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指的是正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占领中环”非法集会。“占领中环”,全称“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OccupyCentralwithLoveandPeace),简称“和平占中”或“占中”。“占中”于2013年3月27日发起,至2014年9月28日正式启动。近年来,“占领”运动在各国都有出现,已经成为一种街头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社会部分公众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年学生表达政治诉求的主要手段,表现出更强的对抗性。这类“占领”活动在社会对抗情绪严重的国家经常会导致流血冲突和社会动荡,而这种通过激烈对抗表达诉求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非法的,警方都有权依法处置。香港“占中”警方执法的合法性分析占中:霸路占道吃喝玩乐••“占中”行动持续发酵,交通瘫痪,社会撕裂,百业受损,引起普通香港市民的反感。10月19日晚,近4000名热爱香港、反对“占中”的市民,在维多利亚公园草地上集会,呼吁早日恢复社会秩序。集会者大部份人身穿白衣,有人配戴蓝丝带,高举手电筒和点亮的手机,喻意光复香港。市民又表扬警察执法,不断鼓掌以示支持。香港市民支持警察执法,要求政府对“占中”清场香港“占中”发生的本质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给外国势力代言人成功上位夺取最高香港治权,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门槛。如果接受全国人大相关决定,就意味着西方多年扶持的反对派势力,将长期无缘问鼎特区行政长官,这将使外国势力费心费力费钱支持扶植香港反对派、试图控制香港治权的多年努力落空。因此,外国势力及其支持的反对派势力十分焦虑与恐慌,于是采取“占中”这种孤注一掷的动员方式,力图通过误导民众参与的大规模群体事件,迅速削弱香港特区政府的管治,迅速控制话语权,迅速拓展反对派的政治生存空间,甚至企图迅速催熟一种由反对派左右香港治权的政治土壤,这便是香港激进反对派之所以不顾多数港人的反对迫不及待地推动“占中”行动的重要原因。问题:1.为什么说香港“占中”活动是违法行动?2.“占中”是否符合公民抗命的原理,是否违法有理?•为什么说香港“占中”活动是违法行动?•在民主社会中,表达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上的必要限制”,权利必须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才能是理性的。“占中”没有法律依据,已经不是在行使正常的表达自由,超出了国际公认的权利和自由行使的正常范围,必然会损害香港的公共利益,破坏香港法治,影响香港社会未来的发展。“占中”公然违反香港法律规定,冲击政府,严重阻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是把少数人的政治诉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少数人为了一己之私劫持香港民意,损害的是香港社会安宁和经济繁荣,动摇的是香港核心价值和法治精神。更重要的是,它阻碍2017年香港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目标的实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6至26条以多个条款对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集会必须得到批准、听从指示,不得非法集结、在公众集会中煽动暴力、强行占据或进入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非法集结可被处以3年监禁,特定条件下可处以5年监禁,而如果发生暴动,最高刑罚可达14年监禁。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第23、28、30款规定,“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游戏或游荡,导致该处造成阻碍或形成喧闹的集会”、“作出任何作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导致公众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处或下锚处、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遭受阻碍”、“侵入或容许兽类侵入归属于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或由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管辖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业单位、墓地或土地”等,“可处罚款$500(港元)或监禁3个月”。其他如《道路条例》也规定不得霸占公路,如果有议员从其中牟取了不正当利益,也可能会触及《防止贿赂条例》。