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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责任保险一、责任保险概述二、公众责任保险三、产品责任四、雇主责任五、职业责任一、责任保险概述(一)责任保险的发展1855年英国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1880年雇主责任险1898年汽车险单1900年前后的医生职业责任、会计师责任、产品责任保险(二)责任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50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各种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1)保险标的的含义:1、责任的负担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2、法定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责任;3、保险标的所包含的法定责任是赔偿责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2)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由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侵犯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和权利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行政责任:即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即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侵权:过错责任(过失)侵权责任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合同责任)1、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故意和过失)为前提而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2、无过错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即使无过错,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并无过错,也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具体保险内容为: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校外的突发性侵害等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而被保险人并无过失或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须对受害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一)一般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二)雇主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劳动法》、《工会法》、《合同法》、《劳动保险条例》等(三)产品责任:《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四)职业赔偿责任:《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保险法》等(五)其他赔偿责任(监护责任、合同责任等):《民法通则》、《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三)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1、与物质损失保险的区别物质损失保险:1、有形财产2、承担物质损失3、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责任保险:1、无形财产2、承担物质损失及人身伤亡3、被保险人以外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2、与人身保险的区别(1)保险标的不同:责任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人身险: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2)被保险人不同:人身险:只能是自然人责任险:自然人和法人(3)保险事故的构成不同:人身险: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责任险: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事件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A.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的存在;B.受害人(第三者)向致害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4)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险: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自己可以向责任方索赔)责任险: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除非被保险人是责任方)(四)责任保险的特征1、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存在着以法律形式确认的由于某种行为而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人们才会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2、经济补偿的“替代性”和“保障性”是责任保险存在的前提。赔偿对象不确定,致害人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人既替代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又保障了受害人应有的合法权利。3、责任限额方式是责任保险业务运作的计算根据保险责任发生之前第三者的不确定构成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额度的不确定,以责任限额的方式承保可以起到稳定保险人的财务的作用。4、司法仲裁或栽决是履行责任保险业务功能的基本条件。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通常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坏程度来裁定,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司法仲裁或裁决的标准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五)责任保险的种类与承保方式1、责任保险的种类(1)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场所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其他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1)场所责任险:承保被保险场所(包括建筑物及设备、装置)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在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时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险种: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宾馆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停车场责任保险、马戏表演责任保险等2)承运人责任保险3)承包人责任保险4)个人责任保险:猎人责任保险、射击运动员责任保险、个人综合责任保险等5)其他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油污责任保险等(2)雇主责任保险(3)产品责任保险(4)职业责任保险(5)个人责任保险:住宅责任保险、房东责任保险、家庭责任保险、汽车个人责任保险等2、责任保险的承保(1)按承保的方式划分A、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B、作为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如汽车综合保险、飞机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等C、作为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同一张保险单保障几个责任(2)按责任发生的原因划分A、过失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B、无过失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无论有无过失,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责任的归属方式期内发生式期内索赔式(六)保险责任的归属方式1.期内发生式以损失(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基础,即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产品责任保险(1)产品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不论意外事故或损失在何时发现。(3)不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期满之后。优点: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对应。缺点: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终索赔的金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期。2.期内索赔式以损害事故索赔提出的时间为基础,计算责任事故的有效期。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只要首次正式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含义: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任何索赔,必须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向被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而且被保险人对事故发生不知情或不能预料的,保险人负责赔偿。适用出口产品或潜伏期较长的产品或风险。两种赔偿基础的图示:期内发生式:保险事故发生提出索赔———————————----------------------------------保单起保保单终止期内索赔式:保险事故发生索赔提出-------------------------—————————(追溯期)保单起保保单终止提示:现行的公众责任险类、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主条款是以事故发生式为承保基础的,其中,产品责任险一般主张加设“索赔提出为基础”批单,对主条款的承保基础进行批改,以避免“长尾巴”的出现;而公众责任险类及雇主责任险虽然也存在发生“长尾巴”的可能性,但比产品责任险的相对要小得多,且以事故发生式为基础承保在实际操作中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同时为防止长尾巴的出现,大多数都在索赔时效上注明索赔时效控制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补充: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责任事件的受侵害人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按《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总结责任保险是以民事法律责任为标的的险种,其展业、承保、理赔与法律环境的关联程度比其他险种要高,因此在承保时必須列明司法管辖权;随着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责任保险的社会需求将会不断提高,可以预见责任保险将前途远大!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将随之增大。案例分析某一个制药厂在2008年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年,以“期内发生式”为基础承保。在保险期限内,一患者服用该厂2008年生产的药物,因其配制上的过失致使该患者身体受到了潜在的伤害。该患者在2011年发现并提出索赔,法院判定制药厂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A.否,因为索赔是在保险期满后提出的B.是,因为患者的损害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C.是,因为导致患者损害的被保险产品是在保险期限内生产的D.否,因为患者的损害是在保险期满后发现的案例分析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其研制并生产的千种新药向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TP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式”;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0万元;承保地区范围为中国大陆。2001年6月、2001年11月、2002年3月、2002年8月和2004年1月,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接到五位使用该药的患者提出的索赔申请。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承认该药对使用者有任何身体伤害。于是,这五位消费者先后把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分别受理了这些案件,并经过详细地调查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归纳如下:(1)该药对部分使用者确能导致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五位原告即属于这类人群,且五位原告的伤害均发生于2001年度;(2)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对五位患者分别支付20万元、40万元、30万元、60万元和55万元的赔款;(3)TH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诉讼费用分别为5万元、1万元、2万元、0.5万元和6万元。二、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1、公众责任风险概念(1)公众责任:公民或法人在其民事活动中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社会公众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对受害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特点: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损害行为是对社会大众利益的侵犯。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社会公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公众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1)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公众责任保险直接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所以任何第三者都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直接与受害的第三者进行交涉。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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