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效地预防各类不安全事故,因时制宜的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通过贯彻落实本《计划》,达到矿井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作业人员能迅速脱离险境,灾害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正确、有效的处理和控制,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把事故损害程度降到最低,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以便尽快恢复生产的目的。二、矿井灾害的种类矿井火灾(煤的自燃、电气设备及线路着火、炸药燃烧等)、瓦斯、煤尘爆炸和有害气体涌出、矿井水灾、顶板事故、机电运输事故等。三、要求矿属各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执行,为切实搞好矿井灾害的预防和灾后的处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从而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第二章领导机构及救灾程序第一节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一、救灾组织机构1、矿常设救灾总指挥组,办公地点在矿调度室。2、救灾指挥组总指挥:矿长副总指挥:各副矿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成员:救护队队长、调度室主任、安检科科长、技术科科长、通灭队队长、机电队队长、采煤队队长、掘进队队长、监控室主任、财务科科长、生活公司经理、销售公司经理、治保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医疗室医生、值班调度员。3、值班矿长与救灾总指挥组的关系:总指挥组正、副总指挥未到办公室(调度室)之前,一切救灾工作由值班矿长全权负责指挥。当正、副总指挥(其中一名)到后,值班矿长及时向总指挥全面汇报情况,从此时起,救灾的一切行动计划由总指挥负责指挥。当总指挥不在矿时,由副总指挥代理其职责。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1、总指挥的职责⑴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⑵在副总指挥、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⑶调动全矿有关干部、职工前往灾区抢救和调动材料、设备,支援灾区。⑷检查矿山救护队和有关单位的任务执行情况。⑸听取灾区人员的汇报和副总指挥的意见,根据灾情变化,补充新的措施,制定新的救灾计划。⑹事故处理完毕后,向有关单位、职工宣布解除战令,并下令恢复生产。2、总工程师的职责⑴是救灾总指挥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全面负责救灾过程中的技术工作。⑵在救灾总指挥的领导下,组织制订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3、副总指挥的职责⑴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⑵掌握灾情,进行分析,制定措施,为总指挥决策提供充分依据。⑶根据总指挥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组织抢救工作。⑷由指定的副总指挥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⑸当总指挥不在矿时,代理总指挥行使其职责。4、救护队队长职责⑴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⑵进入灾区处理事故要果断,及时向总指挥汇报侦察及救灾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⑶负责检查救护队员的装备是否齐全和符合救灾要求,要求队员严格执行战斗条例,在确保队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救援和救灾工作。5、调度室主任(含副主任)职责⑴听取灾区人员汇报,及时了解情况,按照总指挥的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总指挥调配和平衡人力、物力及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⑵督促和检查各单位救灾计划执行情况,作好记录,及时向正、副总指挥汇报情况。⑶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救灾的预备力量和物资准备情况,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及时组织运送到指定地点。⑷保证通讯系统畅通,并根据需要,及时安排增设临时电话。⑸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组织恢复生产。6、安检科科长(含副科长)的职责⑴听取灾区人员汇报,掌握全面情况,做好记录,分析情况,向总指挥提出补充和修改救灾计划的建议。⑵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⑶对入、升井人员详细记载,对未持经指定的副总指挥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制止入井,并在井口严格检查。⑷及时制止和取消不按救灾计划作业和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班组和个人的作业。⑸事故消除后,负责组织人员到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做好记录,并向总指挥汇报。⑹事故处理完毕,负责组织恢复生产的一切安全工作。7、技术科科长(含副科长)的职责⑴听取有关执行任务人员的汇报,分析灾情,及时向总指挥汇报,并提出修改或补充救灾计划的建议⑵负责提供救灾所需采掘、“一通三防”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和有关图纸,以及矿井采掘生产布局、井下工作人员分布等情况。⑶负责提供救灾所需的地测方面的图纸和资料,并完成必要的测量工作。⑷负责救灾所需机电设备的选型、安设方案,联系和督促救灾所需的材料和工具(说明地点、材料规格及数量)。⑸按照总指挥命令,负责完成地测方面的工作,并进行必要的钻孔设计等工作。8、通灭队队长(含副队长)的职责⑴听取有关执行任务人员的汇报,分析灾情。及时向总指挥汇报,并提出修改或补充救灾计划的建议。⑵负责执行救灾过程中与通风有关的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协调和完成巷道维护、恢复通风、气体检测等方面的工作。⑶按照总指挥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关注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⑷按照总指挥命令,负责完成通灭方面的其它各项工作。9、机电队队长(含副队长)的职责⑴按照总指挥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式,并保证其正常运转。⑵负责完成矿井及井下变电所和有关区域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救或安装机电设备。⑶负责监督矿灯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及时核对矿灯,清点入井、升井人数,并向总指挥汇报。⑷负责提供救灾所需机电方面的图纸和资料,并完成机电方面的其它工作。⑸救灾工作完毕后,负责机电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恢复工作。10、矿值班调度员职责:⑴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切断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切通话,开放事故信号,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灾害事故有关人员通知顺序”,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矿长、矿总工程师以及矿其他领导和有关单位。⑵及时向下传达救灾总指挥的命令,作好救灾全过程的记录工作。