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倒霉”司机斯托瓦:终身监禁因酒驾无药可救的“马路杀手”在美国德克萨斯州,54岁的卡车司机斯托瓦(Stovall)从来不是什么新闻人物,可是最近的一次酒后驾车,却使他数天内扬名海内外,引发坊间学界无数讨论。其实事情的起因一点也不复杂:斯托瓦同往常一样,喝了几杯“黄汤”之后,开着卡车就上了路。醉意醺醺之下,卡车在公路上左右穿梭,幸好仅仅在撞伤一人之后,就被警察及时拦下。抽血测试表明,斯托瓦血液内的酒精浓度整整超标4倍,已经属于德州刑法中的犯罪。不过话说回来,酒驾在美国并不是什么新闻。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仅在当年,全美就有大概1.59亿人次酒后驾车。如果平均到美国的3亿人口中,相当于在每两个美国人里,就至少有一个人在当年曾经酒后驾车。当然,数学计算不等于现实情况。实际调查显示,美国18岁以上的成年人当中,仅有2.3%承认曾经酒驾。换句话说,绝大部分美国司机都能洁身自好,但在极少数有酒驾历史的“马路杀手”中,平均每人一年酒驾多达23次。而且更加惊人的一个数字是,在第一次被警察逮捕之前,这些“杀手”司机已经平均酒驾87次。斯托瓦先生显然属于这一少数人群。实际上,早在这次被捕之前,他已经有8次酒驾定罪记录,其他未被发现的酒驾尚不知有多少。按照德州刑法典的规定,如果仅仅是初犯,酒精浓度超标4倍也只是轻罪,后果大多是暂扣驾照加强制学习,顶多再加上罚款。可是如果超过两次酒驾,就自动升级为重罪,所科刑罚在理论上可以最高达到无期徒刑。不过在本案之前,无期徒刑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因为德州2500万人口中,还没有任何人因为酒驾而在监狱度过余生。即便是习惯性酒驾2者如斯托瓦先生,尽管三番五次被绳之以法,还不一样开着卡车在德州的大街小巷撒野?显然法官们认为,对于一个每年有数百万人违反的罪名,适用无期徒刑这一极端处罚无疑不太恰当。其实在绝大多数酒驾案中,被告人甚至都不必蹲监狱,要不然美国监狱远比现在更加人满为患。对于法庭和监狱,斯托瓦先生早已不再陌生。除开8次酒驾前科之外,他还先后因入室盗窃、信用卡诈骗、唆使未成年人饮酒等罪名多次被捕。按照当地检察长的说法,在过去20年中,斯托瓦“把整个刑法典练习了一遍,毫不在乎(自身)安危和(社会)福祉”。对于这第9次酒驾,斯托瓦多半也没有放在眼里,以为和之前8次一样,大不了在监狱蹲几天,然后就可以继续游荡大街享受黄汤之乐。不过出乎他的意料——其实也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这一次斯托瓦走进监狱之后,可能就一辈子都没法出来。主审案件的法官认为,斯托瓦用自己的行为一再证明,他是一个完全无药可救的“马路杀手”,常规的劝导、训诫乃至短期监禁根本不起作用,唯有无期徒刑才能真正让他不再酒后驾车。于是乎,斯托瓦无意间或许成为世界第一例纯粹因酒驾而致终身监禁的司机。终身监禁VS有期徒刑斯托瓦的判决一经报道,立即在全美乃至世界多个国家引发一片哗然。在当今这个“车轮上的世界”,虽然酒驾早已成为过街老鼠,但因为酒驾者一般并非穷凶极恶之徒,而且往往缺乏实际损害后果,因此在人们的心理预期中,简单采取罚款、扣照、短期羁押等措施,已经足够起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只有当酒驾导致恶性伤亡事故,比如像孙伟铭一样带走四条冤魂,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才显得有必要。即便如此,相比谋杀、绑架、强奸、贩毒等罪行而言,即便在伤亡后果上差不多,酒驾者的主观恶意也有天壤之别。正是因此,世界各国对酒驾肇事者的惩罚,一般都大幅低于同等后果的暴力犯罪。比如在中国,致一人死亡并负全责的酒驾司机,起刑仅在三年以下;即便是致多人死亡,如果仍以交通肇事定罪,最坏结果也就是七年监禁。又如在美国各州,酒后肇事普遍以过3失杀人起诉,结果也往往限于数年有期徒刑。当然,如果案件涉及一些特殊情节,罪名和处罚就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在孙伟铭一案中,鉴于其无证驾车、醉酒飙车、肇事逃逸、多次违章等情节,四川法院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又如在美国北卡州,一个撞死两人的酒驾司机也被控一级谋杀——大概相当于中国刑法中的直接故意杀人——检察官甚至建议判处死刑,不过陪审团最终裁定无期徒刑,而且终身不得假释。但是相对于孙伟铭等人而言,斯托瓦的无期徒刑始终看起来有些冤枉。