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依法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的修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包括增加新的规定、变更已设置的规定或删除相关规定。一、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公司法》第9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再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故合营企业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外资企业法》并无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的规定,具体操作时,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又根据《外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据此,如外商独资企业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章程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并授予董事会修改章程的权限,则该董事会可按经批准的章程规定修改章程。综上,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二、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1.提出章程修正案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等规定,适格股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2.修改公司章程须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股东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定未特别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修改章程的表决方式,应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表决,作出决议。3.修改公司章程应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或审批手续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第35条、第36条等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1条规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章程修改后均须报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再持批准文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三、公司章程修正案的适格主体《公司法》第46条、第108条均没有把“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列为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的其他条款也没有对章程修正案的提案权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由于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因此,召集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即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权人。此外,《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的适格股东也是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权人,因为临时提案可以包括章程修正案。故,以下主体可以依法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第10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2)适格股东①依法有权提议、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适格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是适格股东;根据该法第100条第3款、第101条第2款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是适格股东。②依法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适格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是适格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提案权人。(3)监事会或监事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第100条第5项、第101条第2款等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仅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也有权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