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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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目录1、总则............................................................................................................2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4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64、附件..........................................................................................................1021、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城乡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规划编制的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武汉市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不包括风景区),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1.3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个层次,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体系。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的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控制。控规导则主要是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规管理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各类设施进行规划控制。控规细则主要是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并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1.4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划分为法定文件和指导性文件两部分。法定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依据,必须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指导文件是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指导依据,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1.5控制方式主要有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实线控制是指对控制对象的地块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更改的规划控制。虚线控制是指对控制对象的地块位置、建设规模、设施要求不得更改,但地块边界形状可适当调整的规划控制。点位控制是指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指标控制是指以指标形式确定的控制要求,是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31.7本规程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1.8本规程解释权属武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4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控规导则的法定文件主要包括功能定位、“五线”(即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黄线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其他控制;指导文件主要包括功能定位、人口规模、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单元划分、建设强度指标控制。2.1法定文件2.2.1功能定位控制确定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2.1.2“五线”控制(1)红线控制确定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主要城市支路的控制线;确定轨道交通控制线和影响线;确定城市支路网密度;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应实线控制;主要城市支路、轨道交通控制线和影响线可采取实线或虚线控制;城市支路网密度应采取指标控制。(2)绿线控制确定市、区级公园的绿线;确定需配置的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的人均控制指标;确定重要的城市防护绿地界线(包括三环线防护绿地界线;江、河、湖(详见(4))、山体的防护绿地界线;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界线;主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铁路线、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的防护绿地界线);确定需占城市建成区面积2%以上的生产绿地。市、区级公园、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应实线或虚线控制,现状保留和明确绿化建设项目应实线控制,其它规划控制的绿地宜虚线控制;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和街头绿地宜指标控制且落实到控规管理单元。(3)紫线控制确定国家、省、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紫线宜实线控制。(4)蓝线控制确定江、河、湖(参见《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中保护目录)、主要干渠和排5水廊道线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水体保护蓝线中江、河、湖泊控制线应实线控制,主要干渠和排水廊道线宜虚线控制。(5)黄线控制确定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机场、城市水运码头、铁路线、轨道交通维修基地、城市交通广场、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确定水厂、给水加压站等城市供水设施;确定城市电厂、11万伏以上的高压廊道线、变电站等城市供电设施;确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垃圾码头、垃圾焚烧厂、环卫车辆停保场、垃圾转运站、雨水泵站、卫生填埋厂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定气源厂、热源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确定邮政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确定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确定防洪堤墙、堤防保护线等城市防洪设施;其他对城市发展有全局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如气、油、灰渣等专用管廊、气象预警中心等);铁路线、防洪堤墙、堤防保护线、11万伏以上的高压廊道线应实线控制;其他应实线或虚线控制,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实线控制,其它用地宜虚线控制。2.1.3公共配套设施控制公共配套设施分为市级、组团级和居住区级三级控制(1)组团级及以上级别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控制确定组团级及以上级别各类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等)、体育设施控制(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等室内外公共的体育运动用地)、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实线或虚线控制。