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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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54m建筑高度大于54m54m≥>27m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27m建筑高度不大于27m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公共建筑>50m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厂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它高层公共建筑>24m1.建筑高度>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的其他公共建筑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A、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B、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a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b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c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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