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药、天然药物申报程序和技术要求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蔡丽萍2009年4月16日2主要内容介绍药品注册相关法规明确中药、天然药物申报的程序和一般要求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药品补充申请需注意的问题3药品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4新药申请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改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但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国家局会根据情况确定。5仿制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6进口药品申请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7补充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8再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9中药、天然药物的概念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10药品注册中对专利状态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11药品注册中对专利状态的要求l声明(供参考)lXX(品种)是我公司自行研制的中药、天然药物×类品种。经检索,本申请中药物、处方、工艺等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l本申请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ll申请机构名称(公章):l日期:年月日12药品注册中对专利状态的要求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13对申请人提交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保密的有关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申报企业自身也必须有对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包括商标专利、企业秘密、著作权等。14药品注册中对使用文献的要求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15申报方式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16申报方式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17药物临床前研究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18提交新药注册申请前需注意的问题1、有同品种上市的,不受理其注册申请;2、国家已批准的新药同品种有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不受理其注册申请;3、申报生产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否则,不予受理;19提交新药注册申请前需注意的问题4、除新建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建车间外,申报生产的新药应当与GMP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否则,不予受理;5、申请注册的药品,其药物、处方或工艺涉及专利保护的,只能在该专利期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否则,不予受理。20中药新药的研究应注意的问题:中药新药的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注重临床实践基础,具有临床应用价值,保证中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均一,保障中药材来源的稳定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应关注对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21中药、天然药物立题时应注意的问题:以中药申请注册,其立题应符合我国传统医药理论,具有一定的临床实践基础,按拟定的功能主治进行相关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研究。以天然药物申请注册,其立题则应当符合现代医药理论,或具有临床依据;其中复方制剂还应当提供充分的实验数据支持组方(包括非临床和临床)的合理性,在临床前需提供各不同配伍及配比制剂的工艺及安全性研究资料,以便进行临床组方合理性研究,并按拟定的适应症进行相关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研究。22制定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标准应注意的问题:应当明确处方组成、药材基原、药材产地及药材前处理(包括炮制)、提取、分离、纯化、制剂等工艺,明确关键工艺参数,并将以上内容列入质量标准。如含有无法定标准的中药材,应单独建立质量标准;无法定标准的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应单独建立质量标准,并按照相应的注册分类提供研究资料;中药提取物应建立可控的质量标准,并附于制剂质量标准之后。23中药申请可减免药效学和临床资料(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并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况: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配伍禁忌;2.处方中药味均有法定标准,且用量不超过法定标准的推荐量;3.生产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4.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24中药申请可减免药效学和临床资料(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并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况:5.功能主治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6.适用范围不包括危重症,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7.有长期广泛的人用史或有文献可查,至今仍为临床医师所习用;8、临床应用确有疗效,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25关于改剂型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其科学合理性。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26民族药注册申报的相关规定藏药、维药、蒙药等民族药的注册申报可参照《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执行。民族药的研制应符合民族医药理论,其申请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民族药专业人员、生产条件和能力,其审评应组织相关的民族药方面的专家进行。27新药注册申报资料申请临床研究:《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申报资料目录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送资料项目1~4、7~31)28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后,申请新药临床试验的申报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报送资料省局形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通知书5日内省局:研制情况、原始资料现场核查;(30日)申报资料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审评(90日)不完善申请人不补充资料(4个月)国家局审批(20日)符合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审批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9新药注册申报资料申请生产:《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药物临床研究批件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照品原材料回执单申报资料目录按项目编号排列的临床研究资料(1~33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30在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新药证书及生产的申报程序页1新药生产的申报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报送资料省局形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通知书5日内省局:临床试验、原始资料现场核查(30日)申报资料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抽3批样品:向药检所发出标准复核通知药检所质量标准复核(60日)国家药品审评中心(150日)不完善申请人补充资料(4个月)不符合规定国家局审批(20日)10日不予批准,发《审批意见通知件》符合规定申请现场检查(6个月内)国家认证中心现场检查(30日内)核定工艺,抽样一批10日内国家药审中心国家局审批(20日)10日内申请人药检所样品检验(30日)省局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通知书31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提交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局不予批准(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局不予批准(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34关于复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35实行特殊审批的中药、天然药(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即中药1、2类)(二)运用新的中医理论研究成果组方且采用新的治法治则的中药复方制剂;(三)未在国家中成药标准中收载的主治范围(适应症)的新的中药复方制剂;36实行特殊审批的中药、天然药另外,就是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及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37临床试验的例数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38申请人在临床试验前如何备案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备案说明、临床批件、已签署的试验方案、CRF、主要研究单位名单、知情同意书、伦理批件、伦理名单、申请人的三证报送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局。39药物临床批件的有效期临床批件的有效期是3年。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40药物临床试验新药临床试验可分阶段进行。阶段性临床试验完成后,可以按补充申请的方式申请下一阶段的临床试验,通过分阶段的临床试验,可降低申报单位的风险。41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申报时,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相应研究。如果减免试验,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局审查批准。42注册申报样品的试制申报新药临床试验的样品可以在研究机构制备,省局受理后会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GMP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GMP(不一定要通过认证),药品的质量由申请人负责。申报新药生产的样品应当在取得GMP认证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GMP的要求)。43新药监测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