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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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生活中有许多原则存在如做人的原则。罗贯中在描写曹操这个人物形象时,将曹操的为人原则设定为“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绝大多数人的为人原则是“利己但不损人”,但有些人的为人原则是“损人利己”,我们希望生活中能够有更多的人像毛泽东赞扬白求恩大夫那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关于原则最基本的理解是:原则是诉讼规则的浓缩。原则本身是一种抽象的规则,不结合具体的案件所处的背景,我们就无法让规则直接作用具体的案件。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基本原则的衡量标准1、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但不能生搬硬套,应当根据法理要求,对基本原则进行概括和归纳。2、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应当加以区分。3、作为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对诉讼过程具有指导意义,体现在诉讼的各个方面。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地位和特点(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地位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指导思想的体现,是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而服务的。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具体诉讼程序紧密联系。(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1、确定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2、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3、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核心地位,而其他各原则处于辅助它的地位。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它全面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本质和主要特征,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概括。5、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价值与功能(一)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二)对于刑事诉讼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四、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一)职权原则;(二)独立刑事司法权原则;(三)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五)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六)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七)法律监督原则;(八)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九)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十)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十一)依法不追究原则;(十二)国家司法主权原则。第二节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职权原则(一)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二、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一)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三)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自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注意:正确理解和执行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2、正确处理国家权力机关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3、正确处理社会监督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三、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一)依靠群众,查明案情。(二)方便群众揭露犯罪。(三)接受群众监督。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剧和依据这些证据所认定的事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五、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1、分工负责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允许互相取代或者互相推诿。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3、互相制约,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职能分工和诉讼程序的要求,互相约束,互相制衡,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确保正确执行法律,完成诉讼任务。六、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一)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一切公民的犯罪行为,不管其社会地位高低、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如何,都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二)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对于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予以保护。七、法律监督原则是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除履行法律赋予的诉讼职能外,还要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监督原则和互相制约原则的联系和区别一,作用的方式不同:制约是互相的,而监督是单向的。互相监督的命题是错误的。二,作用的阶段不同:制约是发生在阶段性程序的流转过程中,而监督是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三,作用的对象不同:制约主要针对前一诉讼流程所形成的实体结论,而监督则侧重于更为显见的程序合法性。四,作用的效能也不同:立法虽表述为“互相制约”,但客观上往往是后道工序的制约效能优于前道工序,而监督则表现为监督者始终处在优势地位。监督原则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自身监督,你认为这样的命题成立吗?八、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一)各民族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二)司法机关应使用当地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三)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司法文书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用他所通晓的文字,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为其翻译诉讼文书的内容。你明明能听懂,你这是捣蛋!阿里巴巴:阿拉勿会讲普通咸话!阿拉要请翻译。九、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一)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十、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一)三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二)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当给予特别的保护。(三)赋予诉讼参与人控告权。你认为这一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吗?无罪推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上的原则表述,而应当是一个规则系统,包括沉默权规则、疑罪从无规则、拒绝自证其罪规则等一系列规则所构成。我国相关的立法表述表明,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并非无罪推定原则。可以关注一下香港基本法第87条第2款规定。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颁布时间是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该法第8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十一、依法不追究原则(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原则在理解过程中要注意一个问题也即不同的诉讼阶段,其处理方法是不同的:一,尚未立案的,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二,已经立案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四,已经起诉进入审判阶段的,应分别作出终止审理、准予撤诉的裁定。十二、刑事司法国家主权原则(一)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或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二)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三节其他国家确立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一)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二、司法独立原则(一)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司法职权的独立性。(二)法官办理刑事案件的独立性。这里应注意的是,许多国家均倡导法官独立,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有区别吗?请你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并进一步引伸这一问题对我国现有的审批制度改革是否有影响。三、无罪推定原则(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告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控告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二)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司法机关不能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也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认定其有罪。四、有效辩护原则(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三)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五、平等对抗原则(一)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是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二)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即控诉方与辩护方在法庭审判中围绕被告人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证据是否充分、事实能否认定等问题,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大家思忖一个问题为什么参加拳击比赛的运动员在赛前要称体重?为什么拳击运动员必须按等量级别进行比赛?六、诉讼及时原则(一)诉讼期间的规定1、能使办案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预见的一定时间内办理刑事案件;2、通过期间的规定,可以防止诉讼的拖延,而将诉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以内;(二)关于集中审理的规定;(三)建立完善的程序体系和各种简化程序的适用;1、根据案件不同设立不同的程序;2、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设立相对简化的程序;3、在普通程序中减少某些诉讼环节;香港高等法院有专门为陪审员安排的休息室,你知道为什么答案是:如果案件需要连续审理数天,则陪审员必须在法院指定的休息室休息,期间不能回家,直至庭审结束。休息室内卫生设施齐全,但没有任何通讯工具,陪审员也不能将通讯工具诸如移动电话带入休息室,以防止受外界干扰。应当讲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公正,你认为这对于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是必要的吗?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着眼点在于程序的安定性,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前提,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侧重于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包括了对检察官上诉的限制。八、国家追诉原则设立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行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以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采用的典型追诉方式,这一追诉方式其后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收,从而成为当代刑事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追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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