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管理规范-张银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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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疾控中心张银娥2011.08.13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新信息系统建设说明原有系统已不能满足现有工作的发展要求缺乏统计功能,每年的统计需要手工计数卫生部出资建设新系统设计前对需求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了采集最小数据集7月20日新系统上线新信息系统建设原则尽量与已有的精神卫生项目/工作兼容充分考虑了基层人员使用时的工作量最小数据集:系统管理规范附表2,62个信息条目,1-24号为患者个人信息,25-62为随访信息。能从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不用手工填写卫生部需要的报表尽量从系统中自动生成尽量延长叠代更新时间尽量考虑了今后各省项目办的研究需求培训要求——掌握5个管理文件1.管理规范(试行)2.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3.技术指南(试行)4.用户操作手册(试行)5.用户认证与权限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试行)培训要求——能上机操作并通过考试、开展社区/乡镇基层人员培训1.采集患者信息,填写纸质档案2.纸质档案录入到计算机3.开设并管理辖区用户的权限6人到纸系统到各级用户单机到系统纸到机7人到纸-技术指南系统到各级用户-用户权限操作手册单机到系统-用户(权限)管理规范纸到机-采集子系统用户手册系统管理规范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培训一.基本原则二.报告病种及基本数据收集范围三.责任报告单位及相关人员四.基本数据报告流程五.部门与机构职责资料保存六.信息管理七.系统产出及资料保存八.考核与评估9介绍内容为加强管理,维护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基本数据收集的及时、完整、准确而制定。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一、基本原则(一)分级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精神卫生技术指导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负责本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防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及相关支持。(二)属地管理。各级医疗机构为系统使用及基本数据报告单位,接受本级精防机构的技术指导与管理。二、报告病种及基本数据收集范围(一)报告病种:6种重性精神疾病的确诊病例。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二、报告病种及基本数据收集范围(二)基本数据收集范围患者个案信息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三、责任报告单位及相关人员(一)责任报告单位从事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服务与管理的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各级精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责任报告单位及相关人员(二)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基本数据的相关表格。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建档与随访管理的基层医务人员;从事患者诊断、治疗、应急医疗处置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填写、报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报表的精防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三、责任报告单位及相关人员(三)数据质控员指负责患者信息审核、基本数据录入及质量管理的人员。(四)业务管理员指各级精防机构中负责建立系统用户账号、分配权限、履行用户管理职责的唯一责任人。四、基本数据报告流程(一)患者个案信息。在系统中,患者分为2类:在管患者:是指辖区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居家患者;非在管患者:未纳入管理但接受应急医疗处置的患者、拒绝纳入管理的患者等。四、基本数据报告流程1.在管患者:由承担管理任务的基层医务人员填写相关表格,数据质控员负责录入系统。2.非在管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将《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复印件于24小时内报本级疾控中心,由本级疾控中心将应急处置单经逐级移交至县(区)级疾控中心。辖区内的患者:县(区)疾控中心将应急处置单移交至患者常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纳入管理,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定期随访,报告程序同“在管患者”;辖区外的患者:县(区)精防机构将应急处置单报市级精防机构。市级精防机构的数据质控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市非在管患者上月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录入系统。19报告人职责责任报告人:填写纸质材料数据质控员:进行数据质控+数据录入责任报告人纸质材料数据质控员信息系统填写质控录入四、基本数据报告流程(二)精神卫生工作报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基本情况年度报表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报表患者危险行为发生及解锁情况报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年度进度报表报告要求县(区)疾控中心:每年1月10日前收集汇总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精神卫生工作情况并填写报表,报市级疾控中心;市级疾控中心:于1月15日以前报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疾控中心:1月2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后,于3月1日前录入系统。五、部门与机构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系统运行维护、组织管理与协调以及所需硬件配置。五、部门与机构职责(二)技术指导与管理机构。1.中国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国家级硬件平台建设与维护,负责数据交换及定期备份,参与省级师资培训。2.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协助卫生部制订系统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受卫生部委托承担系统的国家级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的国家级权限管理和机构编码维护;负责数据的国家级质量控制、汇总与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关报表定期报送卫生部;组织开展省级师资培训;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五、部门与机构职责(二)技术指导与管理机构3.各级疾控中心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方案;负责系统的本级业务管理和权限管理;承担系统的本级数据质量控制、汇总与统计分析,并形成相关报表定期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培训。市级疾控中心:承担本辖区非在管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的汇总及网络报告任务;县级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单的汇总和信息分流工作。五、部门与机构职责(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管理报告制度;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并转至本级精防机构。五、部门与机构职责(四)基层医疗机构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管理报告制度;承担辖区内患者基本数据收集及网络报告任务。2.村卫生室: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开展辖区内患者基本数据收集与报告工作。六、信息管理(一)信息报告管理形式:纸质表格和系统网络报告两种。1.网络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直接将基本数据录入系统;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可由所在地县级精防机构使用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直报用户账号代为录入。六、信息管理2.信息审核责任报告人和数据质控员对基本数据的准确、及时及完整负责。责任报告人须对纸质表格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确保信息准确。数据质控员对可疑信息应核实后再行录入。县级精防机构的数据质控员应在2周内对本辖区网络报告的基本数据进行审核,对可疑信息应及时返回责任报告单位核实。六、信息管理3.信息更新责任报告单位对失访后再次纳入管理或其他信息有变化的患者,应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更新。六、信息管理4.查重县级精防机构每隔2周对辖区内的系统网络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如发现报告患者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应及时与责任报告单位的数据质控员取得联系并进行核实,如确为重复信息应及时删除。六、信息管理(二)信息安全管理1.各级精防机构负责本级的系统用户安全管理。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系统使用与查询范围和权限。其他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系统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备案。2.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发布全国或本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信息。其他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数据质控员以及精神疾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患者信息。六、信息管理3.各级业务管理员:应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规定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保密制度有关规定,责任心强。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络,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不参加任何非法网络组织,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系统相关信息。七、系统产出及资料保存(一)系统产出系统可定期自动生成常规报表及统计图表,以便精神卫生管理需要。(二)资料保存1.基层医疗机构建档随访所产生的纸质材料需至少保留5年,死亡患者档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2.系统将于每年4月1日自动迭代更新,清空上一年患者个案的随访信息,各级数据质控员应定期备份基本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八、考核与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考核方案,并定期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指导与评估。有关医疗机构:应将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附表:1.系统报告病种的具体诊断名称及编码表2.系统基础数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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