一项国际公约,应当说其制定是相对完备的,也是体现了公正合理的主旨。但作为即得利益者的海运大国却不愿采纳此公约,而是继续采用海牙—维斯比规则,以维护其已得利益,因而,海运大国加入此公约的几乎还没有。因此,汉堡规则的普及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公正合理的航运新秩序新规则也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要采用迂回或过渡性做法,这也是可能的,但这也只是个时间问题。归纳总结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总结:实质问题同海牙,形式问题同汉堡、维斯比。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补充《汉堡规则》的补充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提单受让人是最终证据————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同海牙承运人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1)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2)取消了火灾的免责(但是需要索赔人证明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可行性不强)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不包括火灾过失免责(少于海牙,多于汉堡)对比总结责任期间“钩至钩”收到交(1)散货,装到卸(2)集装箱运输,接到交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在《海牙-维斯比议定书》中将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即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每件或每公斤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同1968维斯比规则)索赔时效(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2)损害不明显,3日内提出(1)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2)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2)损害不明显7日内提出,集装箱15日内提出(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诉讼时效1年,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1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的索赔期限,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2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索赔90日宽限期1年货物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1)可以依约定、惯例、法律在舱面装货,若擅自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对于活牲畜承运人可以免责,但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行事同汉堡规则公约适用范围(1)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2)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注意不适用于租船合同)(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当事人合意选择该公约(3)装货港、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4)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其他(重要)——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1)首次承认了善意保函的相对效力(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2)迟延交货的责任(1)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2)过失造成迟延交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