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摘要: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为规避常见的法律风险,物流企业在物流经营中应采取如下防范对策:接受承揽合同订单应设担保;仓储合同中要谨防欺诈;承运人应确保仓要适货、船要适航,不可随意无单放货,不可擅自签发违法提单;货物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应明确;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避连带责任。关键词:物流业务;风险;管理;控制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l(2007)06—0082—04物流业务法律风险是指物流企业在经营中疏于法律常识、不守法律规则、不经法律程序,而可能引发或已形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性危害和已形成的危害性后果,即物流业务涉诉风险和物流企业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因此,有必要提醒物流企业在物流经营中识别法律误区,防范法律风险,避免纠纷,减少损失。一、接受承揽合同订单应设担保加工承揽合同是物流企业常见的一种业务合同,为确保收回收到样品费用、加工承揽费等应设置相应的担保。下面这一案例非常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某公司受国外客户委托在国内寻找工厂开发一新款产品,原定模具款分三期交付:双方认可全部模具和产品报价后,客户首付1/3款,我方开始开模;模具完成交初步打样及样品得到客户确认后,客户付第二期款;客户确认最终出货样品后付第三期款。但案发时我方只收到第一期款,而全部模具已经完成,初步打样也已交客户,客户却以种种借口不予付出模具余款。后来客户方面已经暂停了此项目的进行,而我方已在模具上投入了近10万元。在加工承揽业务中,许多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模具费问题的困扰。供货商坚持在收到模具费之后才开模具、生产样品,客户则坚持先看到符合要求的模具和样品,然后再支付模具费。如何避免双方这种尴尬而僵持的局面,防范收不到开模费的风险?笔者认为,在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并注意相关担保问题便可解决这一难题。第一,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分别将保证金存于银行或由银行开出履约保函、保证金等以保证对方权益,定作方以保函保证如承揽方开模合格则按时下单正式签约;承揽方以保函保证按时开出合格模具,如不能按时开出合格模具则以保函赔偿。第二,物流企业接受对方仓单、栈单、存货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作为质押时特别要注意:上述单据可能存在多联副本,如出质人(债务人)以其他副本单据到仓库冒提货物并卖掉货物,质权人(债权人)手中的设质单据就如同废纸。因此,债权人应及时通知仓库方“此单项下货物已出质”,以此约束仓库方不可随意见人放货,而只应对持有“设质”二字的单据的提货方放货。第三,承揽方完成定作物后如定作方不付承揽费,其有留置并拍卖定作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实践中常有企业疏忽及不谙法律,在定作方要求下(如定作方谎称接到大笔定单而急需承揽方定作的设备一用,有了新项目费就一定给付设备加工承揽费),承揽方将定作物或定作设备返还,定作方则将定作物或定作设备转移隐匿或为别人设质押,致使原承揽方对留置物或留置设备的留置权要么丧失,要么因执行无线索而导致执行中断直至终止,最终得不到承揽费。因此,承揽厂家在未得到实际清偿前不可返还定作设备或定作物。二、仓储合同中保管方要谨防欺诈仓储合同是物流企业业务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存货人常利用合同漏洞欺诈保管方,所以特别提示保管方应注意以下问题以防范法律风险:第一,保管方应防货物被冒提。如下案所示:清远商贸公司于2002年1月4日将120箱电子配件存入九龙仓储公司的仓库中,并于当月13日提取了一箱电子配件。九龙仓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这项出库单上签有由该公司仓库保管员保存此条的字样,出库单上加盖的公章为“清远商贸公司物资供销部”。后来,清远商贸公司在2002年6月1日提货时,发现丢失了价值6万多元的电子配件20箱。经查证,该20箱电子配件是被持“清远商贸公司生产供应部财务专用章”出库单的人冒领的。为此,清远商贸公司以他人持有的财务专用章并不是他们的公章,九龙仓储公司保管不善为由,要求后者赔偿丢失的电子配件的损失6万元。