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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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探索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新机制、经济运行新模式,缓解贫困村、户生产资金缺乏和贷款难的问题,安全、有效、规范地搞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相关文件及《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指导手册(试行)》,结合本省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宗旨:1、将财政投资的互助资金,以小额扶贫借款形式周转使用发展生产,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拓展扶贫到户范围,增加贫困群众收入。2、完善村民“自主组织管理、自主资本运行、自主选择项目、自主生产经营”,互助互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第三条目标:1、通过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作为经济运行载体和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放大扶贫资金投入量,实现可持续发展。2、在全省有条件、有需要的贫困村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协会与生产、技术、营销相互结合的有效机制,提高贫困村、户生产经营水平、自主管理能力,培养专业合作组织和培植农产品区域经济市场竞争能力。3、培育懂管理、有技能、善经营的新型农民。第四条原则:1、以县为单位,对具备条件、积极性高、有需求的贫困村实行竞选互助资金试点村,村民民主选举组建互助资金监事委员会和互助协会,竞选监事会主任、会长及监、管成员,组织管理运行和监测互助资金。各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需在本辖区县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盈利性社团组织。2、农户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互助协会,加入协会需缴纳“基准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3、加入互助协会以户为单位,每户加入一人,实行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原始投票作为法律依据由村监事会存档。4、互助资金在互助协会内封闭运行,坚持“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5、坚持贫困户优先扶持原则:A、贫困户加入互助协会缴纳的基准互助金,从财政投入试点村的互助资金中,通过赠、配互助资金形式实现入会,享有借款、收益等同等权利;B、互助资金优先支持有发展生产和偿还能力的贫困户和妇女会员。6、互助协会服务对象为本会会员,以贫困户为主体开展生产性项目借款服务。不得办理任何存款和负债业务,不得向外村村民和组织办理借款及其他业务,不得以该协会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7、坚持先选举组建监事会,再民主竞选产生协会的原则,以便自始自终履行监管职责。8、坚持先培训后实施原则,以便规范程序,有效运行。第二章建立互助组织第五条互助资金协会是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盈利性互助资金组织。其性质为村社团法人,业务上接受各级扶贫部门的指导及监督,市、县指导部门应设立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第六条互助资金协会是互助资金的执行组织和日常管理机构。协会管理成员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设会长、副会长(兼)、会计、出纳等职位。根据各村大小和农户集中等情况设立联保中心组。第七条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县条件:1、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有扶贫任务的县;2、县域经济发展突出,主导产业明晰;3、县级领导重视,对试点工作积极性高、组织机构健全,并配套相应的人力、物力和培训指导费用。第八条互助资金试点村竞选条件:1、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整村推进规划的贫困村和低收入村;2、村民有发展愿望、积极性高,村风民风淳朴的贫困村;3、村级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强的贫困村;4、村有产业发展潜力、社团活动场所、信用等级高的贫困村;5、入会农户达到村总户数80%以上,让多数村民得到扶持;6、村内具有群众信任,为大多数村民服务,组织能力强的产业带头人。7、履行本试点村协会章程。第九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竞争入围方式,开展试点村资格竞选。其程序:1、在具备试点村条件的情况下,由乡(镇)政府、村“两委”组建筹备组,向县扶贫、财政部门申请;2、以县为单位组织预选村竞选,由村代表演讲竞选试点村,各预选村陈述答辩完毕后,经评审组打分,评审复议,公布入选村结果;3、评审组由县扶贫、财政部门和预选村所在乡(镇)人员或聘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第十条村民向互助协会申请入会应符合以下条件:1、户口所在地行政村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2、村民入会互助金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基准互助金金额起点;3、诚实守信,信誉良好。第十一条协会管理成员资格: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互助协会会员;2、愿意承担管理服务工作;3、有良好声誉和为大多数村民服务意识;4、具有群众信任、公正、组织管理能力强的致富带头人;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二条互助协会管理成员组成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1-3年。推选步骤:第一步村民缴纳互助金成为互助协会会员,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步从互助协会会员中以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管理成员候选人;第三步候选人中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参加竞选、发表演讲;第四步按协会岗位分别选举产生协会管理成员:会长、会计、出纳;第五步会员户按5至10户以不同方式自愿组合联保中心组,选举产生中心组组长。第十三条民主选举产生的互助协会,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为合法性非盈利社团组织,确认法定实施单位及法人代表,向全体村民负责,向资金援助方承担资金安全责任。民选产生的管理成员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查备案。第十四条协会职责:1、组织成员拟定、讨论通过互助协会章程;2、依据“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程序规则和财务管理细则;3、执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4、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5、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6、负责与上级指导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7、按照要求定期向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8、定期向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监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第十五条实行会员借款证管理制度,全省实行统一“会员借款证”及合同、借、收票据制度,以便汇总监管。