10月9日,香港大律师公会也发表声明,援引普通法判例,指出“占中”非法活动所谓“公民抗命”的违法性。当然,由于“占中”是一次规模比较大的集体行动,那么在这次非法的集体行动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承担同样的责任。在同一场活动的参与中,根据情节、性质的不同,不同的人可能就会承担不同的责任。比如,“占中”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煽动非法集会等方面的责任,参与者因其参与及具体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占中”活动中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以及公共秩序被破坏、公共利益受损所产生的责任;“占中”参与者妨碍公务和冲击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应根据其性质和情节,依法进行区分。•一、公民抗命:一般理论•公民抗命是指这样一种社会行为:在一个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个人或群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非暴力、故意、公开违反与自己的政治、道德或宗教信念不符的法律、政策或裁判,并且自愿接受因此导致的国家制裁。它是违法的,因而不同于各种形式的合法抗议。它采取非暴力、故意、公开和自愿接受惩罚的方式,因而区别于一切违法犯罪。它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国家基本制度和既有政权,而是要通过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迫使国家改进有瑕疵的非基本制度或纠正不合理的裁判,又有别于革命。•关于公民抗命的理论,其中最有影响的首推约翰·罗尔斯。他在《正义论》中阐明了公民抗命的概念。他认为,公民抗命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本着良心的却又是政治的反抗法律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一般来说,公民抗命行为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或特征),概述如下:(1)抗命的目的是要改变某个法律或政策,而不针对政权或反对国家基本制度;(2)被抗命的法律要具有实质性的、明显的不正义;(3)违法行为;(4)非暴力行为;(5)公开性;(6)自愿接受惩罚性;(7)良心行为;(8)已经穷尽正常的政治程序。•常与公民抗命混淆的理论要数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者吉恩·夏普的非暴力抗争理论。夏普理论的特点在于非常强的“实践性”。其对选择非暴力抵抗的原因、谈判的危险性、如何针对政府的弱点进行打击、制定周密的计划进行政治反抗以及如何建立新的政体等问题进行了周密论述,并提供了翔实的行动步骤和策略建议。•因此,夏普与前述学者的理论均有较大差异:不仅因其理论更具可操作性,更为重要是其所反对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或政策,而是整个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这已然超越了“公民抗命”所能容纳的范畴。由此,吉恩·夏普则被称为“颜色革命教父”,其所推动的“公民抗命”引发了多国的政局动荡和政权更迭。(塞尔维亚“天鹅绒革命”、格鲁吉亚“玫瑰革命”、乌克兰“橙色革命”、吉尔吉斯斯坦“郁金香革命”、缅甸“藏红色革命”)•二、“占中”的伪公民抗命特征•如果从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论出发,对“占中”行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则发现“占中”行动虽然与公民抗命行为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本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一)“占中”的来龙去脉•2013年1月16日,在《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一文中,戴耀廷脱离香港现有政治基础与政治现实,以争取所谓的“国际标准”为政改目标,提出了“占领中环”的构想。戴耀廷认为中央让香港有“真普选”的机会不大,而传统反抗方式(游行、变相公投、静坐绝食等)均不会起作用,因此需要更激烈的手段——“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违法地长期占领中环要道,以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迫使北京改变立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戴耀廷提出“占中”应具有四个特点,包括长期计划、事先张扬、披露身份(公开签订誓约书)以及个人直接参与(以个人承担罪责)。“占中”实施步骤包括举办“商讨日”探讨行动目标、方案、步骤、签订誓约书等;通过“公民授权”形成普选方案;挟中环与特区和中央政府对话,若政治要求未得满足,则实施“占中”,直到实现运动的目标——所谓“真普选”。