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的评价标准要研究自然灾害首先要知道灾害的大小,因此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指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不少学者对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的工作准则、评估指标和方法进行了探索,建立了诸如:灾害损失的绝对度量指标—灾度和灾度指数;灾害损失的相对度量指标—相对灾度和灾损率等灾害评价标准,并且对灾损率的等级划分标准及自然灾害损失的可比价值换算问题进行了研究,提供了较为科学的、定量化的描述和评价自然灾害的大小及其对社会的生产力的破坏程度的指标体系,为灾害强度描述、救灾投入、灾害保险、减灾工作评价等工作发展奠定了基础。1、灾害损失灾害损失是自然变异过程作用于人类社会而造成的人员死亡和社会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和灾变过程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所造成的破坏以及为修复被破坏的灾区正常社会秩序的投入(间接损失)。灾害损失可以用损失大小和损失程度两个指标来描述。灾害损失的大小和程度都取决于致灾因子、灾变强度、受灾地区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情况、防御灾害打击的综合耐受能力以及灾后救助的情况等诸多因素。所不同的是前者反映的是灾害损失的绝对量,而后者反映的是灾害的相对量。灾害是自然灾变事件对承灾体破坏的过程,灾害损失是承灾体的损失,因此要准确描述灾害损失必须充分考虑到承灾体的情况,不仅要考虑灾害损失的大小,而且要考虑灾害损失的程度,两者缺一不可。例如,同样强度的两个地震灾害事件,一个发生在人烟稀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灾害损失就小;另一个发生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地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就大。但是灾害损失的程度以及由此所决定的灾后重建恢复所需的时间则往往是前者远高于后者。因此,要建立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体系,有必要首先明确自然灾害损失的概念和内涵。自然灾害损失可以分成人员伤亡损失和经济损失两大类[1]。人员伤亡损失包括人员伤亡数和受伤者的医疗费以及失去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或造成终生残疾人员的社会福利事业所支出的费用及死亡者的殡葬费用。经济损失除了可以按财产损失的经济类型,如建筑业、商业、工业,或按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划分的第一产业部门、第二产业部门、第三产业部门等划分外,最常用的还是以致灾因子做标准划分出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救灾和灾区恢复所投入的社会生产总量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在同一灾害形成过程中,包括原生灾害和紧密伴随的次生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和。譬如一次大地震中,在房屋和工程构筑物倒塌以及田园、道路破坏的同时,还可能引起断水、断电、断气、失火和交通阻塞,由它们分项和共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可以视为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在这样的灾情评估中短时间内无法区哪些是原生灾害,哪些是次生灾害。当一次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由于灾害事件所造成的工矿企业生产和流程、商业金融往来中的合同的履约、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社会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缩减、失调减缓和停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可以视为灾害的间接经济损失。灾害的间接经济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相比,不仅在时间上有一个滞后期,而且灾变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可以一直延续到经过救灾和灾后恢复期的大量重建资金投入后,灾区生产逐步到灾害事件发生前的社会生产水平。因此,对某些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而言,灾害的间接经济损失往往在灾害经济损失中占相当大的比重。譬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花费了十年的时间重建被大地震所摧毁的唐山,经过十年的努力和大量的投资(中央财政投资25亿元人民币)才使之达到大震前的经济水平。换句话讲,1976年的达到震等于迫使使唐山市的经济生活瘫痪和停顿了十年之久。所以我们认为:因灾害事件所造成的灾区社会正常生活恢复期的经济生产活动停瘫痪、停顿或不健全的损失都可以算做是灾害的间接经济损失。在以往的灾害损失分类或计算中,忽略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灾害事件发生后的救灾和灾区恢复的投入部分,它包括为救灾和灾区恢复工作所他投入的全部社会产品总量,我们暂时称指为灾害救援损失。之所以把这部分投入的社会产品总量做为损失来看待。就在于它们没有按照原有的社会经济生活流向去创造新的社会财富,而是弥补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已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社会生产部分的破坏和停顿。可以形象地比喻为补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输血和造血功能修复的损失”。灾害救援损失中的大部分来源于国民收入中的社会后备基金(SocialReserveFund)和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前者是防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断和保证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积累基金的组成部分。在实物形态上,既包括各种器材和原料、燃料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又包括粮食和其它主要日用消费品的储备。此外还包括价值形态的财政储备。后者是国民收入中用于保证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活的那部分社会基金。它包括国家用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公益金。譬如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恢复过程中由中央财政投入的25亿元人民币就应属于灾害救援损失。总之。自然灾害是自然变异对社会财产和社会生产的破坏,自然灾害损失是从社会财富积累和社会生产积累中支出的或负增长部分。其组成框图如图1所示。2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及其准则自然灾害是自然变异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现象,其度量的标志是自然变异强度与社会防御能力的矛盾比,即自然灾害对社会财富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仅与自然变异的强度有关,而且极大地依赖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密度和活动范围。因此,自然灾害损失是社会状态的函数。做好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是进行减灾效益分析的基础,是提请国家决策机构增加减灾投资的关键性依据。在以社会物质生产为经济发展推动力的社会中,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对政府事务、经济往来和社会活动都是十分必要的。广义的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倘若按灾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自然灾害发生之前的预评估或推算性评估。灾害损失的预评估,实质上是一种预测性工作,它的评估指标是一种随时间、地区、灾害种类和社会发展状况而变化的动态评估。灾害损失预评估的重要意义是十分显然的,它既可以为国家经济发展归化提供参考,又可以为现有经济分布设计多项减灾措施提供依据。