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及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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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及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本次课的主要内容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二、学生的法律保护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一、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主体。通常未满十八周岁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学生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加以界定。学生法律地位的来源:(1)公民身份(2)学生身份联合国对权利的界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79年起草,历时10年,1989年完成.公约之前,1924年有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联合国大会制定了新的儿童权利宣言.确立了儿童不受歧视、最大利益、特别照顾、免费初级教育、不受虐待剥削和买卖等十项原则。联合国儿童公约规定儿童的权利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我国对未成年人儿童权利的界定中国政府于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加入了承诺对儿童承担义务的国家行列1991年9月4日,第七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进行了修订.其他与儿童权利权利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四大权利含义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作为学生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权和使用教学资源权(二)“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三)“获得公正评价及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四)享有人身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尊严权等(五)“申诉权”;案例分析(一)江西省某初级中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居然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这一举动引起了当地家长和一些教育人士的质疑。请问案例中的学校的做法是否妥当?侵犯了学生哪方面权利?案例分析与法条依据第一,民主选差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对问题学生进行勒令退学处分,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学校都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教育学生离不开对学生的管理,学校管教学生就具有相应的管教权。对于学生的错误行为学校有权也应该对其进行教育。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而神圣的权利,受教育权的拥有是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学生在教育面前也应该是平等的。学习好坏与否、家庭贫富与否、身体残疾与否……都不能作为是否享有受教育的标准,只要是中国的公民就具有受教育权。学校有义务保障正常儿童、残疾儿童、问题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所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案例分析(二)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杨新宇16周岁,是天津市第48中学初三、二班学生。一天下午,其班主任王斌去教室时,发现杨新宇旷课不在,看见他的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一封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杨新宇回来上课时,发现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杨新宇说清早恋情书问题,杨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到,将杨新宇抱住。杨当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杨的嘴,未能抠出信。杨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杨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杨新宇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时,发现杨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杨新宇蹬倒。杨新宇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请问这案例中的教师侵犯了学生哪方面权利?案件分析及法理依据1、老师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案件中,班主任王斌擅自拆学生杨新宇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校团队书记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宇的合法权益。2、责任追究: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指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两位老师的行为造成学生的身体伤害,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赔偿事实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所以,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天津市第48中学负担。拓展分析:隐私权到底包括哪些方面?隐私权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匿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受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学生的义务(一)遵守法律义务;(二)养成良好习惯的义务;(三)努力学习义务;(四)遵守学校制度义务。二、学生的法律保护学生的法律保护在学生群体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一、人身权的保护、二、受教育权的保护。为什么对学生要特殊保护?生理方面:身体处于发育期,尚未成熟。心理方面:思维、情感、意志力都处在发展时期,自控性差,叛逆性强(人生的三大危险期)。社会地位: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弱势群体,无法自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黑煤窑事件引发你哪些思考?反映了当前儿童保护出了哪些问题?本人认为至少五个方面的问题当前儿童的处境有些比我们预想的要差很多,尤其是流浪儿童、残疾儿童等,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存在很多问题政府的不作为让我们很痛心家庭监护的不到位儿童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反映渠道,应急处理机制,法律责任如何明确等社会环境有许多方面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学生的权利保护的原则最大利益原则无歧视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学生的权利保护的途径——政府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政府保护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高度重视儿童的权利保护。政府应有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机构和相关制度政府应对保护儿童不利的情况负有责任学校保护青少年绝大多数的时候是在学校中度过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要求学校有保护的义务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校保护学生什么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义务。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义务,中小学心理健康主要包括:(1)学习方面:学习中的心理障碍、学习情绪的调节、克服学习困难的能力等。(2)交往方面:同学间的关系、师生间的关系、亲子间的关系。(3)青春期的困惑:早恋、单相思等。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学校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学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社会保护社会环境的重要性:出污泥而不染,对未成年人而言难度就不太适合?华生说,给我一打儿童,我可以培养成为小偷,也可以培养成为警察。社会如何保护:建立社区保护的机制每个公民对儿童保护的责任与意识对困境儿童的了解和关照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应当要指定辩护人,有委托辩护人的除外。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审理进行先期公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的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得案例中列出真实姓名,进行鉴定要听取青少年的意见家庭保护1、建立和完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2、建立亲权制度: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体和财产上的养育管教和保护管教的权利义务制度3、监护制度和抚养制度的完善案例分析:请问下面做法有哪几点是错误小明今年15岁,骑摩托车抢了A女士的手提袋(袋里4000元人民币),幸好A女士松手及时未造成伤害。公安机关单独对小明进行了讯问,侦察结束后,检察院决定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准备公开审理案件,法院于7月11日对外进行了公开审理公告。审判前,小明家里人已经为小明请了辩护人进行辩护,但法院考虑到小明未成年,专门为小明指定了一个辩护律师。审判结束后,法院对媒体以小明的真实姓名公布了该案件。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范围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包括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的损害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共6章40条。一、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伤害,不包括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二、特征:(一)学生的伤害是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存在过错(如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管理行为违法或违反通常的合理的行为标准而造成了学生的伤害)三、范围(一)从空间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包括校园内的全部范围(以学校围墙为界,没有围墙的,以土地使用证的红线图为准)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为限(二)从时间看,凡学校正常开展活动的期间都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下列情形造成了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的事故,但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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