•(二)反对“占中”行动的主要意见•1.缺乏前提与基础,“占中”师出无名。“占中”声称政改方案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否则将实施“占中”,然而,已有多位学者指出,国际普选模式并无统一标准;且特区政府已展开充分咨询,民众可自由发表意见,诉求路径并非不畅通或堵塞,“占中”者不仅在此之外“另起炉灶”,更在提名委员会尚未产生之时就断言筛选,以此作为“占中”基础,实则“事先预判”,该行为本身亦违反民主。•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香港法治。虽然戴耀廷也宣称“占中”是和平运动,但是“占中”以瘫痪交通为手段,无疑会对市民日常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出现无法控制的局面,最终迫使纪律部队出手,这是对香港“法治”精神的玷污。然而,“占中”对于香港法治传统更为持久的危害在于,其使得香港政治愈来•愈远离理性、和平、妥协的法治状•态,反而有退化到激烈对抗、缺乏•理性的暴民政治的危险。“占中”•或将在香港树立起一个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恶劣先例,动摇香港社•会由来已久的法治信仰。••10月19日深夜,大批违法“占中”集会者通过网络继续集结旺角与警方对抗。••3.局面难以控制,恐引发暴力犯罪。戴耀廷虽否认“占中”采取暴力行为,但其行动具有导致暴力罪行的较大可能性,若达到了“占中”策划者所希望的人数,在“广场效应”和倾向性政治言论的催化下,易于导致大规模骚乱的出现。且“占中”已被激进势力甚至暴力分子骑劫,“占中”策划者恐无力控制。香港律师指出,“占中”极有可能引致不同程度的暴力刑事罪行,如阻差办公罪、妨扰罪及其它扰乱秩序的罪行,甚至擅闯罪、强占处所罪及在公众地方打斗罪、袭警罪及伤人罪等。•4.“占中”严重破坏香港营商环境。“占中”将直接冲击香港的金融业。一旦中环金融机构和商铺停业,对香港商业将造成严重破坏。根据香港科技大学经济学系教授的估算,“占中”至少造成每天16亿元的损失,而“占中”的发起者事实上是“用别人财富作赌注”。而瑞银证券在2014年4月发表“占中”行动影响评估报告,认为“占中”行动将有“四大潜在影响”,包括冲击香港“商业活动”、“中环核心商业区”、“地产股”及“旅游业”,认为占领行动可能一发不可收拾,有损香港作为高效金融中心的形象。•5.“占中”损害中央与香港特区的互信,打断基本法确定的政制改革步骤,阻碍香港既定普选民主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指出,香港可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因此,从宪制的角度上讲,香港已经不存在任何落实普选的阻力。问题也于2007年12月29日后从中央转移到香港。鼓动“公民抗命”全然不顾现有的宪制约束,妄图在宪制外另起炉灶,这不仅不能推动香港的民主政制发展,反而会葬送基本法精心设置的美好前程。••(三)“占中”是伪公民抗命•1.目的不符•第一,针对政权。“占中”行动发起者强调“占中”的目的是要产生瘫痪中环等“核爆力”来导致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遭受巨大破坏的后果,以迫使中央和特区政府在特首普选方案上让步。由是可见,这种争取2017年特首“真普选”,实际上针对的就是政权。以争夺香港特区管治权为政治目的“占中”行动,与强调要在遵循整个法律秩序下以改变政府的某项法律或政策为目的的“公民抗命”,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占中”行动并不以尊重整个法律体系和既有政权为前提。公民抗命行为要在现有的宪政框架之内。“占中”发起者一方面强调无意挑战中央的主权,但另一方面又表明要寻找专制政权的弱点,切断它的权力源头,煽动社会上更多人不再顺从,这些其实是构成对一个政权的颠覆的行为。尤其是“占中”主张者还大肆宣扬“颜色革命教父”吉恩·夏普的非暴力抗争经验,这更与“公民抗命”背道而驰。••2.对象不符•第一,“占中”行动反对的是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普选办法的规定。众所周知,香港基本法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其并不属于一般公民抗命囊括的范围。•第二,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明显的不正义。从“占中”所宣扬的目标来看,其所指的不正义主要是指香港的普选制度没有采用国际标准。这种说法似是而非。•一是当今世界根本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选的国际标准。普选的本质其实是政治体制问题,它与人权问题不同,从来就没有任何国际组织试图去制定统一的政治体制的国际标准。人权公约不等于政治公约。•二是正义该如何判定?一般而言,各国有关政治体制问题都会由本国的根本法(宪法或基本法)来加以规定。因此判定某一制度是否正义的首要标准是看其是否符合根本法。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首普选制度是由中央政府依照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来决定的,不是由某个派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