九龙仓储公司则以清远商贸公司未提供出库样单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九龙仓储公司与清远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由清远商贸公司提供的“出库单”样式及样面公章约定不明确,属于双方责任。清远商贸公司在1月13日的出库单上加盖的公章为“清远商贸公司物资供销部”印章,而冒领人持盖有“清远商贸公司生产供应部财务专用章”的出库单领货时,九龙仓储公司没有严格审查,致使6万元的电子配件被人冒领,应负赔偿责任。但鉴于存货方也有过错,就减轻其责任,判决其赔偿存货人价款5万元。此案即是在仓储合同中货物被冒提,致使保管人受到损失的例证。第二,保管方要防止存货方在货物检验环节上实施欺诈。货物检验是仓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有的存货人利用保管人追求高额利润的心理,故意以高额仓储费为诱饵,利用保管人的疏怠或与保管人员勾结串通,将与合同上写明的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不一致的货物冒充合同上规定的货物交由保管人保管,或不交足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在货物被全部签收后,存货人以保管人调换货物、擅自动用货物为由,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保管方要防止存货方在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时实施欺诈。有的存货人为了降低保管费用,故意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申报,这自然会增加保管人的保管风险,属于恶意的欺诈行为。仓储合同中货物的数量(包括重量)往往是保管人计费的标准。实践中,存货人常利用保管人的疏忽而多报货物数量,目的在于以多交少量保管费为代价,牟取返还货物时对货物差额的索赔。有的存货人在与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时,在货物的质量上弄虚作假,或以次品充当真品,或所交付储存的货物已经过了有效期或者即将到有效期,或将即将或已经变质的货物当做质量合格的物品交付储存。一旦存货人在货物的质量上弄虚作假成功,其就可以以货物已经损坏或者变质、失效为由向保管人主张索赔。三、货物运输中仓要适货、船要适航货物运输中对承运人的基本要求是仓要适货、船要适航,承运人若达不到这一基本要求而造成货损将面临法律索赔。如下案所示:某糖酒公司与某糖厂签订了白糖购销协议,由后者供应850吨白糖(总价值为3655000元)并办理运输及保险。次年1月6日,该糖厂与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该海运公司所属T号轮将货物由海安港运至德胜港。同日,该糖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水路货物运输保险。1月8日,T号轮载货启航。1月26日16时35分,该船在航行途中遇7级大风,同时舵机失灵。为了船货安全,船摘要: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为规避常见的法律风险,物流企业在物流经营中应采取如下防范对策:接受承揽合同订单应设担保;仓储合同中要谨防欺诈;承运人应确保仓要适货、船要适航,不可随意无单放货,不可擅自签发违法提单;货物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应明确;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避连带责任。关键词:物流业务;风险;管理;控制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l(2007)06—0082—04物流业务法律风险是指物流企业在经营中疏于法律常识、不守法律规则、不经法律程序,而可能引发或已形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性危害和已形成的危害性后果,即物流业务涉诉风险和物流企业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因此,有必要提醒物流企业在物流经营中识别法律误区,防范法律风险,避免纠纷,减少损失。一、接受承揽合同订单应设担保加工承揽合同是物流企业常见的一种业务合同,为确保收回收到样品费用、加工承揽费等应设置相应的担保。下面这一案例非常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某公司受国外客户委托在国内寻找工厂开发一新款产品,原定模具款分三期交付:双方认可全部模具和产品报价后,客户首付1/3款,我方开始开模;模具完成交初步打样及样品得到客户确认后,客户付第二期款;客户确认最终出货样品后付第三期款。但案发时我方只收到第一期款,而全部模具已经完成,初步打样也已交客户,客户却以种种借口不予付出模具余款。后来客户方面已经暂停了此项目的进行,而我方已在模具上投入了近10万元。