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尽管先后9次因酒驾定罪,但除了致人轻伤以外,斯托瓦从来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严格地说,如果德州刑法没有规定累犯应当加重处罚,那么斯托瓦的9次酒驾基本都属于轻罪,也就大概等于中国的轻微交通违法,连犯罪都算不上,顶多也就行政拘留几天,更别说施以无期徒刑。不仅如此,即使考虑累犯因素而定为重罪,按照刑法中的比例原则,对于这样一个“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无赖型”罪犯,似乎也没有必要剥夺其终身自由。正是因此,当斯托瓦案件判决一出,坊间学界的反对声音迅速高涨。不少人均斥责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斯托瓦的科刑过于严厉,以致他可能仅仅因为几杯黄汤就要在监狱终老余生。需要说明的是,这还不仅仅是普罗大众的声音,包括法律界的许多人士,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也极为反对判处斯托瓦无期徒刑。笔者看到这篇报道时,也正好在一个美国法官家里做客,便顺口问及法官夫妇对该案的看法。两人都有多年法律经验,几乎异口同声地回答说,无期徒刑有些过分,10年左右有期徒刑可能相对比较合适。但是另一方面,斯托瓦案的判决也得到诸多支持,尤其是来自警方和检察官。比如当地检察长在回应有关批评时抱怨说,“如果斯托瓦端起一支枪,对着大街上盲目扫射,那么判他无期徒刑估计不会招来任何批评。其实在本案中,斯托瓦不过是把他的卡车当做一把枪而已。”这话也并非没4有道理。根据斯托瓦的履历,他已经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酒驾恶习。如果放任他回到社会继续开车,每时每刻都会是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而且迟早他会酿成大祸。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与其等他闯祸以后再绳之于法,不如干脆防患于未然,完全禁绝他酒驾的机会。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当前看来唯一可行的办法就只有终身监禁。于情于理,检方的立场都还说得过去。其实谁都清楚,斯托瓦已经无药可救,常规的惩罚方式,不管是强制学习、吊销驾照还是短期监禁,都不能阻止他酒后驾车。一定程度上,他就像一个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如果任其逍遥于大街之上,伤人乃至杀人都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后果。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又不可能将斯托瓦像精神病人一样进行医学禁锢,避免其危害社会。如此一来,利用刑罚措施将其终身监禁,可能就是司法机关的唯一选择。何况严格说来,斯托瓦并非就一定要在监狱终老余生,因为法官的判决并未要求不得假释,所以按照德州刑法规定,只要斯托瓦决心悔过,他在5年后就可获得假释。当然,如果他依旧难以拒绝酒精的诱惑,假释时间就可能推到10年甚至15年以后。斯托瓦现年已经54岁,如果等到15年后才假释出狱,估计再酒后上路的可能性也就不大了。由是观之,德州法官这一可谓惊世骇俗的严厉判决,实际上已经放弃罪刑相适应和司法平等原则,不再严格基于犯罪行为本身进行惩罚,而是着眼于犯罪人的潜在危险性,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威胁采取预防性措施。因为缺乏有效的替代性措施,法官不得已动用最为严酷甚至有点非人道的刑罚;而斯托瓦的个人自由,很大程度上则成为这种制度性缺陷的牺牲品。自主行为VS生理疾病反对将斯托瓦终身监禁的声音中,不少来自一个特殊的专业群体——精神病医生。其实早在1784年,一名美国医生就指出,酗酒本身是一种生理疾病,而酒精无非是引发疾病的诱因而已。5随后的200多年间,越来越多的医生认为,酗酒者的基因中带有某种缺陷,导致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饮酒冲动。1957年,美国医学会正式承认这一判断。自此以后,美国精神病学会、美国医院协会、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也先后将酗酒列入疾病范围。不仅如此,经过医学界的长期呼吁,以及一系列颇具说服力的研究,“酗酒=疾病”这一判断正逐渐受到普罗大众的接受。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大概90%左右的美国人认同酗酒与生理疾病存在直接关联。