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第119号令有关内容解读(2009年11月26日)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背景这是有效利用可再生资源,同时防止有毒有害废物进入我国危害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这是自1995年我国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管理以来,制定的第一个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是强化立法工作的需要。从2007年9月部署起草工作到2009年8月底颁布,历时接近两年。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过程2006年起,总局检验司组织专家进行研究2007年9月在厦门召开了专题研讨会部署了起草的相关工作2008年3月组织天津、上海、江苏、宁波、山东、福建、厦门、广东检验检疫局起草2009年8月正式以局长令发布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零散的文件(约300个)统一的部门规章各业务流程规范化、程序化更具操作性具体的检验监管行为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结构:《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九条,分别为总则(6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11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11条)、装运前检验(6条)、到货检验检疫(4条)、监督管理(7条)、法律责任(5条)、附则(9条)。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体系:风险预警供/收货企业注册登记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统计分析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此条阐述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确定了进口废物原料市场准入制度引入了质量许可的概念明确了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必须申请注册登记。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是将把关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降低风险程度、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到货检验检疫是防止境外废物非法进入我国、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安全的有效监管措施。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明确了风险预警机制《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01年第1号令)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名称变化: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及行政许可的要求境外供货企业国外供货商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条件与2003年第115号、2004年48号公告的区别:119号令:明确了申请企业必须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2004年第48号:应建立质量保证或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或提供相应的认证资格证书,或相应制度且形成文件并已实施。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RIOS(RecyclingIndustryOperatingStandard)是美国废料再生工业协会(ISRI)推行针对的回收再生行业的质量管理系统,它基于行业的特点,有机结合了ISO9001的质量管理、ISO14001环境要求及OHSAS18001健康和安全的要素结合起来,以及3个体系的内容不构成重叠交叉的一个管理体系。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管理标准。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强化了对经营企业合法性的核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及告知。严格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实施注册登记工作。简化了评审的程序:不再要求实施现场评审。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变更的申请、批准及需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情况。与2003年第115号、2004年48号公告的区别:严格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实施注册登记变更工作。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第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名称变化: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及行政许可的要求国内收货人登记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及后续监督管理的权限授予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节约机关行政资源、使对收货人的后续监督管理更加到位。2007年第52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收货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获得登记的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条件与2007年52号公告基本一致第二十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无需再提供2007年52号公告要求的以下材料: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及告知。与2007年52号公告的区别:严格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实施注册登记工作。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书面评审合格的企业,现场评审作为一个必要的程序,不再实行“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方式,必须进行现场评审”,使评审工作更具严谨性。证书有效期为3年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的申请、批准及需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情况。与2007年52号公告的区别:严格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实施注册登记变更工作。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简化了变更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国内收货人需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申请和审批细化了申请延续所需的材料明确了审批的时限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装运前检验第二十九条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或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是实施装运前的主体。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了装运前检验机构要求第三十一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明确了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原则,受理业务范围和区域按2007年第112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实施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电子化无纸办公是发展的趋势,目前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同时出具。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明确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以到货检验检疫结果为准。第三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装运前检验监管内容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到货检验检疫第三十五条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单证。明确了到货检验检疫报检要求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明确到货检验检疫项目与要求相关环控标准和检验检疫规程国家标准(13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1-132005)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14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1-13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检验检疫规程(SN/T05702007)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47号公告规定“除进口废纸外,其他固体废物应在…第一个进境地口岸海关申报进口”。2009年﹒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