在加工承揽业务中,许多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模具费问题的困扰。供货商坚持在收到模具费之后才开模具、生产样品,客户则坚持先看到符合要求的模具和样品,然后再支付模具费。如何避免双方这种尴尬而僵持的局面,防范收不到开模费的风险?笔者认为,在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并注意相关担保问题便可解决这一难题。第一,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分别将保证金存于银行或由银行开出履约保函、保证金等以保证对方权益,定作方以保函保证如承揽方开模合格则按时下单正式签约;承揽方以保函保证按时开出合格模具,如不能按时开出合格模具则以保函赔偿。第二,物流企业接受对方仓单、栈单、存货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作为质押时特别要注意:上述单据可能存在多联副本,如出质人(债务人)以其他副本单据到仓库冒提货物并卖掉货物,质权人(债权人)手中的设质单据就如同废纸。因此,债权人应及时通知仓库方“此单项下货物已出质”,以此约束仓库方不可随意见人放货,而只应对持有“设质”二字的单据的提货方放货。第三,承揽方完成定作物后如定作方不付承揽费,其有留置并拍卖定作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实践中常有企业疏忽及不谙法律,在定作方要求下(如定作方谎称接到大笔定单而急需承揽方定作的设备一用,有了新项目费就一定给付设备加工承揽费),承揽方将定作物或定作设备返还,定作方则将定作物或定作设备转移隐匿或为别人设质押,致使原承揽方对留置物或留置设备的留置权要么丧失,要么因执行无线索而导致执行中断直至终止,最终得不到承揽费。因此,承揽厂家在未得到实际清偿前不可返还定作设备或定作物。二、仓储合同中保管方要谨防欺诈仓储合同是物流企业业务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存货人常利用合同漏洞欺诈保管方,所以特别提示保管方应注意以下问题以防范法律风险:第一,保管方应防货物被冒提。如下案所示:清远商贸公司于2002年1月4日将120箱电子配件存入九龙仓储公司的仓库中,并于当月13日提取了一箱电子配件。九龙仓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这项出库单上签有由该公司仓库保管员保存此条的字样,出库单上加盖的公章为“清远商贸公司物资供销部”。后来,清远商贸公司在2002年6月1日提货时,发现丢失了价值6万多元的电子配件20箱。经查证,该20箱电子配件是被持“清远商贸公司生产供应部财务专用章”出库单的人冒领的。为此,清远商贸公司以他人持有的财务专用章并不是他们的公章,九龙仓储公司保管不善为由,要求后者赔偿丢失的电子配件的损失6万元。九龙仓储公司则以清远商贸公司未提供出库样单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九龙仓储公司与清远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由清远商贸公司提供的“出库单”样式及样面公章约定不明确,属于双方责任。清远商贸公司在1月13日的出库单上加盖的公章为“清远商贸公司物资供销部”印章,而冒领人持盖有“清远商贸公司生产供应部财务专用章”的出库单领货时,九龙仓储公司没有严格审查,致使6万元的电子配件被人冒领,应负赔偿责任。但鉴于存货方也有过错,就减轻其责任,判决其赔偿存货人价款5万元。此案即是在仓储合同中货物被冒提,致使保管人受到损失的例证。第二,保管方要防止存货方在货物检验环节上实施欺诈。货物检验是仓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有的存货人利用保管人追求高额利润的心理,故意以高额仓储费为诱饵,利用保管人的疏怠或与保管人员勾结串通,将与合同上写明的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不一致的货物冒充合同上规定的货物交由保管人保管,或不交足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在货物被全部签收后,存货人以保管人调换货物、擅自动用货物为由,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保管方要防止存货方在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时实施欺诈。有的存货人为了降低保管费用,故意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申报,这自然会增加保管人的保管风险,属于恶意的欺诈行为。仓储合同中货物的数量(包括重量)往往是保管人计费的标准。实践中,存货人常利用保管人的疏忽而多报货物数量,目的在于以多交少量保管费为代价,牟取返还货物时对货物差额的索赔。有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