会员持“会员借款证”(会员证、借款证、互助资金证、信誉等级证四证合一)均可享受生产性借款及收益分配。第十六条村级互助协会要达到“五有”。即:有稳定的办公地点及设备;有牌子(陕西省××县××村互助资金协会);有协会管理人员分工责任制;有规章制度、周期借款公示、产业项目公布栏;有协会会员和贫困户资料档案。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扶贫、财政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分层次开展行业培训指导服务,协助村互助协会抓好资金运行规则和项目实用技术培训;协助制定试点村实施方案、协会章程、资金管理细则、各项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等;并制订各级部门指导措施和跟踪配套服务计划,提高项目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第十八条互助资金监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互助协会内部监督互助资金安全运行与规范管理的日常机构;监事会由协会会员、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监测员3--5人,每届任期1--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协会管理成员。1、监事会成员条件:(1)愿意承担监理工作;(2)公正、公平,有较强的为民服务意识;(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监事会职责(1)监督协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2)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3)监督协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4)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合法性;(5)接受协会会员及群众投诉;(6)向上级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外部监督及职责试点县扶贫办是互助资金的指导部门和监督机构,负责对互助资金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监测方法见手册),财政部门予以配合,其职责是:1、定期对互助协会开展现场监测;2、定期向上级指导部门提交监测报告;3、受理投诉,开展调查;4、配合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审计;5、负责实施互助协会的换届和退出事宜。第三章互助资金运行管理第二十条互助资金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捐赠资金”)为补充的组成资金。其性质为“国助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小额借款循环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会员入会缴纳的互助金属个人所有)。第二十一条互助资金来源:一是中、省、市、县财政对每个试点村投入定额资金的无偿补助;二是村民以自有资金自愿入会缴纳的基准互助金;三是接纳无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四是财政扶贫资金增值部分,扣除公积金积累、资金运行成本和支付贫困户的自有资金收益分配后,剩余增值部分和捐赠资金增值部分转入本金。第二十二条基准互助金是村民加入互助资金协会必须缴纳的最低基准互助金金额。会员缴纳基准互助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缴纳基准互助金。第二十三条会员缴纳基准互助金的份额大小,由各协会根据各村经济实力确定。一般每份设为500至2000元,在同一个村不得出现两种份额,每户最高入两份,会员缴纳的基准互助金总额不超过财政投入的资金总额。会员以自有资金缴纳的互助金产生的收益归会员所有。第二十四条农户入会分三种形式:1、年纯收入低于625元(2000年不变价)的绝对贫困户,互助金以赠送形式入会;2、年纯收入在625—865元之间(2000年不变价)的户,互助金以配送形式入会;3、其他农户须全额缴纳基准互助金方可入会;4、贫困户赠、配的互助金仅作为入会时的基准互助金在财政互助资金中列支,在协会内享有参与民主选举、管理及借款等同等权益,不得作为自有资金。第二十五条互助协会会员不得以所持互助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会员互助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协会管理成员、监事会成员持有的互助金和积累在任期内不得转让退出。第二十六条财政投资的互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计划,一次或二次性核拨到县资金专户,待互助协会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在合法金融机构设立独立账户后,由县资金专户按计划如数拨付村级互助协会账户。第二十七条按照贫困户的标准,选准扶贫对象,确定扶贫互助户,由贫困户自主选择生产项目填报借款申请表、联保中心组协议,报互助协会审核批准,签订合同,由协会会长签字,监事会主任审签,办理借款手续。第二十八条互助协会要与各资助方签订资金安全协议、定期召开财务管理会议,确保按期还款进账,使还款率达到100%,提高资金周转次数和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互助资金借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可整借零还,按期收回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后,继续安排再借计划,要严格按照互助资金使用程序办理。第三十条每个借款周期借款户比例控制在会员总数的50%以内,发挥未借款户的监督作用,同时保持资金循环借用的有效运转,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第三十一条互助资金管理运行中可收取适当资金占用费,供正常管理运行开支。借款占用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三十二条试点村宣传培训指导费用,由各级财政在相应的扶贫培训经费中适当列支。不得动用互助资金和捐赠资金的资本金列支管理培训费用。管理费用只能从收取的占用费中列支,支付额度不得高于收取占用费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三条互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服务业等生产项目,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项目。互助资金与村、组和村户的其它债权债务无关,不得互抵。第三十四条互助资金每户借款限额,每笔借款最高不超出5000元,原则上要使大多数贫困农户循环得到借款,分期使用。互助资金借款总额一般控制在每期末(季度、年度)本金总额的60-80%,最高不超出90%,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资金风险。严禁利用互助资金借款私下转借和高利放贷。第三十五条互助资金监测管理,实行试点村和各级指导部门统一季度报表制,每季度月初5日前将上季度协会及资金运行情况,以电子版报表形式逐级上报各级扶贫办。第三十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会员可以办理退会:1、会员提出退会申请;2、在本会没有借款及应还的占用费;3、要求退会的会员应提前2个月向协会提出,按程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终止会员资格。第三十七条拟退会会员,在会员资格终止前与互助协会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协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会员资格终止的,互助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会员的互助金和积累份额,不享受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当年运营收益。贫困户在财政互助资金中列支赠、配的互助金仅作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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