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及问答题第1页共11页商法名词解释及问答题第1页共11页第一章商法总论1—23页1.商法调整的对象:一、商事关系,二、商人和商行为,三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2.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4.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5.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6.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7.各国立法规定商人应具备的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8.我国立法中商人取得特殊资格的条件:1.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2.履行工商登记。9.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的主要形式: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10.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11.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12.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13.形式的商法:最典型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制。14.实质的商法:广义: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其中的国内商法又有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所谓商事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中有关商事的规定。商事私法,指民法、商法以及判例、习惯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狭义:指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部分。15.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有一个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者限制的作用。首先,承认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我们既可以把民法看作是商事基本法,也不妨把商法看作是民事特别法。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作,二者有着共同的社会使命、价值目标和功利目的,相辅相成,相互协同,构成了实现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率的重要支柱。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处于优越的地位。从法律使用的角度看,按照特别法有限之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法规则相对于民法规则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从法律的体系结构看,民法有一个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一直的封闭体系,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而商法所包括的各种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他们更多地表现为“各自为政”的状态,因此商法从整体说是一个开放体系,具有显著的变动性。这是由于这种变动性,商法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不但地进行自我变革和制度创新,而这种变革和创新的成果固定下来后,又可能引起某些民法基本制度的变化,从而导致民法的修改和补充。16.什么是经济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反映了当今一种独特的现象,即经济事物的普遍存在和这些经济事物对法律秩序的无可估量的影响。与其说经济法是法的独立分支,还不如说它是一系列关系到秩序性、纪律性的特别法律问题,似乎也可能说,它是自工业革命以来法的演变中一种异彩纷呈的现象。二者之间的区别:(1)商事关系的平等性和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决定了商法必须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而经济法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是代表国家在经济领域各种事关社会利益的问题上的政策性意志。(2)商法的各主要领域,都有其固有的原则和体系,而不能以国家意志、政府职能、政策主导和法律部门综合为基本特征。而绝大多数国家的经济法都是以某一经济领域中的特定关系或特定问题为对象,以国家为调整这些关系或者解决这些问题所确定的政策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二者之间的联系:(1)从性质上讲,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都具有有限的效力。(2)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敢于,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3)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地实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4)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事法律的规定中吸收经济法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立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17.商法的一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包括体国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2.提高经济效率原则,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其主要表现为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18.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1)以习惯为渊源;(2)效力仅及于商人团体内。19.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1)提高企业素质。首先要求企业具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因此需要有一套有利于企业广泛吸收社会投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次,提高企业素质还要求在竞争和协作的环境中不断枣强企业的经济势力和交易能力,因此需要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企业破产制度、企业重整制度和企业兼并制度,在实现这些目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完善企业结构。首先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的直隶结构,这在法律上主要是通过投资者权利的明确界定,经营者权力和职责的科学配置,以及监督机制、责任机制的有效建立来实现的。其次,完善企业结构还要求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此,需要从法律上建立实现职工民主管理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制度。20.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之所以提出维护交易公平的要求,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本质在于扭曲市场竞争的条件。正常的市场竞争是鼓励经营者通过改进技术、完善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诚实经营来赢得市场优势。这样的竞争是健康的,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而不公平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利用特权、欺诈、降低品质以及损害他人来获取市场。所以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撑场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这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己,禁止垄断和歧视。商事法律中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条款,就体现了这样的要求。(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及其重要的原则。在许多场合规定了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部的重视义务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21.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构成同意。(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惟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形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5)商事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清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22.商法实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理由何在?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在市场经济中,风险是制约交易开展和引起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人们针对各种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创立和发展了保险制度。保险制度是一种风险分配社会化的机制。通过保险合同筹集保险基金,实现个人风险准备金的社会化,在此基础上使个人的风险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在现代,由于市场的国际化和金融化导致了风险因素的扩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往往需要更多的制度支持。保障交易安全,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制度性风险通常表现为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它使人们无法确切地把握其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从而减少交易的动机或者增大交易的成本。因此,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23.公示原则:公示的方式有登记和公告。登记是将有关重要事实和相关文件记载和保存于法定登记机关,供厉害关系人随时查阅,公告是通过一定媒介将有关重要实践既使是向公众宣布。24.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25.美国统一商法典:联邦政府大力倡导各州商法的统一,成立了各州委派代表组成的全国统一州立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一百多种商事统一法,在此基础上,从1940年起,经过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的通力合作,历经12稿,终于在1952年公布了第一部统一商法典,成为美国商法统一运动中最令人瞩目而且最有影响的成果。此后,经过修改,于1957年公布了第二部统一商法典。现在,除路易斯安娜州有部分保留外,美国各州均已接受该法典为本州法律。26.1807法国商法典:1807年在拿破仑的主持下,制定了《法国商法典》,该法典共四编。第一编通则,包括商人、商业帐薄、公司、商业交易所及票据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九章;第二编海商,第三编破产,第四编商事发运。法国商法实行客观主义,将商法由商人阶级的法装便为商事交易的法,并对股份公司作了最早的一般规定,具划时代的意义。第二章公司法24—81页27.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由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28.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法人。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具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是一个营业实体,主要表现为,公司拥有营业财产,其次,公司从事营业活动。3.公司应依法成立。首先,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其次,公司成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最后,公司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29.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0.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1.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2.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33.两合公司:是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