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审判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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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审判程序概述第一节审判的概念、特征和任务一、审判的概念和特征狭义的审判:专指法庭审理而言,换言之,仅仅指在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案件庭审调查、法律评价和裁决活动的程序。广义的审判:既包括狭义审判活动前的诉讼准备阶段和诉讼结束阶段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审判的特征是:(一)审判是多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二)审判程序绝对被动性和相对主动性的结合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特征。(三)审判中立和审判独立也是审判程序的重要特征。(四)审判还具有强制性,它同时也决定了审判活动的非合意性特征。二、审判的目的和任务刑事审判活动的直接动机和目的应当设定在维护正当程序和追求公正结果的具体价值目标上,该价值目标具有应然的多维性。审判的任务:直接任务是解决案件事实和控辩证据的审查核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间接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广大公民增强守法意识,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第二节审判要素及其功能刑事审判所具备的一般要素:(一)刑事审判的主体要素。诉讼原告的基本功能在于启动审判程序,同时使审判活动在其诉请支持下得以维持。被告的功能是对抗原告的控诉和承载可能发生的罪责风险。(二)刑事审判的第三方仲裁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凭借强大的司法职能查明是非,确定责任,平抑冲突,解决争议。(三)刑事审判的合法程序要素。该项要素维审判活动的参与者和主持者提供了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规则。第三节审判的原则和制度一、审判独立原则(一)审判独立的含义和要素1、含义: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要素: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形式上要与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政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独立;实质上指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依照法律做出裁判,不屈从任何法院以外意志的影响和干扰。(二)审判独立的价值功能1、审判独立原则有助于确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统一、有效运行,实现国家的司法公正目标。2、审判独立有助于实现诉讼的实体公正。3、审判独立有助于实现诉讼的程序正义。(三)审判独立的保障机制1、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2、应理顺审判机关内部关系。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和法官与其同事和上级行政领导之间的关系。3、应理顺审判机关的外部关系。包括与各级人大的关系;与党委及其政法委之间的关系;与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二、公开审判原则(一)审判公开原则的内容1、开庭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允许群众参见旁听,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报道。2、审理过程公开。3、审判结论公开,即宣判公开。(二)对审判公开原则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2、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3、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4、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三)对公开审判的要求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不受不公开审理的限制。3、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均应在开庭前三天先行公告,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四)现阶段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对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公开要求不明确。2、拒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公开。3、当前的审判公开还关联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问题。4、作为控方代表的检察长可以列席并非公开进行的法院审判委员会案件评议过程的制度,法官庭外分别会见控辩一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的习惯做法,当庭认证比例偏低、裁判认证比例偏高。三、直接、言词审理原则(一)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含义直接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为在场原则,它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若案件中有被害人、证人或鉴定人的,这些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如上述人员在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理活动便无效。直接采证原则,指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应以直接方式进行,只有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价后而采取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言词原则,又称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质证和辩论,法官进行口头宣判。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包括以下几项规则:1、法庭审判必须在控辩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在场原则。2、法庭审判过程中,提供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必须出庭作证,向法庭提供证言。控辩双方在庭外制作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等书面笔录不能作为法官采证的根据。3、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由法官亲自进行,主审法官不能委托其他法官进行,否则法官无法形成自身的内心确信。4、法庭不间断进行审理,直至审理完毕,即所谓“集中原则”,在此期间法官不得审理其他案件。如果法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而需另换法官,就得将案件重新审判。(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1、法官能够通过当事人及有关证人的陈述过程来直接获得反映陈述者心理的表情、语态等第一印象,并借此形成审查证据的内心确信。2、避免书面审判所可能造成的弊端,保障法官对证据审查的全面性。3、有助于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偏紧,切断控诉方卷宗材料与法庭裁判之间的必然联系。(三)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审判程序中的体现第151条第4项、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完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1、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原因。2、与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有关。3、立法上的缺陷。完善方法:1、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法律应明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提供证言,接受质证。2、进一步明确证人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责任,对无法定事由而拒不出庭的证人实施必要的制裁,即在立法上要设定证人无故拒绝作证的惩戒制度。3、建立和健全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4、健全和完善证人的保护机制。四、不告不理原则(一)不告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价值1、公诉案件只有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才能启动审判程序;2、自诉案件只有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依法起诉后,法院才能就所诉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进行审查,在审查后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进行审判;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后,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成立。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司法活动对公正的追求,保持中立和被动,是法院实现公正的必要前提。(二)贯彻不告不理的要求1、要求法院保持作为仲裁者的中立地位,不主动追诉刑事案件。2、法院不能主动行使控诉职能,应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或者追加起诉或撤诉。(三)不告不理原则同告诉才处理的区别1、两者适用范围不同。2、两者审理范围不同。3、两者归属不同。五、不间断审理原则两层含义:(一)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观点等都应在庭审中一并提出,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过程中形成,而不是在别的场合。(二)对一个案件应该一次连续审理完毕,即使对需进行两天以上审理的复杂案件也应当于次日连续审理,直至审理完毕为止。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院不得再行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予审理。七、上诉不加刑原则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原则的限制。八、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根据需要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制度。(二)陪审制度的功能及作用1、是对国家司法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有效形式。2、是对普通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3、促使诉辩双方当事人、律师、检控官讲究事实根据,提供诉辩技巧的有效形式。4、是缓解审判机关外部、内部对司法审判压力、干预的有效形式。(三)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原因1、人民陪审员地位与权限不协调。2、审判工作极强的专业要求与陪审员的素质及其适应能力不协调。3、对陪审制的观念定位错误,严重影响我国陪审制度功能作用的正常发挥。4、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缺乏相应的物质保障。5、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机制不健全。6、有关陪审制度的立法不完备。(四)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构想1、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化、规范化。2、应通过立法明确对陪审员的物质保障,同时增强他们的责任感。3、应赋予当事人有选择陪审制的诉讼权利,以进一步体现诉讼的公正、公开、民主。4、应提高我国专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专职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分离法官与陪审员的职责,使法官和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九、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的含义、内容和要求是:1、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即使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执行核准程序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交付执行。第四节审判组织(一)独任庭的适用1、对于罪行较轻,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公诉案件,如果案情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3、被害人起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二)合议庭的适用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2、合议庭的职能(三)审判委员会1、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沿革2、我国审判委员会的性质3、审判委员会的任务(1)讨论重大疑难案件(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3)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4、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1)性质不同(2)存在形式不同(3)成员获得资格不同5、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起到的积极作用(1)防止司法腐败(2)有利于实现人民法院的外部独立(3)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质量6、当前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1)违背了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审理原则(2)不利于落实错案追究制,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3)回避制度作用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法律依据缺乏(4)审判委员会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导致案件讨论工作质量偏低。7、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1)改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2)完善合议制度,提供法官素质,完善对法官的监督、考核制度。(3)为保证审判统一,强化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和职业化。(四)法官制度改革1、主审法官负责制的萌芽与试行2、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3、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第五节审判笔录一、审判笔录的重要性二、审判笔录的内容三、对于审判笔录的要求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适用一、判决判决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有关定罪量刑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其特点为:1、强制性;2、稳定性;3、排他性;二、裁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主要适用于实体裁定和程序裁定。三、决定决定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一经作出,即生效力,不允许上诉或抗诉。某些决定,如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其申请复议一次。四、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2、所解决问题不同3、数量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对上诉、抗诉的规定不同6、采用的机关不同五、当前的裁判文书改革1、注意对证据的列举2、充分说理3、注意制作技术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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