按照目前较为公认的医学定义,酗酒是一种受到生物基因、社会心理和文化环境影响而产生的慢性疾病,表现为对饮酒行为的控制力减弱,沉溺于酒精,思维受阻等,而且往往逐步恶化甚至引发致命后果。既然酗酒是个人无法控制的生理疾病,那么根据“责任基于过错而生”的基本法治原则,酗酒之人就不应对酗酒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换句话说,作为意志自由的行为主体,个人只应对自己主动选择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他超越自主意志的行为,比如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免除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出发,以严刑峻法惩治酗酒者的醉驾行为,无异于将生理疾病归咎于个人过错,是打错了“靶子”,不仅难以真正遏制酗酒者的酒驾行为,更会误导社会其他成员,造成“杀人放火原来和酒后驾车差不多”之类的错误印象。医学界因此主张,刑罚——尤其是像无期徒刑之类的极端做法——并非处理习惯性酒驾的有效方案,正确的措施应当在于医学治疗和心理辅导,就像强制戒毒一样,通过消除酗酒的生理和心理病根,防止酗酒者继续饮酒。毫无意外的是,医学界的建议遭到法律界的强烈抨击。最为常见的反驳理由是,即便酗酒本身存在生理缺陷基础,难以从根本上禁绝,但酒后驾车显然属于个人意志的自主选择。言下之意,如果因为生理原因不能戒酒那是情有可原,但是喝酒之后开车上路则是故意置他人安危于不顾,依法就当受到刑罚处分。所以说,法律并非处罚人力无法控制的疾病,而是处罚对自身行为不负责任的危险分子。一个有力的证据就是,美国嗜酒者其实不在少数,但多数人都能做到酒后远离方向盘;有人知道自己酒后容易犯傻,可能迷迷糊糊中开车上路,所以往往提前就将车钥匙锁起来,或者干6脆把车交给他人临时保管。相比之下,那些习惯性酒驾的杯中君子,显然具备危害他人安全的重大过失甚至间接故意。不仅如此,如果允许酒驾者以疾病为借口逍遥法外,那无疑是鼓励公众毫无节制地享受杯中之物。这样一来,马路上横冲直撞的“杀手”司机可能要呈几何倍数增加,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系数则必然直线下降,甚至达到人人自危、无人敢上路的境地。极端情况下,个别人甚至会借酒驾之名,行故意伤害乃至谋杀之实。此等恶果,即便是那些主张“酗酒=疾病”的医生们,估计也不会有人愿意看到。正是因此,法律界的立场迄今还没有受到真正有力的挑战。倒是在医学界内部,一直有不少尖锐的反对声音。据上世纪90年代的一项调查表明,80%的内科医生认为酗酒纯属个人恶习,而非生理疾病。更有评论者认为精神病学界的主张无非是“屁股决定大脑”,目的并非在于挽救酗酒者,而是为精神病医生们招徕生意,谋取不当利润。何况即使把酗酒司机当做病人来处理,还有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的医学水平和医疗资源都不足以应付如此大量的酒驾司机。不仅如此,考虑到酗酒还同时包含心理和环境因素,纯粹的医学治疗即便能从生理上消除饮酒基因,如果不改变病人的心理习惯和生活环境,同样难以杜绝酒后驾车现象。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姑且不论效果如何,所有这些治疗方案的经济成本都可用天量计,没有任何一个司法系统能够承担。因此,所谓以医学治疗代替刑罚处分的“人道方案”,很大程度上只是“看起来很美”的镜花水月。刑罚处分VS技术控制7透过斯托瓦案件的争论,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当代国家在习惯性酒驾面前的无奈:如果付诸刑罚处分,符合比例原则的轻缓刑罚很难起到预防作用;只有不太人道的无期徒刑才能保证实际效果。如果寻求医学手段的帮助,一则技术水平尚不够理想,二则容易造成执法逻辑的混乱,导致纵容甚至鼓励酒驾。而且不论长期监禁还是医学治疗,纳税人为之付出的代价都过于高昂。比如相对于斯托瓦造成的些微损失,无期徒刑的关押成本可谓天上地下;但若等到大祸酿成方才采取行动,则再大的付出也难以弥补无辜生命的逝去。于是乎在法律的威严和人道之间,在对酒驾者的惩罚与挽救之间,在对执法成本和潜在威胁的权衡之间,国家陷入一个进退维谷的巨大尴尬,始终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案。正是针对这种尴尬,一个名叫“反酒驾母亲联盟”(MothersAgainstDrunkDriving,简称MADD)的非政府组织在全美极力推动一项新法令,要求对酒驾司机的汽车强制安装酒精锁点火装置(AlcoholIgnitionInterlock)。这种设备直接和汽车点火回路相连,司机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