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学习要求和目标通过学习,了解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程序,了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理解程序的重要性。目的是毕业后能够应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制定,2007.10.28日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8、3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7)经济纠纷的处理机制1.协商与和解(自力救济)2.仲裁与调解(社会救济)3.诉讼(公力救济)商事交易实践中,解决商事纠纷一般有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替代性(非诉讼性)纠纷解决机制诉讼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劝阻诉讼吧。尽可能地说服你的邻居达成和解。向他们指出,那些名义上的胜诉者实际上往往是真正的输家:损失了诉讼费、浪费了时间。律师作为和平的缔造者,将拥有更大的机会作个好人。——亚伯拉罕·林肯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好形式【个案分析】秋菊打官司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诉讼外调解。民间调解机构主要有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消协、民政部门等社会组织。仲裁:仲裁是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就具体经济纠纷予以裁断。仲裁有三个特点:其一,适用范围特定,一般用来解决经济纠纷;二、专业性强、三保密性诉讼——法院作为中立的一方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机会成本诉讼成本一、经济仲裁(一)仲裁的特点:自愿性:纠纷提交仲裁的前提是争议双方达成一致自愿仲裁专业性:仲裁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开庭权威性: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一裁终局。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二)仲裁的适用范围:争议双方是平等主体仲裁事项属于经济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事项是当事人双方有处分权的(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经济仲裁的唯一依据。是仲裁得以启动的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也可以是其它文件中包含的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对当事人:一经订立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庭: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庭无权管辖,仲裁庭只能受理并审理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诉讼。小李同天天房屋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下属某分部签订了一份房屋委托租赁合同,使用的是该公司印制的统一格式合同。在小李签订的合同中,委托方(甲方)是小李,经纪人(乙方)是天天房屋租赁公司,但在合同加盖印章处,天天公司使用的是该某分部的印章。同时,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价款等事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小李按照合同将天天公司诉至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伊始,并未对小李申请仲裁的程序以及是否符合仲裁条件提出异议,并按照仲裁程序要求向天天公司发出仲裁答辩通知。天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了答辩书。在天天公司的答辩书中对于双方当初所签合同的效力、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问题均未提出异议,只针对小李的申请仲裁的事项进行了逐一的辩驳。正当双方等待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时,仲裁委员会却突然电话通知小李,称其提出仲裁请求指向的主体错误,称:与小李签订合同的是天天公司某分部,而小李以天天公司为主体是错误的。仲裁委员会依据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之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小李对此颇为不解,仲裁委员会称:若现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消仲裁的申请,小李除了手续费外,其他经济损失较小,假如他执意继续履行仲裁程序,待仲裁庭开庭后,一样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被仲裁员驳回,届时小李将因承担仲裁费用而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主要问题1、小李究竟应当向谁主张权利?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妥当,有无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天天公司分部”的法律地位有三种可能:第一,“天天公司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营业执照,只是作为天天公司的一个下设内部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依据表见代理和职务行为的相关规定要求天天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天天公司分部”虽然属于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则合同上盖着的虽是分部的章,但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定要求天天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天天公司分部”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小李以天天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确实是错误的。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本案中,“天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了答辩书。在天天公司的答辩书中对于双方当初所签合同的效力、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问题均未提出异议,只针对小李的申请仲裁的事项进行了逐一的辩驳。”也就是说,天天公司已经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实体答辩,并且对主题问题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地承认了自己的被告地位,愿意就本案请仲裁机关裁决并同意受仲裁裁决。《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都没有明确赋予仲裁委员会以主动干预仲裁的权利,特别是在仲裁案件已经受理,被申请人已经进行答辩之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做的只是通知申请人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参加仲裁需要的有关身份证明书;组成仲裁庭;接受并提请法院办理当事人有关财产保全的申请;接受并提请法院办理有关证据保全的申请等为仲裁的开庭审理做准备的筹备性工作。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就只能由特定的仲裁庭行使,仲裁委员会则不再拥有任何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已经受理的情况下,突然电话通知小李,以其提出仲裁请求指向的主体错误为由,要求其撤回仲裁申请是缺乏权力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四)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独任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选定被申请人选定双方共同选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四)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程序最后阶段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经过审理后,对争议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仲裁裁决采用多数人意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须在限期内自动履行。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无权管辖、裁决不公正或违反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二、经济诉讼(一)诉讼的特点国家强制性中立性被动性:民不告,管不管公开性两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普通法院系统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专门法院系统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二)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二)经济诉讼参加人2、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非律师代理:不得收费(三)诉讼管辖1、受案范围:经济纠纷2、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3、协议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法院4、专属管辖:如不动产所在地法院5、级别管辖: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证据制度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在国外一般是将鉴定人纳入证人范畴,称为专家证人。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一)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而必须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进行推论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转手的第二手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经过了转述或转传的第二手及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现实生活中,寻求司法救济的民事纠纷有的复杂,有的比较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涉及的诉讼标的额也有大有小。此时,适用一套复杂的程序去解决所有的纠纷,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许多国家都设置了有别于普通程序的一套独立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4、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简易程序的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以当场立案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一个法官审理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不必拘泥于各环节的顺序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中最完整的一种程序,它对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作出判决的全过程都进行了详细规定,集中展示了基本诉讼程序的全貌,因此,它不仅是第一审程序的基础,而且在整个民事审判程序中起着通则的作用。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通用性司法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2010.6.7)要求牢固树立调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