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平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孟蛟,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孟蛟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刘天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刘德法、张翔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需要调取证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0年10月8日进行了开庭质证。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70万元、美元9.2万元、价值4.05万元手表一块、价值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及价值96万元字画5幅。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中共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其妻子张××个人消费的票据先后十一次通过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仝孟蛟将报销所得103.540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仝孟蛟供述、证人张××、杨××、张××、陈×、李××等人的证言以及提取在案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仝孟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均辩称:1、起诉书指控第7起受贿犯罪,认定仝孟蛟伙同陈静受贿179万元证据不足,指控仝孟蛟该起受贿不能成立。2、起诉书指控第47起受贿犯罪,应属于仝孟辉与张正军之间正常的借款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仝孟蛟伙同仝孟辉索贿150万元。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仝孟辉与张正军签订的100万元的借款协议以及还款时张正军出具的收据,据此认为指控仝孟蛟该起受贿不能成立。3、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9、41起,因无法确认署名“范增”的五幅字画的真伪、来源、价格,依法不应计算入仝孟蛟受贿犯罪数额。4、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4、24、25、26、28、44起,仝孟蛟在未受到任何相关单位的查处、调查的情况下,自愿、自动退还所收受当事人的贿赂,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5、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10起,仝孟蛟未利用本职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40起,因请托事项不具体,谋利行为不明确;故该两起应属礼金性质,不构成受贿犯罪。6、起诉书指控仝孟蛟贪污103.5402万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仝孟蛟犯贪污罪不能成立。7、被告人仝孟蛟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办案单位并不知情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仝孟蛟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8、被告人仝孟蛟归案后积极悔罪,涉案全部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据此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犯罪事实21、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5月份,在渑池县武装部其住处,收受河南天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志平为划拨工程款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09年7月4日,在郑州市丹尼斯商场,收受杨志平所送价值4.05万元的欧米伽女表一块;于2008年5、6月份在郑州市中州宾馆,收受杨志平为安排儿子工作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仝孟蛟积极协调为天顺实业有限公司划拨工程款,协调将杨志平儿子安排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6月,被告人仝孟蛟将所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杨志平。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杨志平为了在渑池县小寨沟公园工程得到我的照顾,及时给他拨付工程款,到武装部我的住处给我送10万元钱。后我给渑池县常务副县长段建民打招呼,安排及时给他结算工程款。2008年4、5月份的一天,杨志平为了把他儿子安排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在郑州市中州宾馆给我送了10万元钱。2008年7、8月份,我和渑池县检察院检察长陈三奇、县长薛蒙林、常务副县长段建民、人劳局局长李若松进行个别沟通,安排杨志平的儿子杨朕进检察院工作。2009年5月份,三门峡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话,让我把收别人的钱退回去。我就向我妻子张林风要了20万元,在渑池县武装部我的住处把钱退给杨志平。2009年5、6月份,我在郑州出差时,杨志平在郑州丹尼斯商场购买一块价值4万多元的欧米咖女款手表送给我,我把该手表送给李玉洁了。(2)证人杨××证言,为了让渑池县小寨沟公园绿化工程的工程款及时拨付到位,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渑池县武装部仝孟蛟的住处,给仝孟蛟送了10万元钱,不久工程款就拨付了一批。2008年5、6月份的一天,为了让仝孟蛟帮忙安排儿子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在郑州中州皇冠假日酒店其给仝孟蛟送了10万元现金,10月份杨朕被安排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2009年6月份的一天,仝孟蛟将其送的20万元退还。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在郑州丹尼斯商场,其买了一块价值4万多元的欧米咖女款手表送给了仝孟蛟,感谢仝孟蛟以前对其的帮助。(3)证人李××(与仝孟蛟系情人关系)证言,2009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仝孟蛟送给其欧米咖女款手表一块。该手表现已上缴。(4)证人段××证言,2008年7、8月份,仝孟蛟交待其安排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其安排李若松办理相关调动手续。