第二种是灾害发生过程中的监测性评估。监测性的灾害损失评估是一种在灾害发生时快速测算灾情程度的评估,它既为灾害的指挥提供直接的依据,又为灾害损失的发展和总评估提供参数,以便及时给出救灾总战略的决策依据。第三种是灾害发生之后现场的实测性评估。是决定救灾程度、制定灾后恢复建设总规划和总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在对灾害损失进行分类、分区的抽样调查和统计计算后得出的灾情实况,是最后形成形成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的基础。以上三种灾害损失评估具有不同的重要意义,是灾害预测预报研究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范畴。要做好灾害损失评估,首先要对评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状态进行调查分析,对评估区的人口和经济发展进行统计,对评估区的建筑物、工程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抗灾性能进行分类,对评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科学的预测,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对上述资料进行修正和补充,建立评估区内相应的基础资料数据库。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的准则要依据科学性、可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所谓科学性原则是指自然灾害损失评估要有科学的依据,诸如采用数理统计、模糊数学和预测理论中的某些方法,对评估区内的自然灾害损失在空间域和时间域进行科学的评估。所谓可比性原则是指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的标准要统一,所得出的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的价值在不同的空间域和时间域相互可以进行比较或换算。所谓实用性原则是指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的方法便于推广,所得到的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的结果便于应用。3灾度灾度是自然灾害损失决定量度量的分级标准。灾度的确定主要从社会对自然灾害的承受能力、致灾的自然条件背景以及相应的管理对策三方面综和考虑,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马宗晋等人建立的灾度等级是以人口的直接死亡数和社会财产损失指做双因子判定为分级标准,将自然灾害损失分成微灾(E级)、小灾(D级)、中灾(C级)、大灾(B级)和巨灾(A级)五个等级。经济损失值为可比经济损失值,其数学表达式为:可比经济损失值=Σ实际经济损失值×年物价上升指数×比较期间(年)可比经济损失值是将各个时期自然灾害的损失值归一到某一指定的做为比较基准的时期的物价指数进行比较,以变得出社会物质价值损失的绝对量。灾度的概念的建立,将自然灾害损失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以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为桥梁,把自然灾害的强度与社会对灾害的承受能力相互连接。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建立了描述自然灾害损失等级划分的定量化标准。4灾损率灾损率是对自然灾害损失相对量的度量。它反映自然灾害损失占灾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产总量的比率。灾损率概念的建立,在灾害等级划分和灾害救援以及灾害管理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原因如下:(1)从理论上讲,灾度给出了自然变异对社会财富所造成的破坏的绝对量,但灾度的大小没有全面地反映出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占社会财富和社会生产总量的比重。而后者恰恰是衡量灾害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破坏能力的评估指标。因此,从理论上讲有必要建立这种灾害事件破坏能力的经济指标。(2)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衡量,灾度不能满足灾害损失程度的度量,需要建立这种杂货事件破坏能力的经济指标。在时间域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生产总量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再生产的扩大,国民经济必将不断地发展壮大,社会财富的积累也将不断地增加。在空间于内,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基础、人口密度、资源储备、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的差别,其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损失的社会储备,全社会的防御、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以及灾害事件发生后的抢救和恢复生产再生产的自愈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同等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在时间域和空间域上所反映的将是对社会财富不同的破坏能力和破坏程度,这一点仅靠灾度的等级划分还不能全面加以描述。因此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衡量,需要建立这种灾害破坏能力的经济指标。(3)从灾害救援和减灾工程考虑,应该也可能建立一种以自然灾害对社会生产总量、社会财富及再生产能力的衡量指标。一个灾害事件发生后,对于灾区外部和国际社会如何评价该灾害事件对灾区的社会财富和再生产能力的破坏程度,以便确定灾区外部和国际社会对灾区的救援和资助强度,考察和评估灾区对该次灾害事件的自救和自愈能力,评估灾害间接损失以及受灾地区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上所述,灾损率的概念应该是科学的、可操作的和实用的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的经济指标。其数学定义中,灾损率的表达式可以写成:灾损率=灾害的经济损失/(受灾地区灾害事件发生前一年的社会生产总量×物价指数)其中,灾害的经济损失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间接损失和灾害救援损失。考虑到灾害间接经济损失和灾害救援损失的不确定性,建议以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做为灾损率表达式的分子,称之为直接灾损率,即直接灾损率=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受灾地区灾害事件发生前一年的社会生产总量×物价指数)灾损率中的分母为什么选为“受灾地区灾害事件发生前一年的社会生产总量×物价指数”?其原因为灾害损失是社会生产中的负增长。因灾害事件的发生必然影响到受灾地区当年的社会生产总量,这样就不可以再以受灾当年的社会生产总量进行灾害事件对社会生产破坏程度的比较。选取受灾地区灾害事件发生前一年的社会生产总量做为比较参数是因为其与灾区的社会生产能力最接近,再乘以物价指数,就相当于采用不变价格对灾害损失的破坏程度进行度量。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社会中产值是整个社会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再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以货币表现的全部社会产品的生产总量,其实物形态是全部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其中包括了社会的财政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为了更好地体现灾害事件对政府职能中再生产能力、对社会最终产品及劳务总量和对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的损失和破坏程度,可以分别将灾损率表达式写为:财政收入灾损率=灾害的经济损失/(受灾地区灾害事件发生前一年的财政收入总值×物价指数)国民生产总值灾损率=灾害的经济损失/(受灾地区灾害事件发生前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物价指数)国民收入灾损率=灾害的经济损失/(受灾地区灾害事件发生前一年的国民收入总值×物价指数)由于灾害事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