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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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外事学院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无效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出现因()时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该免责条款无效。(10真)A、合同履行结果只有对方受益B、不可抗力造成对方财产损失C、履行合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D、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E、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合同的变更、撤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2)显失公平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撤销权。(10真)A、1B、2C、5D、20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原因不同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3)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在订立时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追认才转化为有效合同,未经追认,就永远处于无效状态。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问题:这属于哪种代理?)(3)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某建筑公司从本市租赁若干工程模板到外地施工。施工完毕后,因觉得模板运回来费用很高,建筑公司就擅自将该批模板处理了。后租赁公司同意将该批模板卖给该建筑公司。则建筑公司处理该批模板的行为()。(10真)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失效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合同的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2)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3)形成原因不同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11真)A、善意相对人不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B、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具有催告权C、效力待定合同是生效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应违背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注意: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甲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交付20%定金时,采购合同生效。该合同是()。(10真)A、附生效时间的合同B、附生效条件的合同C、附解除条件的合同D、附终止时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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