⑶通知并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⑷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11、矿灯、自救器发放室负责人的职责⑴根据入井人员的挂牌和领取矿灯、自救器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⑵对未持经指定的副总指挥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不得发给矿灯、自救器。12、事故发生时井下相关队、班长职责⑴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根据事故危害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危险时带领他们有组织地撤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⑵如实、详细、快速地向调度室、救灾总指挥报告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发生的原因、遇险人员等情况。⑶随时接受总指挥命令,及时组织本队、班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并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⑷做好本队、班职工的思想工作,安定职工情绪,稳定职工队伍。⑸救灾工作完毕后,及时组织恢复生产。13、采煤队队长的职责⑴负责将遇险人员及时运送到地面。⑵保证救灾物资和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以满足救灾需要。⑶无条件地及时协调好各系统的矿车,保证将救灾所需的材料和物资押送到位,按照要求按时完成任务。14、财务科科长的职责⑴负责落实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材料、设备及工器具的供应。⑵负责提供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⑵按照矿长的指令,组织救灾所需要的劳动力。⑷协助矿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做好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15、监控室主任职责:⑴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跟踪定位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汇报灾区有害有毒气体的变化情况、灾区的环境情况及井下人员分布情况。⑵根据救灾需要,建议并负责增设监测、监控点,随时监测灾区的环境变化情况。⑶负责监督检查束管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汇报监测点有毒有害气体的变化情况。⑷负责组织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人员跟踪定位系统的维修处理任务。(5)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16、医务室的职责⑴组织医护人员到井口或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治疗,并组织护理。⑵对危重受伤人员进行初步诊治或急救,必要时护送伤员去医院。⑶保证药物及急救器具的供应。17、办公室主任、工会、治保科、生活公司职责⑴组织汽车、救护车在井口附近的指定地点待命,时刻准备执行任务。⑵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⑷加强各要害区域及地点的检查,严防坏人趁机破坏。⑸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职工情绪。⑹组织有关人员抢救和护理受伤人员及其家属。⑺保证对遇险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8)负责灾害期间外来人员的接待和后勤服务工作。第二节采掘安排及灾害处理一般程序一、2012年度采掘总体安排情况2012年计划原煤产量为21万吨;掘进进尺为1000m,年内正常回采的工作面有4051、4052采煤工作面,掘进巷道主要有4061顶底板顺槽、联络巷及开切眼、4062两顺槽、联络巷及开切眼。二、灾害处理一般程序性规定1、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水灾、大冒顶等事故时,现场人员尽可能的了解和弄清灾害的性质、地点、影响范围、发展程度,现场人员受灾和撤离情况,迅速用就近的电话向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根据汇报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2、值班矿长立即向救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让值班调度员通知救灾指挥部成员到调度室集合,然后在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分工负责,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救灾工作,各职能部门和各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单位的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3、事故发生后,调度室值班人员、矿灯房、井口检身室和监控室等有关单位相互联系,准确统计井下出勤人员和遇险人员情况,核实入井、出井及井下受困人员人数,以便分析灾区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同时矿医务室要准备好井口的急救工作。4、救灾人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地点,选择最近路线尽快到达事故地点,以便尽快地营救遇险人员。井下救灾基地应设在灾害地点附近支护好的进风巷中,由具有救护知识的副矿长担任井下救护基地指挥。5、救灾的方法和原则应根据灾害的的性质和地点确定,一般采取切断电源、直接救灾,封闭事故区域等方法。6、凡是井下人员都必须熟悉本区域避灾路线,发生事故时能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地点,由最近的路线到达安全地点避灾或升井。7、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并能熟悉地使用。8、本计划每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修改一次,并向井下职工传达学习。第三章矿井外因火灾的预防和处理第一节矿井外因火灾隐患分析一、矿井外因火灾产生的热源:引起外因火灾的热源:皮带与托辊磨擦、采掘机械运转时撞击或磨擦产生的热源、电流短路、电气设备超载运转和防爆性能不良及保护装置失灵、静电作用、使用不合格的炸药爆破、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电气焊作业等产生的热源。二、产生外因火灾的地点:根据我矿当前开采实际,矿井外因的产生地点主要是: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使用不当的电器设备的短路、失爆,刮板输送机运转过程中摩擦产生高温火源和废油脂乱倾倒产生的可燃物,采掘工作面放糊炮、明炮、炮眼深度不够、封泥量不足等,故我矿的外因火灾的产生地点主要是煤流系统、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因此要加强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工业卫生的检查,及时消除产生火源的物质因素和高温火源点。第二节外因火灾的预防为更好地预防矿井外因火灾的发生,需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落实好以下各项规定:一、木料场(即坑木的存放),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二、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必须完善,回风巷道每隔100米、皮带巷每隔50米必须设支管和阀门。在重要部位应设置25m的软管挂在附近,以备使用。三、井口、井口房、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四、井上皮带运输机必须使用阻燃皮带,并应采取防止皮带打滑、跑偏、满仓停机的措施。在井下或井口房内,严禁采用木板或其它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休息间。五、井下严禁使用