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实线控制,其它用地宜虚线控制。(2)组团级及以上级别经营性公共设施控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编制单元必须配置的组团级及以上级别商业设施,以及市级大、中型市场,宜虚线控制。(3)居住区级公共设施控制6居住区级公共设施按照《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确定配套设施控制规模,应指标控制落实到控规管理单元。2.1.4其他控制确定机场净空和微波通廊的控制线和高度控制要求。机场净空和微波通廊的控制线应实线控制,高度控制要求应指标控制。2.2指导文件2.2.1人口容量确定编制单元规划控制的居住人口数量和人口毛密度,宜指标控制。2.2.2用地性质控制以主城分区规划为基础,确定编制单元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中小学、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市政设施细分到小类),编制单元用地平衡表,明确各类用地在建设用地中所占的比例。2.2.3强度指标控制依据《武汉市主城区建设强度分区指引》,确定居住、行政办公、商业、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工业仓储的建筑总量、平均容积率、容积率修正指数,应指标控制。2.2.4特殊控制要求依据《武汉市特色分区指引》、《武汉市高度分区指引》等相关规划,对分区城市特色进一步研究,提出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等特殊控制要求。2.2.5划分规划管理单元和指标控制(1)划分规划管理单元保证功能相对完整,以次干道或明确的地物(包括快速路、主次干道、湖泊沟渠等)为界线,按照中央活动区约25公顷,综合组团约50公顷,划定管理单元。部分管理单元可根据用地功能,适当增减管理单元面积;控规细则编制阶段也可根据现状调查和项目建设情况,在原控规管理单元范围内,对管理单元进行细分。(2)各管理单元的指标控制7明确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五线”、公共配套设施(控制类别同2.1)和建设强度(控制内容同2.2.3)指标控制要求,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8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控规细则以《控规导则》为依据,以控规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分区规划对各类用地和设施所提出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进行进一步落实和细分,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其内容包括法定文件和指导文件两个部分。3.1法定文件3.1.1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1)管理单元划分落实和校准各管理单元范围线。(2)用地性质控制确定各管理单元的主导用地性质。主导性质按照所承担的市、区级功能或用地规模超过50%的使用功能确定。(3)净用地面积确定管理单元净用地面积(单元内各地块净用地面积之和),单位为公顷。(4)平均净容积率确定各管理单元平均净容积率。3.1.2“五线”控制(1)红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轨道交通控制线和影响线(≥30米)的控制要求。落实《控规导则》确定的城市支路网密度,划定管理单元中城市支路(旧城≥7米,新区≥15米)的控制线、标准断面及红线宽度。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应实现控制,主要的城市支路、轨道交通控制线和影响线可采取实现或虚线控制。(2)绿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市、区级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落实《控规导则》确定的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的人均控制指标,9划定管理单元中居住区级城市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的规模和界线或点位;划定管理单元中的生产绿地以及用于城市道路、主要市政基础设施、水体保护、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的防护绿地界线。市、区级公园、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应实线和虚线控制,现状保留和明确绿化建设项目应实现控制,其他规划控制的绿地虚线控制;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和街头绿地虚线控制。在绿线控制用地内,公共绿地允许建设与公园性质相关的休闲活动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其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及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防护绿地内允许安排市政管廊和其他小型市政设施。(3)紫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国家、省、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划定管理单元中市级、区级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保护范围、特色控制要求及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优秀历史建筑紫线实线控制,其他保护范围界线继建设控制地带界线虚线控制。(4)蓝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江、河、湖、主要干渠和排水廊道线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水体保护蓝线中江、河、湖泊控制线实线控制,主要干渠和排水廊道线虚线控制。(5)黄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控制要求。进一步确定公共停车场、通信机楼、邮政局、加油加气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点位控制要求。确定污水泵站、储气站、天然气接收站、热力中继泵站、其及他专用管廊的规模及界线。对黄线控制用地采取实线控制、虚线控制和点位控制三种方式。要求进行点位控制的设施,在确保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并在用地一览表备注栏中注明其用途、面积、配置要求等。103.1.3公共配套设施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市级、组团级和居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的三级控制。划定组团级及以上级别公益性及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控制要求,按照《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落实《控规导则》的居住区级公共设施控制指标,划定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规模、数量、使用性质和附属控制要求。确定居住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施点位、规模及功能构成。公共配套设施控制实线或虚线控制。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实线控制,其它用地宜虚线控制。在确定设施点位和规模的前提下,居住区级及居住区级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可采用虚线控制方式和点位控制方式,由用地控制变为指标控制予以落实。3.1.4其他控制落实《控规导则》确定的其他控制要求。结合管理单元内的规划情况,可新增其他规划控制要求。3.2指导文件3.2.1指标控制体系(1)人口容量:依据《控规导则》的人口容量控制要求,确定管理单元内的人口规模。(2)地块用地性质及兼容性控制:根据《控规导则》确定的编制单元主导性质及《武汉市用地兼容性技术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性质(用地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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