2009年5、6月份,仝孟蛟给其打电话,指示及时给杨志平拨付工程款。(5)证人李××证言,2008年8、9月份,其根据段建民的安排,办理了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的相关手续。(6)渑池县小寨沟治理指挥部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渑池县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08年6月11日,河南省天源园林有限公司承包渑池县小寨沟公园工程。(7)预算拨付凭证、收据,证明2008年8月21日至2009年1月,渑池县财政局为渑池县生态园项目预算拨付600万元;河南天源园林有限公司自2008年9月3日至2010年1月6日分十次共收到渑池县生态园工程款1050万元整。(8)渑池县检察院证明,证明2008年10月30日杨朕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9)郑州丹尼斯百货销售凭证,证明2009年7月4日,郑州丹尼斯百货销售欧米咖女款手表一块,价值40500元。2、2007年7、8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时任渑池县财政局局长的张栓军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2009年7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退还张栓军人民币4万元。3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7、8月份、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张栓军所送人民币30万元。2009年4月份,三门峡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话,让我把收别人的钱退回去。7月份一天,我退还张栓军现金4万元。我当县委书记以后,张栓军多次提出希望解决个副县级,我答复张栓军可以考虑。(2)证人张××证言:为了得到仝孟蛟在工作上及个人进步上的关照,我分别在2007年7、8月份、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仝孟蛟办公室先后三次送给仝孟蛟人民币30万元。2007年7、8月份的10万元是我让会计王蕴霞从财务支出了20万元,并交代他用其他票做支出。后来这笔款没用上,就暂时放在我这里了。这次送给仝孟蛟的就是其中的10万元。2008年春节送的10万元和2009年春节送的10万元,是我从招商引资账户中支出来的。当时我交待会计王蕴霞用其他票据入账处理了。2009年7月份的一天,仝孟蛟退给我现金4万元及票据3万余元。我都交给财政局报账员王蕴霞报账了。(3)证人王××(渑池县财政局报账员)证言:2007年2月,局长张栓军让我从财务上给他准备了20万元。后来按照张栓军指示,我找发票分多次以办公费、印刷费、招待费、会议费名义签报,把这20万元借款冲了。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张栓军两次都让我给他准备了10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张栓军说钱领导们用了,让我找票把帐冲了,后来我就找了20万元的票,让张栓军签字入账了。2009年7月的一天,张栓军交给我一沓发票和4万元现金让我合计。合计后发票33635元,现金4万元。之后我就向张栓军汇报,张栓军让我保管这些现金和发票。我就把这4万元现金和发票保存在保险柜了。(4)证人张××(仝孟蛟妻子)证言,证明2009年7月仝孟蛟说要把2007年下半年张栓军送的10万元退给他。当时家里有4万元现金,不够10万元。仝孟蛟就把家里的4万元现金和3万多元发票拿走了。(5)渑池县财政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王××先后用发票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40万元冲账。(6)张栓军交给王××的发票复印件,证明仝孟蛟交给张栓军的郑州丹尼斯百货、北京华联等发票共计33635元。3、2007年4月8日,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渑池县县委楼下收受时任三门峡市医药局副局长的王河渠为感谢推荐提拔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2009年6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退还王河渠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王河渠原来是渑池县城关镇党委书记,在我大力推荐下于2007年4、5月份被提拔到三门峡医药局任副局长。2007年4月的一天,王河渠给我送10万元钱感谢我对他的推荐和帮助。2009年6月份,我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将10万元退还给王河渠。(2)证人王××证言,证明2007年4月中旬,其从张晓亮处借了10万元。为了感谢仝孟蛟对其任三门峡市医药局副局长的推荐和帮助,其把10万元钱用报纸包起来放在茶叶袋的底部,上面放着茶叶放在仝孟蛟车上。2009年7、8月份一天,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将其送给仝孟蛟的10万元退还。(3)证人王×证言,证明2007年4月份的一天,王河渠拿个手提袋叫其放到仝4孟蛟的车上,其把袋子接过就放在了车上后备箱里。下班后其把王河渠送的手提袋给了仝孟蛟。(4)证人贺××证言,证明2009年7、8月份的一天,仝孟蛟的父亲仝远章给其10万元让退还给王河渠。第二天其就把钱给王河渠送去了。(5)证人张××证言,2007年4月的中旬,王河渠在其处借了10万元。(6)渑池县委办公室《渑池信息》公示复印件、渑池县委《请示》复印件、三门峡市委组织部任免通知复印件、渑池县委组织部关于王河渠任职说明,证明2007年4月渑池县委考察、公示、推荐王河渠等为副县级干部人选;2007年4月10日,王河渠被任命为三门峡市医药副局长。4、2008年11月,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渑池县大师傅食品公司经理张红霞为儿子郭鹏飞安排工作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后在仝孟蛟的协调下,郭鹏飞被安排到渑池县统战部工作。2009年4、5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退还张红霞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张红霞给我送5万元钱,让我帮助她儿子郭鹏飞安排工作。2009年初,我给渑池县统战部部长茹朋、县长薛蒙林、常务副县长段建民、人劳局局长李若松打招呼,将郭鹏飞安排进统战部工作。2009年4、5月份一天,我退还给张红霞人民币5万元。(2)证人张××证言: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为了儿子郭鹏飞安排工作的事我给仝孟蛟送了5万元钱。2009年元月份,郭鹏飞到渑池县统战部上班。2009年4、5月份一天,仝孟蛟退还给我人民币5万元。(3)证人茹×、李××证言,证明经仝孟蛟安排交代,给郭鹏飞办理了到渑池县统战部工作的相关手续。(4)证人郭××证言,证明其2009年1月正式到渑池县统战部工作,关于工作安排、手续都是其母亲张红霞办的。(5)郭鹏飞人事档案复印件,证明郭鹏飞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