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物贸易法(一)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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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TradeLaw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论•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意见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法令和规定。•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运输、保险、支付)•服务贸易•国际许可证贸易•国际商品制度•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调整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ConventiononContractsof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海牙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1、主要内容:(1)、范围和总则(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2)、合同的成立(FormationofTheContract)(3)、货物的销售(SalesofGoods)(4)、最后条款(FinalProvisions)2、公约适用主体(1)、缔约国中营业地(placeofbusiness)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a.两个国家为缔约国(whentheStatesareContractingStates)营业地的标准:一个稳定的经营机构所在地商业活动中心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力问题:、当事人存在一个以上营业地该如何确定营业地?、当事人无营业地的情况如何处理?(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whenthe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leadtotheapplicationofthelawofacontractingState.)注意问题:美国、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3、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merchandises)(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ofgoodsboughtforpersonal,familyorhouseholduse,unlesstheseller,atanytimebeforeorat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neitherknewnoroughttohaveknownthatthegoodswereboughtforanysuchuse)(b)经由拍卖的销售;(byauction)(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onexecutionorotherwisebyauthorityoflaw)(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ofstocks,shares,investmentsecurities,negotiableinstrumentsormoney)(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ofships,vessels,hovercraftoraircraft)(f)电力的销售。(ofelectricity)问题:1、公约适用于活动房屋的销售吗?2、小帆船、划艇,用于观光旅游的船舶是否受公约的调整?3、公约适用于燃气、原油的销售吗?4、公约适用于提供无形的资产或服务的合同吗?4、公约不适用的销售合同(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Contractsforthesupplyofgoodstobemanufacturedorproducedaretobeconsideredsalesunlessthepartywhoordersthegoodsundertakestosupplyasubstantialpartofthematerialsnecessaryforsuchmanufactureorproduction.(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ThisConventiondoesnotapplytocontractsinwhichthepreponderantpartoftheobligationsofthepartywhofurnishesthegoodsconsistsinthesupplyoflabourorotherservices.讨论问题:公约能否适用于服务贸易?5、公约不适用的法律问题(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thevalidityofthecontractorofanyofitsprovisionsorofanyusage)(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theeffectwhichthecontractmayhaveonthepropertyinthegoodssold)(c)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theliabilityofthesellerfordeathorpersonalinjurycausedbythegoodstoanyperson.)•例1:马来西亚D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橡胶,由日本的一家船公司承运,后来船长修改了船名伪造了提单,在运输途中卖给了新加坡商人,新加坡商人又以低价卖给了中国的某东北公司,运送货物的船舶抵达中国某南方港口后卸货溜走,印度公司向我国海事法院出示整套提单、付款单据,请求法院判归印度公司所有。•问题:•1、新加坡公司与中国公司的买卖关系可否由公约调整?•2、印度公司与中国公司的争议的内容可否由公约调整?•例2: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设备。•此案中公约适用哪一部分的损失?6、公约的适用(1)公约与当事人意思自治排除公约的适用e.g.TherightsandtheobligationsofthepartiesunderthecontractshallbegovernedbyU.S.UniformCommercialCode.ThisContractshallbegovernedbyandconstruedundertheinternalLawoftheP.R.C.NotincludingtheCISG.改变公约条款的效果e.g.TherightsandtheobligationsofthepartiesunderthecontractshallbegovernedbytheprovisionsoftheCISG,excludingitsarticle2(e)(2)、公约在其他情况下的适用(参加公约Opting-inCISG)(3)、公约在我国的适用7、缔约国的保留(1)书面形式的保留(2)和我国现行法的关系《公约》第7条:“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二、调整国际货物的国际惯例(一)国际贸易术语(TradeTerms)或“价格一交货条件”(Price-DeliverTerms)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表示交货条件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Incoterms的法律效力:1、作为国际惯例,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条款.在对其予以修改后加以利用,合同明示条款的效力高于Incoterms的效力。2、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3、条款内容并不完整,不能单独适用。(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内容E组:(启运Departure)EXW(即工厂交货,其原文为ExWorks(...namedplace):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贸易术语。卖方:即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也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买方:除另有约定外,应承担在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适用范围: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F组(主要运费未付MainCarriageUnpaid)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reeCarrier(...namedPlace)FOB: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卖方的基本义务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买方的基本义务1、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3、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实务中注意的问题:1、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2、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3、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4、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FOB的变形有:•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FOB包括理舱(FOBStowed)••FOB包括平舱(FOBTrimmed)•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StowedandTrimmed)FCA: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卖方的基本义务(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主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买方的基本义务•(1)自费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FAS: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指卖方把货物送到装运港码头船边。按装运船边交货条件成交,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船边为界,货物交至船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可能包括驳运费用和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风险损失,概由卖方负担,当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后,费用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负责按规定把货物交到船边,卖方负担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Incoterms2000)•案例1: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FOB合同。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到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提问:•(1)A公司是否对上述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达成,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为什么?案例2:欧洲一公司与非洲一公司签订了FOB合同,由欧洲公司向非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检验并发现该损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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