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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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系统(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GB7000.1-2007灯具第1部份:一般要求与实验(IEC60598-1:2003,IDT)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neqISO6309:1987)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3.2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3.2.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3.2.2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a)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b)指示疏散方向;c)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及其方向;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3.3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fireemergencylighting&indicatingluminaire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3.4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3.5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emergencypowersupplycel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3.6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son&mothertypefireemergencyluminaire(s)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3.7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ies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3.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uminaries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3.9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controlledbycentralcontrolpanel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3.10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3.11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maintainedfireemergencyluminaire光源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工作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3.12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non-maintainedfireemergencyluminaire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3.13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14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15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16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non-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17应急照明配电箱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3.18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distributionandswitchequipmentforfireemergencylighting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3.19终止电压exhaustedvoltage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4、分类4.1系统分类按系统形式可分为:a)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b)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c)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d)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4.2灯具分类4.2.1按用途分为:a)标志灯具;b)照明灯具(含疏散用手电筒);c)照明标志复合灯具。4.2.2按工作方式分为:a)持续型;b)非持续型。4.2.3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a)自带电源型;b)集中电源型;c)子母型。4.2.4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a)集中控制型;b)非集中控制型。5、防护等级5.1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2008规定的IP30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5.2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2008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4208-2008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5.3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6、要求6.1总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系统及系统组成可参考附录A的说明。6.2通用要求6.2.1主电源应采用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6.2.2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6.2.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6.2.4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6.2.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6.2.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6.2.7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a)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b)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c)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d)系统(地面安装或其它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s~3s之间;e)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f)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6.2.8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6.3系统与整机性能6.3.1一般要求6.3.1.1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6.3.1.2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6.3.1.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6.3.1.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500K至2700K之间。6.3.1.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同时满足6.3.1.3和6.3.1.4的要求。6.3.1.6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6.3.1.7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出口”、“禁止入内”等;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1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dB~115dB范围内(A计权),且清晰可辨。6.3.1.8闪亮式标志灯的闪亮频率应为(1±10%)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为4:1。6.3.1.9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的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H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